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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税

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3年中,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比重逐年增加,并逐渐向工业化的道路迈进,市场价格趋于稳定,加之对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进行合理调整,使得私营企业的利润受到一定制约,因而私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相对减少。特别是出现了商品深购远销,长距离大调拨、代销、包销、委托加工等经营方式,减少了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这对活跃市场有好的一面,但也使税收收入日益下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变化,简化税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2年12月31日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选择对国家已经能够大量生产或大量收购的商品,在生产环节征收这种新税——商品流通税。已税商品行销全国,除另有规定外,不再征收附加和其他各税。

纳税人和纳税环节

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是: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调拨或批发时纳税;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时纳税;自设批发机构出售者,以其产地所设批发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由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代征商品流通税。1953~1957年,商品流通税收入占工商各税总收入的比重,各年都在30%以上,居各税之首。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被合并于工商统一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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