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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营业收入

什么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

商业银行营业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办理放款、结算业务以及从事租赁、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开发、金银和外汇及证券买卖等项业务而取得的利息、利差补贴、手续费、价差等收入的总和。营业收入是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它反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内容,凡是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无关的收入,不作营业收入,而应列为商业银行的营业外收入。

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内容

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单位以及个人贷出各类放款,按照规定利率收取的利息及办理贴现业务的贴现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含在内,这也是为了与成本项目相对应。

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联行或与中央银行以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及利差补贴收入。

3.租赁收入。指商业银行在办理租赁业务中作为财产所有者(出租人),租给使用者使用,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

4.房地产开发收入。是商业银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5.咨询收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内部经营机制的变化,信息作为。无形的财富。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商业银行通过对资金运动以及对相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向社会企事业以及集体个人提供信息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有偿性服务),形成商业银行的咨询收入。

6.担保收入。为使企业的结算能够顺利进行,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信誉为各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过程中取得的收入,称为担保收入。

7.外汇买卖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外汇交易(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不同期限、不同货币之间及国家之间利率、汇率水平的差异而获得的收入。

8.金银买卖收入。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经营金银买卖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9.手续费收入。指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资、委托收款、代理发行国库券、股票及各类债券等项业务过程中获得的手苹收人

10.信托业务收入。指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保管、营运或处理委托人托管财产的过程中依法取得的信托收入。

11.证券买卖收入。指商业银行出售未到期的投资性有价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12,代保管收入。指商业银行代其他企业或个人保管各类资产而取得的收入。

13.其他收入。不属上述内容,但应计人营业收入的其他收入。

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营业收入的确认主要涉及到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何时在商业银行的收益表内及时体现的问题。所谓业务经营过程,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各自的业务经营特点,对外提供各项劳务和服务,以及他人使用银行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等资产的一个过程。商业银行从事以上经营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计收一定的报酬,用来补偿商业银行的成本耗费,保证商业银行获得利润。商业银行从事各项交易的收益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交易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有关合同、协议来确定,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对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各个经营期间的成果有很重要的作用。确认营业收入实现的总原则应按照商业银行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各项业务合同签定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确定营业收人的实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各项放款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收人,应在借款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后即可予以确认,具体可根据借款合同、协议等有关条款规定,按照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在合同、协议生效后按照计息时间并予以确认。

2.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各项手续费收人,可以根据所提供的性质,分别采用完成合同法或完成百分比法来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所谓完成合同法,是指只有在最终完成一项或几项劳动的最后一项工作时才能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完成百分比法是指所要提供的劳务是在一个“持续。的基础上在某一时期内进行的,收人参照每项作业成果按比例加以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是按照直线法来进行的。在实际工作中,究竟选用哪种方法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需要根据所签劳务合同、协议的规定或根据劳务收入与完成劳务的关系来具体加以确定。

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构成

按照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主次,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可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人。一般说来,主营业务收入占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会对商业银行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业银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

(一)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包括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和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等。

(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商业银行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

(三)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收兑配售贵金属等实现的收入。

(四)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是指商业银行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收益。

(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商业银行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衍生工具、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人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

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管理

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之后,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管理要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来抓。管理上应当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1.商少银行的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商业银行损益的真实性。

2.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分别列入有关收入项目,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发生少收或多收时,要积极查明原因,并由有关经手人员提供凭据,经有关主管人员批准后,从有关收入中退还或补收人帐,除代理发行、兑付国库券的手续费在扣减为之发生的费用后,可适当用于为开办此项业务必须添置的部分设备及奖励成绩突出者。除此以外,一切代办业务(代发企业债券等)手续费、劳务费一律作为营业收入帐。严禁向借款人及银行客户以佣金、劳务费、手续费等名义坐支收入或进行私分。

3.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按照应汁制原则核算,实际收到有关收款时冲减有关应收科目,不调整收入,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应收利息、应收租赁费及其他应收款项,从第四年起不再作为收入处理,而在商业银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以后年度若收回已经核销的应收帐款,不再增加当期收入,而作增加坏帐准备金处理。

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核算

为了全面反映和监督商业银行营业收人的实现,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业务经营范围设置相关的营业收入类科目,主要有“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等科目,并在科目之下设置有关明细账户进行核算。这类收入性质的科目,贷方记录发生的各项收入,会计期末通过这些科目的借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因此,会计期末结转后,此类科目没有余额。

(一)利息收入的核算

利息收入在整个商业银行营业收人中占有极大的比重,是商业银行财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利息收入在会计核算时,设置“利息收入”账户进行核算。“利息收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各类贷款(包括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和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人返售金融资产等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反映到期实收的利息和到期应收未收到的利息;期末利息收入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期末结转利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利息收人的明细科目。

2.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1)当期收到利息的核算。商业银行在计息当期划收利息时,填制有关凭证,办理转账。

(2)计提应收利息的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银行本期应收取的利息,应确认收人的实现,计人当期损益。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按收入准则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计算确定的利息收人金额,差额调整相应科目。

(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核算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也是商业银行财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结算方式可以采用现金结算,也可以采用转账结算。由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不同于其他营业收入,所以,在会计核算中单独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贷方反映发生的各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期末结转利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明细科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的明细科目可设置为:(1)结算手续费收人;(2)佣金收入;(3)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4)基金托管收入;(5)咨询服务收入;(6)担保收入;(7)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8)代保管收入等。

2.手续费及佣金收人的账务处理。商业银行收取手续费及佣金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既可定期收取,也可逐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收取手续费及佣金的方式有现金和转账结算两种。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其他业务收人是商业银行除主营业务收人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实现的收入。商业银行(租赁)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在“租赁收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收入应在全部款项收妥后才予以确认,并通过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贷方反映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期末结转利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其他业务收入的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收人”科目的明细科目可设置为:(1)出租固定资产收入;(2)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2.其他业务收人的账务处理。(1)商业银行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2)期末结转利润时。

(四)汇兑收益的核算

汇兑收益是商业银行经营外汇买卖、外币兑换以及结售汇业务过程中,有效利用利率、汇率变动而取得的收益。

汇兑收益应根据买人、卖出价差和汇率变动的净收益确认。为了核算汇兑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商业银行设置“汇兑收益”科目进行核算。“汇兑收益”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失,贷方反映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收益;“货币兑换”各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应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期末结转利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核算

商业银行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衍生工具、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人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通过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进行明细核算。借方反映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失,贷方反映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收益;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期末结转利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衍生工具等的核算。

(1)在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对于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衍生工具等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其会计分录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若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衍生工具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投资收益(差额)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账面余额)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账面余额)投资收益(差额)同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投资收益或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核算。

(1)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若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出售交易性金融负债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按其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差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或借: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按其账面余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投资收益(差额)

同时,按“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或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期末结转利润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本年利润

(六)投资收益的核算

投资收益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目的是为了给企业本身带来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为了核算商业银行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商业银行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买人返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处置损益,设置“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投资收益”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发生应收及收到股利、利息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期末结转利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商业银行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出售长期股权的核算

(1)出售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按其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收益(差额)

或 借: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按其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对于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改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2)出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除上述账务处理外,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 借:投资收益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投资收益结转利润的核算

期末“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利润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如果期末“投资收益”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为投资损失,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时,会计分录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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