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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

介绍

泰国君主立宪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产生在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却各不相同。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游牧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拥有最大的,一般来说无上的权利。中国从秦朝开始的皇帝们至少从理论上来说都是独裁的君主。欧洲中世纪君主一般也是独裁的。但君主独裁制在欧洲的顶峰期却是在中世纪後、启蒙运动以後,当宗教与世俗的统治开始脱离的时候。欧洲最典型的独裁君主莫过於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世了。中世纪时期阿拉伯世界的君主也都享有无上的权利。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不仅是世俗的首领,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领。中国的皇帝被尊为天子,有为全国祭天地,祈五谷的义务。阿拉伯帝国的哈里发和鄂图曼帝国的苏丹同时也将自己看做是伊斯兰教的首领。但这里也有例外,欧洲中世纪的君主一般只有世俗的权力。大多数独裁的君主是世袭的,少数是选举出来的(比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馀的君主(假如教皇不被看作君主的话)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被宪法(多多少少)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利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利,但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

内容

君主立宪实行君主立宪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现在世界上大都为后者,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首相只是辅助君主治理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由议会制订,从体制上看就是议会制订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实君一样,从体制上来看宪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来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内治理国家。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仍存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英国的《权力法案》就属于典型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是在君主立宪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历史

君主立宪对比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游牧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将教皇列入计算)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利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权利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军国主义”之“帝国主义”却先胜后败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立宪国家

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认为有:

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斯登

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

非洲:模里西斯

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地卡及巴布达、巴贝多、伯利兹、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及格瑞那丁、格林纳达、牙买加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纽几内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

英国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挪威

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7日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挪威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统帅,并提名首相人选,但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分上下两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后由上院讨论外,其他问题均由两院合并讨论。

瑞典

现行宪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订)、王位继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订)和新闻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个基本法组成,此外还有议会组织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订)。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议会为一院制。

丹麦

现行宪法于 1915 年制定,1920 年、1953 年两度修改。宪法规定,丹实行君主立宪制。经议会 5/6 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 “ 国际机构 ” 。

荷兰

1814年3月29日颁布宪法,1848年修改宪法,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国王和内阁。枢密院为最高国务协商机构,主席为女王本人,其他成员由女王任命。

比利时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国王阿尔贝二世正式签署了新宪法文本。 宪法规定,比利时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 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新宪法首次承认女性王室成员的王位继承权。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众参两院通过比体制改革后的新宪法。这是1831年以来比利时第一次对宪法进行重大修改。新宪法从原来的140条增至198条,保留了原宪法有关基本自由、权力分享和国家民主的2/3条款。宪法规定比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

新宪法首次承认女性王室成员的王位继承权。

卢森堡

大公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实际上,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议会为一院制,为最高立法机构,有议员60名,任期5年。2005年7月,卢森堡全民公决通过《欧盟宪法条约》。

西班牙

现行宪法于1978年12月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12月29日生效。宪法规定西班牙是社会与民主的法制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制,王位由胡安?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后代世袭。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代表国家。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宪法承认并保证各民族地区的自治权。

安道尔

法国总统和西班牙塞奥—德乌赫尔地方主教同为国家元首,称为两大公。

1993年12月安首次举行议会选举,由里瓦斯?雷格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在选举中获得相对多数并于1994年初组阁。1994年11月政府提出设立增税方案,遭到议会以自由联盟领导人马克?福尔内为首的多数委员的反对并被弹劾下台。12月,议会主要政党经过协商,同意由马克?福尔内担任首相并组建新政府。福尔内政府作为少数党联盟在议会中倍受牵制。1996年末,福尔内政府因提出经济开放和银行改革与反对党争执不下,最大的反对党全国民主联盟也提出弹劾,要求政府下台。在此情况下,福尔内首相决定解散议会,并于1997年2月16日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福尔内领导的自由联盟大获全胜,赢得议会28个席位中的16席,最大的反对党全国民主联盟仅获6席。同年4月初,福尔内组成新政府。2001年3月,福尔内领导的自由党在大选中再次获胜蝉联执政。福上台后,积极推动政治稳定和经济多元化,安政局日趋稳定,经济运行良好。 

新宪法规定,法国总统和西班牙塞奥-德乌赫尔地方主教同为国家元首,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

