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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雯

贪污受贿

吴少雯从2002年9月,开始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副局长,2003年兼任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一期指挥部规划工程部副主任,2006年起兼任该工程二期指挥部总师办副主任。在此期间,他负责湿地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招标等工作,可以说是大权在握。

吴少雯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受贿的900多万元,都是在工程招标之后,中标的单位所给的“好处费”。不过,吴少雯一般自己并不出面联系那些企业和单位,他有两个“得力”助手,夏志玉和张建成。夏、张两人都是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这次他们也因为受贿受审,而向他们行贿的叶再阳和杨良富也站上了被告席。

2004年4月,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一期)清淤护岸工程对外招投标,于是夏志玉联系上了叶再阳,并将他介绍给吴少雯认识。吴少雯为能使叶中标,不仅让他参与西溪湿地清淤疏浚工程工艺和施工方案的设计、招投标的计划及招投标的条件设置等,还与叶合谋在招投标中采用围标、串标,并采用排挤其他竞标对手的非法手段。事成后,夏志玉先后11次从被告人叶再阳处收取“好处费”计人民币307万元,并分给吴少雯157万元,而吴则将这些钱购买商铺、车位,以及支付装修费等。

从2004年到2008年,被告人吴少雯单独或结伙被告人夏志玉、张建成共同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988.4万元。

被判刑

案发后退还赃款327万

2008年5月14日,吴少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吴少雯、夏志玉、叶再阳等人退出赃款以及用赃款购买的房产、车辆等,目前退赃款计人民币327万余元及轿车2辆已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少雯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志玉、张建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和15万元。而被告人叶再阳和杨良富则犯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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