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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价值

什么是商法价值

商法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社会和个人及其群体的积极意义。它体现商法精神,统领商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

商法价值的内涵

商法的价值包括效益、公平自由和秩序。

(一)效益价值

效益是商法价值的核心,商法对效益的追求表现出就是鼓励商事主体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培养商事主体商事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法律制度要求商事交易迅捷并追求法律效益,要求第一交易上的定型,包括交易种类的定型和交易客体的定型,这样加速了商事交易的迅速便捷,节约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费用。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票据、提单和海运单等均采用统一的格式,这样在交易中减少了交易纠纷;第二,采取短期实效主义,商法不同于民法,为了更好的交易,采取了短期实效主义。如票据法上的票据请求权,海商法上对于船舶债权人的先取得权,以及保险法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等。效益价值是商法的最高价值。

(二)公平和自由价值

基于效益价值,商事行为具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公平就存在关键作用。合理分配社会利益是商法中的公平价值。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因此,公平价值还表现在商主体之间可有公平的法律救济。

商法中的自由价值可以参照《合同法》中的自由价值,表现在:商主体可以自由的选择交易对象;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选择自由的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内容;可以自由地选择解决交易纠纷的方式:调节、仲裁和诉讼等。

(三)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是现代商法中的一个创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部分。商事交易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其本身存在着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要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就必须要合理地预见和有效地规避这种风险。为了维护商事主体的利益及其交易安全,国家通过公权力对商行为进行强制干预。国家对于商事交易的干预主要表现在:登记制度、外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商法价值的发展

(一)传统商法价值

商法的产生源于商事习惯的产生,法国是最早进行商法成文化尝试的国家,在西欧早期,商人们为了挣脱宗教势力的影响以及封建制度的支配,为了更好地自由从事商行为,保护其阶层的利益,逐渐地联合起来组成了商事自治性团体。这种团体内部没有强制机关,它们通过自治的商事规约解决商事纠纷,渐渐就形成了早期的商事习惯法。从它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发现,商法的产生是为了摆脱外来势力的影响,能够自由交易。但是,却不能说他们追求的是效益,他们追求更多的是自由。另外,从传统商法的特点我们也可发现:第一,它具有国际性。当欧洲商法进入资本主义时,商法实现了第一次大的转折,各国的国内商法取代了通行于欧洲的商法,但是古代商法的国际性烙印依然存在。第二,它具有实用性。这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点。商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商事交换,对交换的内同在合同法中已经体现,则商法的规范就体现在交换的环节上。第三,它具有更严格的身份性。商人作为特殊的阶层,通过自治的规范约束自己,同时保护自己。适用商法,要求主体具有商主体的身份和特征。传统商法的特征显示商主体追求的是正义、秩序等,通过一系列的商事法律规范形成墨成的行为。商法的价值发展在不断扩大,在不同阶段不同的价值侧重保护的对象不同,价值位阶也不同,传统的法律价值以秩序、正义和自由不断升高。但是,从传统商法到现代商法,商主体的地位不断增加,追求的商法价值也不断发生变化。

(二)现代商法价值

对现代商法和传统商法的分界,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当西方市场经济由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时,传统的商法或叫经典商法结束,现代商法时代产生。日随着现代社会商的不断扩张,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商法的价值也在发生变化:1.商法的交易效率至上。效率是每位商主体追求的价值,无论是个人效率还是社会效率,商事交易是以营利为目的。从最初的为了满足自我的生活需要到现在的生活满足,营利成为了商人共同的目的;2.交易安全同样重要。防止和分散风险也十分重要,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实际上就是商法追求的最高位价的价值,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现代商法的价值目标。3.包含效率与公平。效率和安全体现了商法的营利属性,而公平正义则更多地反映了商事交易的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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