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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交易者

什么是噪音交易者

最早提出“噪音交易者”(noise trader)概念的是Kyle(1985),Black(1986)。进一步将噪音交易者明确定义为无法获得内部信息(inside information),非理性地把噪音当作信息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市场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Fama和Friedman认为噪音交易者在市场的预期收益为负,总是处于亏损的状态,因此无法长期存在。而行为金融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De Long,Sh1eifer,Summers和Waldman(1990)提出的DSSW模型证明了噪音交易者可以获得正的预期收益。但是,某次或某几次交易中能够获得正的预期收益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长期财富,具有长期生存的能力。迄今为止,De Long等人(1991)建立的资产组合配置模型和Kogan模型(2003)较好地说明了噪音交易者的长期生存能力问题。

噪音交易者的预期收益

早在70年代,弗里德曼Friedman和法马Fama就讨论了噪音交易者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及其对市场的影响问题:他们认为,当噪音交易者抬高了股票的瞬时价格使其高于基本面价值时,理性套利者就会卖空股票、打压市场价格,直到价格回复价值为止,此时,套利者低价买回股票,赚取高卖低买的差价收益,这使噪音交易者所获投资收益水平比与之进行交易的套利者要低,所以经济利益的选择机制会把他们逐渐淘汰。而这种套利行为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任何价格偏差都将被市场迅速纠正,价格始终贴近基础价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选择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噪音交易者在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是无足轻重的,可以忽略不计。就连噪音交易理论的代表布莱克(Black,1986)也认为,由于噪音交易者总是高买低卖,所以噪音交易者作为一个整体将是亏损的,相反,套利者则在财务上处于强势。而且, 噪音交易越多,套利者就有越多的获利机会

1990年,De Long,Shleifer,Summers和Waldman建立了DSSW模型,证明了噪音交易者可以获得正的预期收益,并且他们的收益可能比套利者更高。

影响噪音交易者预期收益的效应

在DSSW模型中,De Long等人总结了影响噪音交易者预期收益的四种效应:

多多益善效应(hold more effect)

即指当噪音交易者平均持有更多的风险资产时,也就意味着他们承受的风险份额越大, 自然他们所获得的风险回报也越多,相对于套利者来说, 噪音交易者预期的收益就会增加。

价格压力效应(price pressure effect)

即指当噪音交易者情绪越来越乐观时,他们对风险资产的平均需求会增加,这必然会导致股价上升,这样他们就降低了风险回报以及他们与套利者之间的收益差别。

买高卖低效应(buy high sel1 1ow effect)或弗里德曼效应(Friedman effect)

即指由于噪音交易者的非理性,致使他们选择了错误的入市时间,在高价时买进、低价时卖出,从而形成亏损。噪音交易者的投资心态越易变,他们错误的入市时间对他们收益的损害就越大。

空间创造效应(Create space effect)

即指当噪音交易者的想法改变得越来越频繁,价格风险也就越来越大。套利者如果想利用噪音交易者的错误来牟取利润就必须承受越来越大的风险。因为套利者是风险规避者,所以随着风险的增加,他们从噪音交易者手中购买的风险资产就会减少,从而噪音交易者“创造了自己的生存空间”。

以上四种效应,多多益善效应和空间创造效应有助于提高噪音交易者的相对预期收益,而价格压力效应和买高卖低效应则将减少噪音交易者的预期收益。因此,噪音交易者的预期收益是高还是低,就要看一定条件下,上述两组效应中哪一组占有明显的优势。如果噪音交易者普遍看淡后市,此时不存在多多益善效应,他们的平均收益不会太高;当噪音交易者对市场过于看好时,价格压力效应会增大并发挥主导影响,他们平均来说也不会获得高的收益只有在对市场看多的程度处于中等时,多多益善效应和空间创造效应发挥主要作用,噪音交易者才能获得相对较高的预期收益,并且风险回避型的投资者越多,噪音交易者的平均收益也相对越高。De Long等人的这一发现表明,噪音交易者在市场中并不总是亏损的,当然他们也并不总是盈利,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他们的预期收益可以为正,甚至高于套利者。

削弱噪音交易者的影响

噪音交易者在金融市场中长期生存既得到了理论上的证明,也是现实中各国证券市场都普遍实际存在的现象,这一现象将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我国的股票市场兼有新兴和转轨两大特征,噪音交易者的影响就更为严重。要削弱这种影响,股票市场改革需要做到:

第一,培育理性市场主体,包括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二,纠正股票市场信息垄断、竞争无序、运行机制不规范等结构性缺陷;

第三,建立和完善股票市场发行制度、国有股制度、卖空制度、市场分割制度、不完全退市制度、市场开放制度等制度性缺陷;

第四,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从政府导向向市场导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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