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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概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自从1891年签订马德里协定以来,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体系)得以同国家程序平行发展。这一体系使得商标所有人仅通过向一个主管局提交一份使用一种语言及支付一项低费用的申请而在多个国家中同时获得商标保护成为可能。

相关问题

“以下介绍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主要特色和基本目标,并回答:

什么是马德里体系?

谁可以使用马德里体系及如何使用它?

国家主管局如何介入马德里体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的作用是什么?”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是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

两条约的目标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这就是马德里体系的目的所在。

马德里体系的主要特点:

第一,自注册日起,国际注册具有同申请人在每一个被指定国家进行通常国内申请的同等效力。除非此商标的保护要求在被指定国家内被依照其国内法律于规定时限里被驳回,否则,此国际注册等同于在被指定国家的国内注册。

马德里体系是一个程序体系;至于商标保护的实质性要求方面,马德里体系并不影响国内法律的适用。

第二,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注册可被视作多个国内注册,因为它同时可在多个国家内产生效力。因此,国际注册的后期管理任务,如对每一相关指定国家的续展、转让等,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的单一简单操作而得以大大简化。

马德里体系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只能在成员国中间使用,保护只能在体系成员国中间获得,而且,只能通过在其中一个国家营业或因是其国民的商标所有人获得。

二、一个国家如何成为马德里体系的成员?

所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均可成为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只要愿意,任何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既可以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也可两者都加入。有关加入程序的细节问题,请参阅协定和议定书的第14条。另外,政府间组织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加入议定书,但不能加入协定。迄今,还没有这样的组织加入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组成了一个联盟,名为马德里联盟,这是一个按照巴黎公约第19条规定组成的特别联盟。马德里联盟的每个成员都是马德里联盟大会的成员。大会有两个最重要的任务:1.通过联盟的计划和预算。2.通过并修改实施细则,包括确定马德里体系的相关费用。

马德里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进行管理,国际局也是马德里联盟的秘书处。

三、谁可以申请国际注册?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在一个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有工商营业场所、住所或者是其国民而与马德里联盟一成员国有关系,均可使用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际注册。

四、如何申请国际注册?

申请国际注册必须先到自己的国家主管局去申请同一商标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体系下,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原属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申请(而非直接提交),申请的基础必须是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可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

其次,申请人需填写国际申请表格来指定拟寻求商标保护的马德里体系成员国。共有三种内容类似于国内申请表的表格,A.此申请仅受协定约束、B.仅受议定书约束和C.同时受协定和议定书约束的不同。

最后,国际申请费用支付,其中规费包括一项653瑞士法郎的基本费和一项对每个指定国家的指定费。指定费可能是73瑞士法郎的标准费用,也可能是某些议定书成员国制定的单独规费。在一个国家申请一项国际注册,且商品和服务按照尼斯国际分类不超过三类时,其最低费用为726瑞士法郎。然而,如果是在议定书下指定收取单独规费的相关国家,则你须用相应的单独规费替换73瑞士法郎;例如,三个类的单独规费,中国的标准是689瑞士法郎,英国的标准是892瑞士法郎,比荷卢的标准是163瑞士法郎,而意大利的标准是186瑞士法郎。这些费用可直接向国际局交纳,也可通过原属局交纳,条件是原属局同意收取并转交国际注册费用。

这就是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时基本要做的事情。其后,有关国家的主管局将国际申请递送给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国际局如何处理此国际申请?

国际局仅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依照尼斯分类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当认为国际申请一切妥当之后,国际局就会将带有国际注册号码和国际注册日期的商标登记在国际注册簿里。国际局会就此注册发通知给被指定保护此商标的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告此商标并给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书。国际注册的最初保护期限为10年。

从国际注册日起,商标在每一个被指定国享有与直接递交给该国的商标同样的保护。

被指定国的主管局如何将其国内商标法适用于国际申请?

