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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债权

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概念

对于不良债权概念的表述各国和学术界不是很统一。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对美国商业银行规定的不良贷款计算口径的方法认为,贷款不能按最初协议规定的日期或其他的方法归还,就划为有问题贷款,当一项贷款最终不能收回时,银行必须把它冲销掉。

在日本,通常认为不良债权包括如下3种情况:

(1)因借款方破产而无法回收的债权;

(2)尽管借款附有担保,但将来很有可能收不回来的贷款,统计上的标志是不能如期偿还利息达6个月以上的债权;

(3)其他延期偿付的债权,包括为帮助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研究借款方实施重建措施,金融机构不得不予以减息、挂账的债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推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法,即按照风险等级高低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可以说贷款是一个现实社会中的概念,而债权则是一个法学概念。

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表现形式

分析中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发现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1.贷款收不回。这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其中又包括几种具体情况:较为明显的情况是贷款已到期,而由于各种原因已经无法收回,且没有可替代执行的财产。另一种情况是贷款虽未到期,但项目已经停产或严重亏损不可挽回。

2.保证担保不能兑现。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向保证人求偿也无果。可以分为儿种情况:保证人不具备担保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没有偿还能力:保证人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债务;保证人下落不明,又没有财产可供清偿。

3.抵押、质押担保不能变现。指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但设定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况下,银行要求行使抵押、质押权而得不到完全追偿。这种情况 也会有多种情形:担保物价值被高估,远不能实现债权;借款人恶意转移担保物,下落不明无法得偿;担保物灭失并且无替代物、无保险而使贷款人的债权落空。

银行不良债权的成因

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体制原因

1.行政干预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变革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三个阶段,在经济运行的各个阶段中,由于各级政府政企职能不分,对银行贷款业务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凭借其对银行在地方经营活动中的支持与限{Bj权,给银行施加各方面的资金压力,干预银行贷款,导致银行风险贷款的增加,效益下降。

2.不完善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目的在于控制调节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但是,长期以来,在“发展经济、稳定通货”的双重货币政策目标指导下,金融运行更多地服从经济增长的需要而弱化了其自动调节经济的职能。

货币政策的双重性决定了信贷政策的双重性。货币供给和信贷发放随着国民经济冷热交替波动,银行在经济过热时不顾需要和可能,降低授信贷款,贷款风险又多又高;在经济调整时期又不得不压缩正常贷款,难以提高贷款质量。

3.不发达的金融市场 中国金融市场发育迟缓,而且不成熟、不完善,加上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大锅饭”资金供给格局,至今仍有较大惯性,企业不习惯也不愿意到市场冒高风险进行融资,而始终把目标盯住银行,这种向银行借款的唯一性和无限性局面,浪费了不少宝贵的资金,导致了信贷资产的劣化 欠发达的金融市场同时也限制了银行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中国金融市场虽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金融工具较单调、交易品种欠齐全、交易手段不发达等缺陷,使银行凭借金融市场防范转嫁风险的能力还相当低。

(二)来自企业的原因

归纳起来 中国国有企业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但至今还投有解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问题,客观上为银行不良债权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1.企业产权界定模糊、经营责权不明。改革开放至今, 由于对产权和所有权的概念混淆,政府和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始终难以明晰 企业经营内无动力,外无压力,对经营效果不负直接责任,企业经营依赖于大量占用银行贷款来摆脱资金困境,对银行贷款不及时归还,短贷长用,使银行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

2.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由于受企业制度改革滞后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目前企业还不能实现真正的自我约束。主要表现在:

(1)国有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时,不愿亦无权拍卖其资产偿还贷款。

(2)部分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不履行借款合同,想方设法悬空贷款,导致银行不良债权的增加。

3.企业自我积累机制不健全。在中国,国有企业不但要负责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要包揽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企业办社会的弊端长期未能解决,国家对待国有企业也往往从满足财政职能需求出发,重视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而忽视亏损企业的补偿制度,对企业索取多,给予少,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税费、营业外支出以后,可支配财力十分有限,企业严重缺乏自我积累资金,高负债经营在所难免。

(三)银行自身原因

1.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1)指导思想上的偏差,“重贷轻管”、 重贷轻收” ,风险意识淡漠,对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缺少抵御能力;

(2)贷款决策程序欠科学,大部分贷款没有经过充分调查论证,企业信用评估和项目可行性评估往往走过场,可行性报告质量差,可信度低,据此贷款难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3)银行对不良债权的产生缺乏一个预报系统;

(4)贷款发放后,对贷款的运行情况缺乏孟督制约手段,一旦出现问题给银行依法收贷带来困难;

(5)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不力,有的抵押贷款手续不全或无效抵押,有的担保贷款流于形式, “以少保多” 、“以虚保实”等现象时有发生;

(6)银行补救措施无力。银行对不良债权的出现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求及早化解,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银行补救措施往往疲软无力,对不良债权难以处理。

2.贷款呆帐准备金率偏低。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提高了呆帐准备金率,但也无法应付过去遗留下来的呆帐,更难以应付不断新增呆帐,使得不良债权还在不断增加。

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解决方法

综观中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生成的根源, 分析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债权的防范和化解不只是简单的技术性操作,而应重点加强经济和金融制度的调整。拟提出以下几种制度设计: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控不健全,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和部门的负责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按照个人意志办事,在信贷风险资产的发放上,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和约束监督制度,随意性较大。必须把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作为坚持不懈的目标任务,努力构筑银行业风险监管与管理的内部防线和微观基础。要不断规范和加强对银行业内部控制的考核评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套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发挥董事会与经理层在风险管理中既统一又区别的作用,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促进风险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金融机构按照“统筹兼顾、精细工作、区别对待、靠前化解”的原则, 加快客户结构调整, 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客户及时控制和处置风险。

(二)探寻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途径

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全国银行不良资产监督委员会、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其各类职责如下:全国银行不良资产监督委员会可置于中国人民银行辖下,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政策、考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计划、核查资产管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公司肩负信托和清算双重职能。作为受托人, 银行不良资产不发生转让, 仍挂在银行资产账户上。作为清算人,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 对于已受让的不良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没有追索权。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银行收取不良贷款债务本金,但银行只是作为服务人向资产管理公司收取服务费, 而与债务企业不发生债务债权关系。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以银行不良资产组合作保证的债券。证券公司可协助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贷款中一部分股本性贷款通过债权转股、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为妥善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还必须要建立防止不良债权演变为金融危机的预防机制。主要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制度基础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对蔓延效应和系统风险加以防范,并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小额储户利益,这意味着所有为公众提供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金融公司和信用社,都应包括在存款保险的范围以内;

(2)阐明有关不良存款机构的确定和不良机构关闭的相关规定;

(3)建立促进良好银行业务的激励框架,完善金融体系。

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根据不同类型银行的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于信用较低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保险费率可以定为0.2%左右,对于信用好、资产规模大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保险费率可以定为0.1%左右,并根据情况随时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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