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品税法
商品税法是指调整因商品税的征管和缴纳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商品税法主要由各单行的商品税种法构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商品税法对保障商品税的征收、发挥商品税在税制结构和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商品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由于商品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组织,因而商品税法通常由各单行税种法组成,如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等。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征纳增值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包括劳务)的增值额为税基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竞争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1994年1月1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增值税法主体。我国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若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还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简便的方法来计税,不能采用抵扣法。
(2)征税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3个方面,即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从总体上看,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的销售征税。
销售货物包括:①一般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销售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转让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②视同销售,包括税法列举的各个项目,如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等;③混合销售,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果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即应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则应当对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分别征税;否则,将一并征收增值税。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从国外进入我国关境内,这实际上是货物销售的一个特殊环节,在货物报关进口时,同样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货物在出口环节多不征税,因而税法未直接规定出口货物亦属于其征税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出口货物也应征收增值税。
(3)税率。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借鉴国际惯例,设置了三档税率,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低税率为13%,适用于下列货物的销售和进口: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零税率的税率为零,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区等特殊区域的货物。零税率与增值税制度中的出口退税制度直接相关。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税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为他们确定了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适用抵扣法计算。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在上述公式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适用简易的方法计算,其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上述公式中的征收率通常为6%,但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4%。③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简称组价)计算,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组价×税率。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的组价中不合消费税税额。
(5)税收优惠。和其他商品税一样,我国增值税具有累退性,因此税法规定了一些优惠制度予以矫正。我国增值税的税收减免仍然较多,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古旧图书、直接用于教学与科研的进口仪器和设备、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都属于免税项目。此外,个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也免征增值税。
(6)出口退税。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表明我国对货物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是指将该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所有增值税款全部退还。零税率与免税不同,免税是免纳某环节的增值税,对该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零税率则是除了免纳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以外,还要退还该货物以前所有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进而实现出口增值税负为零。出El退税制度是商品税国家协调的一种方式。各国对出口货物退税,对进口货物正常征税,从而解决国家间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且也符合WTO的规定和宗旨。
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是征纳消费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税基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我国的消费税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是如下。
(1)在税法主体方面,消费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此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范围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相同。
(2)在征税范围方面,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五大类11个税目:①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3个税目;②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两个税目;③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两个税目;④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包括汽油、柴油两个税目;⑤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包括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两个税目。在税率方面,消费税的税率包括两类,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有9个税目适用比例税率,从最低的3%到最高的50%,分别适用于不同税目的消费品。定额税率适用于汽油、柴油两个税目以及啤酒、黄酒两个子目。
(3)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适用比例税率的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消费品的销售额×税率。此外,在进口应税消费品等方面,往往要用到组价。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在税收减免方面,消费税的减免项目很少,主要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消费税。此外,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营业税法
营业税法是征纳营业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税基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也就是有些国家开征的销售税。营业税因其税源普遍,税负较轻,征收成本不大,因而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各国开征都较为普遍。我国的营业税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1994年1月1日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税法主体。营业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9个税目,可以分为3个方面:①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共7个税目;②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③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此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在税率方面,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适用的税率为8%;娱乐业适用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3)计税方法。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4)税收减免。营业税的减免项目较多,例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等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等,均属法定免税项目。此外,同增值税制度一样,营业税制度也有有关起征点的规定。
关税法
关税法是征纳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属于涉外商品税。作为一种较为古老的税种,它在各国开征十分普遍,且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关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但各国一般主要是征收进口税,且以对进口货物征税为主,因为进口税对于国际经济和一国的民族经济的发展影响更大。我国的关税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法》等相关的法律、一法规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税法主体。关税的征税主体是海关,纳税主体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代理人,物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收货人。
(2)征税范围。关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各类货物和物品。其中,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El商品,物品是指非贸易性的与特定的个人相关的物品。
(3)税率。我国关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并且同一税目的货物适用的税率可分为进口税率和出VI税率两类。而进口税率又分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其中,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征税;否则,按普通税率征税;但经过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也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4)税基。关税的计税依据是关税的完税价格。其中,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亦由海关估定。在完税价格确定或估定以后,即可计算关税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的完税价格×税率。
(5)税收减免。关税的税收减免项目较多,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大类。法定减免是指应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来实施的税收减免;特定减免是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在法定减免以外,为实现特定的目的而特准给予的税收减免;临时减免是对某个具体纳税人的某次进出口货物临时给予的减免,它不具有普遍的减免效力。
商品税法律制度的建立
我国现行商品税法律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1993年底,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制体系,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商品税立法进行重大改革。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商品税法。据此,我国现行商品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它们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