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誉摊销
商誉摊销是指由于科技进步及同行业竞争,商誉不可能流芳百世,而会在购并过程中将商誉成本在可用年限中以摊销的一种会计方法。目前,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一一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第142号公报)的规定,商誉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摊销。自采用第142号公报起,企业需要评估商誉是否有耗蚀迹象,并且此后每年都要进行评估。
商誉摊销的方法
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会计》中曾提到,外购商誉初始入账后,如何继续处理,存在着至少3种不同的方法:
1、直接冲销法
商誉的直接冲销法承认外购商誉是企业收购与兼并中客观存在的,但不赞同在财务报表上单独反映商誉,而主张将商誉与收买企业或合并报表中的资本公积或其他准备金直接冲销。
2、分期摊销法
与直接冲销法相反,分期摊销法主张将外购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在其预期受益期或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有规则地摊销并冲减未来各期的收入。外购商誉在确认后,应当在其受益期内或法定年限内分次摊销,使收购企业在外购商誉上发生的耗费与它从被收购企业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进行配比。
世界各国对商誉分期摊销年限的规定各不相同,如美国规定为40年,欧共体第4号指令《公司法》规定为5年,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10年。
3、永久保留法
永久保留法认为商誉是一项有价且可分的无形资产,主张将外购商誉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一直保留在账上。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被收购企业已经不再具有超凡的获利能力,否则,经确认的外购商誉就不应摊销,更不能用于冲销资本公积或类似准备金。
商誉摊销的原因
第一,随着市场的发展,新技术新管理方法的不断涌现,由于竞争的加剧,一个企业赚取超额利润的能力总的来说是不断下降,在经营中,由优势转化为劣势是常有的事,考虑到谨慎原则,商誉必须摊销,逐步使之减少至零。
第二,商誉,作为收购企业付出的代价超过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的金额,代表收购企业额外的资本耗费,它理应在以后每年的收益(超额利润)中得到补偿,以利于“资本保全”。然而,主张商誉必须摊销者却没有考虑到:
(1)商誉作为预期的未来超额经济利益未必逐年减少,直至流尽,它有三种可能:
(A)不断减少;
(B)保持不变;
(C)可能增加。
而主张商誉摊销者只估计到商誉将不断减少,几乎没有估计到另外的可能性;
(2)对谨慎原则应全面理解,它对可能的损失和可能的收益都是适用的。这里所渭“可能”,指的是不确定性。不论确认可能的损失,或可能的收益,都要符合相当程度的确定性。我们只能说,比较可靠的费用和损失就要确认,而可靠程度较高的收益也应当确认。反之,即使费用和损失来说,如果其可靠性很低(即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同样不应确认。
商誉摊销的期限
商誉价值直至转销为零所用的时间。一般按两种年限摊销:
1、按法定有效使用期限摊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IAS22)中规定摊销期限上限为5年,同时指出,即使出现特殊例外的情况,也只能以20年为限;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摊销期限上限为10年,美国规定摊销期限的上限为40年。
2、按受益年限摊销。商誉摊销期限应充分考虑其经济年限和技术年限确定分年限的区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摊销期限。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建议,各公司在确定摊销期时,要斟酌的“有关因素”为:“a.法律、规章或合同上的规定,可能会定下了最长寿命的期限;b.展期或延期的规定,可能会改变寿命的特定期限;c.陈旧过时、需求、竞争和其他经济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减少寿命;d.寿命可能和个人或一组雇员的估计服务年限相同;e.竞争对手和其他方面的预期行为,可能会使目前的竞争优胜受到限制;f.看来显然是无限期的寿命事实上可能期限是不确定的,因而其利益不能合理地予以规划;g.一项无形资产可能是许多具有不同有效寿命的个别因素的混合体。”对商誉摊销期限还应不断地进行评价,以确定后来发生的事件和情况,是否构成修订估计寿命的根据。如果估计寿命变动了,则尚未摊销的成本应按修订的年限摊销。
对商誉摊销期限各国规定不相同,如英国规定按使用年限摊销或与公积金抵消;法国规定受法律保护价值部分用调整法摊销,不受法律保护价值部分用平均法摊销;德国规定从下一年度起按4年摊销或按使用年限摊销;日本依商法规定从下一年度起最长5年内摊销,但实务中摊销期最长达40年;西班牙规定在10年内摊销,若摊销期超过15年须在附录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