基本上说来,被指定国的主管局有一年时限(或依照议定书有18个月,或因异议而时限更长)根据国内法律来对此国际注册进行实质审查。如根据国内法律存在驳回的理由,则主管局可以拒绝在本国给予保护。在这样做时,被指定国的主管局比照国内直接申请时所适用的法律而让其享有相同的国内审查程序、相同的驳回、异议、复审和上诉程序。向国家主管局或国内法院提复审或上诉时,注册人通常需找当地律师做代理。从这点上也可看出,当地律师在马德里体系下也可以积极参与注册事宜。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被指定国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或是发出驳回通知后又随之撤消此驳回通知,则这一国际注册在被指定国享有与在国家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的同等效力。

马德里体系提供了一种管理商标保护的简便方法。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如果希望将这种保护扩展到本注册所并未包括的马德里联盟的其他成员国,他可以通过简单的后期指定申请来延伸国际注册商标在那些国家的效力。这同样也适用于所有人变更、商品和服务的删减或在某些被指定国家放弃保护等登记。

五、在马德里体系下,国家主管局是如何介入注册中的?

在马德里体系下,成员国的主管局直接介入国际注册事宜和国际注册管理中。一方面,主管局可以作为原属局接收和转交国际申请给国际局;另一方面,该主管局可成为被指定国家的主管局。

作为原属局

———国际申请必须基于已向原属局提出的申请或已注册,并且必须通过原属局递交;主管局可要求申请人支付手续费来填补有关支出。

———国际申请必须基于已在有关国家主管局进行国内注册的同一商标或已向其提出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国际注册的头5年里,国际商标的有效性取决于此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持续有效性。如在上述期限内发生任何相关变化并影响到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原属局应该通知国际局。

———另外,各种申请可(某些情况下必须)通过原属局递交;这些申请包括后期指定、登记国际注册的变更、注销以及续展等事宜。

作为被指定国的主管局

———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将会通知给每个由申请人或注册人指定的国家的主管局。该主管局将依据国内法律对之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后,如主管局认定此商标在本国不能给予保护,则在协定或议定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国际局。上述主管局将收到来自国际局的相关单独规费或用于支付国际申请或后期指定的费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注册人请求,主管局必须在其注册簿中登录国际注册替代相关国内注册的情况。如果在该国的国际注册后来无效时,主管局必须将此事通知国际局。

作为有关主管局

一个主管局可能被涉及于国际注册的管理活动,尤其是在进行转让后使它成为国际注册新注册人的国家主管局时更是如此(见实施细则中“有关主管局”)。这种情况下,各种可能原本应由原属局递交的申请就可转而由新所有人的国家主管局递交了。

六、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比较

1.与马德里协定相比较,马德里议定书引进了一些革新。马德里议定书的通过是为了排除某些国家不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困难。议定书中主要有以下革新:

———申请人可以基于向原属局提交的国家申请而申请国际注册。在协定下,国际申请必须以在主管局的国家注册为基础。

———议定书的缔约国可选择18个月的期限(而不是协定下的一年),或异议时的更长期限,来声明在本国内不能给予商标以保护。

———每一个被指定国的主管局可以收到比按马德里协定更多的费用。

———依原属局的请求,如果国际注册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注销,该国际注册可在其生效的国家内转化为国家注册,而且不丧失国际注册日和原有的优先权日, 而马德里协定下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2.马德里体系是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

马德里议定书的通过是为了排除某些国家不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困难。从技术上来说,与马德里协定相比较,马德里议定书引进了一些革新:

——申请人可以基于向原属局提交的国家申请而申请国际注册。在协定下,国际申请必须以在主管局的国家注册为基础;

——议定书的缔约国可选择18个月的期限(而不是协定下的一年),或异议时的更长期限,来声明在本国内不能给予商标以保护;

——每一个被指定国的主管局可以收到比按马德里协定更多的费用(换言之,即单独规费);

——依原属局的请求,如果国际注册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注销,该国际注册可在其生效的国家内转化为国家注册,而且不丧失国际注册日和原有的优先权日(马德里协定下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议定书使得其与地区性商标体系(如欧洲共同体)之间有了建立联系的可能性。

七、”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分为协定缔约方和议订书缔约方,是因为这协定和议定书是有一些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收”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3)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所指定的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4)驳回期限不同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5)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一个在”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这一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有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在纯”议定书”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在该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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