摩纳哥

现行宪法于1962年12月17日颁布生效。2002年4月2日修改。宪法规定摩为君主立宪制,亲王为国家元首,王位由亲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继承,按照年龄顺序排列,男性优先。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亲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继承王位。继承的法定年龄为18岁。亲王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签署和批准条约。亲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权和豁免权,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特赦权、大赦权、批准入籍权及授予勋章和名誉称号的权力。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每项法律均由亲王提议,政府起草,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表决,再由亲王批准颁布。亲王有权签署敕令、批准内阁法令并任命法官、外交使节、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亲王签署并批准对外条约并将其通知国民议会。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是一个君主立宪国家,且与欧洲其他仅具象征意义却没有政治实权的王室不同,列支敦士登的王族拥有相当程度的实际权力。该国的元首称为大公(Prince,德文里称为Fürst),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在1989年时由他逝世的父亲佛兰兹?约瑟夫二世(Franz Josef II of Liechtenstein)手上继承国家的统治权,并已在2003年8月15日时对外宣布,他将在近期内退位,将国家大权转由他的儿子、王储亚洛伊大公(Prince Alois)继承。

1862年时首度颁布宪法组成国会(Diet,或德文里称为Landtag),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国会是由25个依照区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选的代表所组成,并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阁揆。除此之外国家的行政体系实际上是由一个五人内阁负责,阁员名单是由国会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后正式上任。

列支敦士登的王室有个特殊之处,由于当初此公国就是由奥地利的贵族为了要能够拥有一块位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属地,而另行购买土地设立,长期以来该国的统治者就一直居于国外,如维也纳的列支敦士登宫。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第一位居住在国境之内的列支敦士登统治者,在2003年3月16日举行的一场全民公投中,他以投票不通过他就要举家迁移到奥地利居住作为要胁,得到国内大部分人民的同意(通过比例64.3%)通过一项进一步扩张列支敦士登王权的法案。此法案授权赋予统治者必要时得以解散国会,以及拥有国家人事与法案最后通过权的至高力量,相对于大部分只是形式上有王权的君主立宪国家,列支敦士登是非常少见的特例。

日本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于日本只有元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从1955年起,原称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党(自民党)一直长期执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间短暂被对手替代执政,1996年后就一直执政到今天。其余在野政党包括日本民主党、日本社会民主党、日本共产党等。现时日本自由民主党及公明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执政。

柬埔寨

现行宪法系于1993年9月21日经柬制宪会议通过、由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1999年3月4日,第二届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宪法规定,柬埔寨的国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

泰国

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普密蓬?阿杜德是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1946年6月9日继位,是当今世界在位最久的君主。

二战后,军人集团长期把持政权,局势动荡。上世纪90年代军人淡出政坛后,政坛党派林立,纷争不断,政府更迭频仍。

2001年,电讯业巨子塔信创建泰爱泰党,在大选中赢得下议院过半席位,组阁执政。2005年2月,泰爱泰党在大选中赢得下议院500个议的席中377席,塔信蝉联总理。

2005年9月起,泰社会掀起“反塔”运动,政局出现动荡。为缓解政治压力,塔信于2006年2月解散议会,提前举行下议院选举,政府转为看守内阁。泰爱泰党在4月的大选中再次赢得过半选票,但因三大反对党–民主党、泰国党、大众党抵制大选,导致国会无法在宪法规定时间内成立。5月8日,宪法法院裁定4月大选中存在违宪问题,宣布选举结果无效。9月19日,以陆军司令颂提为首的“行政改革委员会”发动军事政变,废除1997年宪法,解散国会、内阁,接管政权。10月1日,普密蓬国王御准临时宪法,任命原枢密院大臣素拉育?朱拉暖出任新总理,8日御准新内阁,12日御准立法议会,代行国会职责。政变发生后,他信旅居海外,宣布辞去泰爱泰党党首职务,退出政坛。2007年末,由他信亲信沙马?顺达卫领导的人民力量党在泰国大选中胜出,沙马?顺达卫成为泰国新任总理。2008年9月9日下午泰国宪法法院判决沙马在出任泰国总理后主持烹饪电视节目违反宪法,沙马被立即剥夺总理职务。2008年9月17日泰国人民力量党副主席颂猜在国会下议院会议上当选泰国总理.12月15日阿披实当选泰国新总理。

马来西亚

实行君主立宪制。因历史原因,砂拉越州和沙巴州拥有较大自治权。

巴林

巴林是君主立宪制酋长国。国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袭,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1999年3月6日,巴林老埃米尔伊萨因心脏病突发逝世。王储哈马德继任新埃米尔。新埃米尔继位后,注意保持内、外政策的连贯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2002年2月14日,巴林国更名为巴林王国。2006年,巴林政局继续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卡塔尔

