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银行按照有偿的原则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特点
(一)要有一笔稳定的长期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周转期比较长,必须由政府拨给专项资金或由银行通过借入资金,发行债券、将短期存款转化为长期资金等方式来积聚一笔稳定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才能满足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需要。
(二)要在国家的投资计划指导下进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只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进行,才能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无论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都要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国家授权专业银行负责筹集和供应资金,并监督其按计划、合理节约地使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必须按项目进行管理。首先,要认真作好项目决策前的规划研究和评估审查工作,选择为国民经济所急需,技术上,财务上,经济上可行的项目,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其次,在项目执行中,要监督其按建设程序办事,加快建设进度,合理使用资金,及时竣工投产,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最后,在项目投产以后,还要监督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归还贷款。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分类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我国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方面,将固定资产投资分为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两大类。因此,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又分为基本建设投资贷款与技术改造投资贷款。
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安排,用于以恢复、扩大生产或增加工程效益为目的的重建、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发放的贷款。根据现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贷款主要用于外延性的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
技术改造投资贷款,是银行为支持企业进行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由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具有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两重性质,因此,技术改造投资贷款是一种具有更新改造资金垫支与基本建设投资双重性质的贷款。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作用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作用就是在其实现对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职能过程中对投资活动的实际效用进行监督。
1.筹集资金,发展经济总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银行信用筹资在投资领域中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通过信用方式,可以把整个社会形成的资金从暂时不用者手里积聚起来,形成建设基金,从而将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这一方面会增加一部分货币供应量,扩大总需求,缓解建设资金紧缺,平衡市场供求;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自有资金比重相对较低,企业自筹投资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关系支撑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通过扩张和收缩投资信贷来调节投资规模,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稳定发展。
2.合理分配,协调经济结构。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衡量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除了应考虑经济总量外,还应考虑结构协调与否。而在经济结构的形成过程中,投资结构具有决定作用。国家可以通过对投资信用流向的控制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我国目前在产业结构、地区结构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性,表现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滞后,总体技术水平不够发达,部门、地区间发展水乎差距较大。因此,可以更充分地利用信贷数量、方向、利率等,实行倾斜政策,引导资金流向,支持重点、基础行业发展,支持以内涵为主的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结构的协调。
3.充分使用,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就是用同样多的劳动和自然资源获得尽可能多的劳动成果,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由于投资信用要求以偿还为条件,要求支付利息,所以,只有使资金周转顺畅,才能保证到期归还贷款(或债务),只有取得盈利,才有支付利息的基础。因此,投资信用本身就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此外,银行为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和方法,包括项目前期借款申请合同的审查应有严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财务报告要求;在贷款项目从评估到立项、从开工到投产、从贷款的发放到回收的全过程中,统一管理,加强监督和服务,确保实现投资的预期效益,从而也有利于促进建设部门和单位有效控制规模,慎重选择方案,加快速度,缩短工期,提高项目的本身效益。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主要适用于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对不同建设项目的贷款,实行不同的贷款期和差别利率,重点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产品适销对路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以银行的信贷计划为依据。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除了以银行信贷计划为依据外,还必须首先以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为依据,其中使用国家外汇或利用外资的贷款,还必须以国家的外汇收支计划为依据。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影响到整个国家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及积累在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不但影响到目前生产,还影响到生产的发展方向。因此,无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大中型项目或小型项目,中央级项目或地方级项目,都必须纳入统一的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正由于这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但要以银行信贷计划为依据,还必须首先与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密切结合.使用国家外汇的贷款或借用外资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都应该列入国家的外汇收支计划。借用外资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应按其不同来源(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银行贷款)和不同的还款方式(国家统借统还、企业自借自还和统借自还等)分别列入外汇收支计划中。
(二)有效性原则。要实现这种有效性,首先,用贷款所增;建的固定资产,在投产以后,其产品(或服务)必须是为国民经济所需要的,在市场上是有销路的。如果这种产品在市场上已供过于求,即所谓“长线”产品,就不应该对这个投资项目发放贷款。当然,有的项目,目的不在于增加产量,而在于提高质量,革新技木、节约能源或消除污染等。这就是说,投资项目必须有助于增加这种产品的数量、改进其质量、提高其效率、节约其原材料或能源,或消除生产中的污染,等等,因而对国民经济是有贡献的,才符合有效性的原则,才能对它发放贷款。其次,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必须确定得适当,即市场上有多大销路,供需平衡中有多大缺口,才能增加多大生产规模。当然,生产规模的确定,不仅决定于市场,还决定于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以及所谓“规模经济”问题。
(三)经济效益性原则——即贷款必须讲求经济效益。因为国民收入能用于投资的数额是有限的,因而必须研究如何把它用在最急需的项目上,如何用最小的投资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就需要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事先的估计分析。分析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从微观方面,即从企业本身的角度来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即所谓“企业经济效益分析’,或称“财务效益分析”,另一种是从客观方面,即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来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即所谓“国民经济效益分析’,或简称‘经济效益分析”。
(四)物资保证性原则。是指贷款必须用于为建设投资项目而必须采购的物资,如设备,技术,建筑材料等等。这些物资在市场上要能够充分供应,否则就有发生。停工待料”而使项目迟迟不能投产的危险。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要求的物资保证与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不同,流动资金贷款只用于购买生产原材料,投入生产后很快就转化为产品,销售后立即以货币形式周转回来。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则不然,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及建筑材料等,要经过一定时期(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形成生产能力,投入生产,而投入生产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又要经过很多个生产周期才能陆续转化为货币形态。因此,在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时,必须考虑有多少物资能从国民经济再生产过程中抽出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关于使用国家外汇或借用外资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毒用来从国外进口物资的,表面看来好象不需要国内生产的物资做保证。但是,国家外汇主要是靠出口国内生产的物资换来的,借用外资也必须用外汇来清偿,因此,外汇贷款归根到底仍然需要以国内生产的物资做保证,因而不能脱离国内的生产能力而过多地借用外资。
(五)偿还性原则。贷款必须偿还,而且一般要支付利息,这是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的共同要求。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是一次支付,一次偿还的,利息也在贷款时一次付清,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则不然。由于贷款额比较大,使用于采购设备或进行工程时,对资金的需要是随着采购和施工的进度陆续发生的,因而贷款一般也是陆续支付的。至于还款也往往需要随着项目的新利润的产生和折旧基金的提取而陆续偿还。这就产生了贷款的支付期(分期支用贷款的期限)、宽限期(不需要还本的期限,一般相当于建设期)和还款期(分次还款的期限),而利息也需要在宽限期和还款期内陆续支付,不可能在贷款最后还清时一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