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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什么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基于要解决纠纷的视角和社会和谐主义的基本理念,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是一种充分协商与沟通的,互动和协作的和谐关系。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基于妥当解决纠纷的视角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其根本目的不仅仅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是让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它的产生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或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诉讼理念和诉讼价值上,奉行社会和偕主义,倡导以人为本,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互协调。

(2)在诉讼关系和程序设置上,确立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问分工负责和相互协作的诉讼关系,制定方便当事人和法院选择的简繁适当的诉讼程序。

(3)在纠纷解决机制和结案方式上,推行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相互协调以及调判相宜.胜败皆明的和谐司法。

(4)在法律适用和诉讼结果上,追求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相互协调,保案结事了,实现恢复社会和谐的诉讼效果。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 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缓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模规范,各元衔接;社会主义,回归和谐。

和谐社会诉讼模式的基本内容

和谐社会诉讼模式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①在诉讼过程中,要保持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

②实现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和谐;

③维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和谐:④ 保持不同法院之间和法院各内设机构之间的和谐;

⑤实现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和谐;

⑥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和谐;

⑦ 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和谐。嘲在这一诉讼模式下。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关系。诉讼是法官和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官和当事人之问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社会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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