卡塔尔系君主立宪制的酋长国。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卡禁止任何政党活动。2006年,卡塔尔政局稳定,埃米尔继续深化政治、经济改革,外交较为活跃。

不丹

2008年3月24日,位于中印之间的不丹迎来其历史上的首次民主选举,直接选举国民议会议员,并在此基础上产生首个民选政府。对于这个面积仅3.8万平方公里、人口73万的小国来说,此次选举意味着国家政治体制将由原来的世袭君主制变为议会民主制。这个转变的推动者正是不丹的老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本人。

此次选举是不丹国王多年来致力于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结果。100年来,不丹一直实行世袭君主制,没有宪法,也没有政党。1998年6月,辛格老国王对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解散了内阁,将政府行政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2001年9月,国王发布命令,要求政府筹备起草宪法。2005年3月,辛格国王建议在不丹建立两党制度,由在大选中得票最多的政党组阁,另外一个政党则成为反对党。根据宪法草案,不丹将组建两院制议会,由75人组成的国民议会和由25人组成的全国委员会。2006年年底吉格梅国王宣布退位,于2007年4月将王位正式让给27岁的儿子吉格梅?凯萨?旺楚克王储。

约旦

1952年1月1日颁布生效。宪法规定,约旦是一个世袭的阿拉伯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国王是国家元首,有权审批和颁布法律、任命首相、批准和解散议会,统率军队。1960年1月议会通过关于国王有权延长众议院任期的宪法修正案。1974年1月、1976年2月和1984年1月议会3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授权国王可无限期推迟选举,并在内阁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时,有权召开议会特别会议。

科威特

是君主世袭制酋长国,埃米尔是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一切法律以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均由埃米尔批准后才能生效,国内禁止一切政党活动,内阁重要职务由王室成员担任。科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其教义是立法的基础,埃米尔必须由穆巴拉克?萨巴赫后裔世袭。立法权由埃米尔和议会行使,埃米尔有权解散议会和推迟议会会期;行政权由埃米尔、首相和内阁大臣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在宪法规定范围内以埃米尔名义行使;王储的任命由埃米尔提名,议会通过;埃米尔任免首相,并根据首相提名任免内阁大臣等。国民议会为立法机构,一院制。其主要职能有:制定和通过国家的各项法令和法规;监督国家财政执行情况;行使各项政治权力,会由50名经全国选举产生的议员和现任内阁大臣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政府由王储兼首相和内阁大臣组成,负责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向埃米尔负责。 科威特内阁批准赋予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修正案

莱索托

现行宪法于1993年3月颁布生效。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立宪君主;内阁为执行机构,首相为政府首脑。

摩洛哥

摩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拥有最高权力。穆罕默德六世即位后,坚持君主立宪制、多党制等既定政策,注重发展经济,更加强调依法治国,优先解决贫困、青年就业等社会问题。 2003 年 5 月摩第一大城市、经济首都卡萨布兰卡市发生 5 起连环爆炸事件后,摩政府采取措施,一方面制订反恐法,逮捕并判决了大批嫌犯,严厉打击极端势力和恐怖团伙,另一方面通过宗教改革、取缔秘密祈祷场所、大赦等手段瓦解宗教极端势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 2005 年 5 月,摩宣布启动旨在消除贫困,实现持续发展的“国家人文发展计划”,并设立专项基金 , 计划于 2006 年至 2010 年投资 100 亿迪拉姆(约 11.7 亿美元)用于扶贫。目前摩政局基本稳定。

加拿大

1867年,英国国会通过《英属北美法案》,加拿大获得内务自主权,但外交和军事仍由英国控制。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将加拿大升格为自治领,拥有外交和军事自主权,但仍归於英王名下(如“皇家加拿大军队”)。

现在的《加拿大宪法》於1982年获得当时10个省当中的9个(魁北克反对)通过并生效,以1960年《加拿大自由和权利宪章》为序章。宪法规定,加实行联邦议会制,尊英王为加国家元首,总督为英女王在加代表,英、法语均为官方语言。宪法宗旨:和平、秩序和良政。

巴哈马

现行宪法于 1973 年 7 月 10 日生效。宪法规定:巴哈马为主权民主国家,必须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任期五年。总督任命总理及反对党领袖,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部长。除总理外,内阁至少应有其他八位部长,总检察长为其中之一。

安提瓜和巴布达

根据1981年独立时生效的宪法规定: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统一的和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总督代表女王执掌国家的行政权。总督由女王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总督有权任命总理和总理提名的各部部长,还可任命参议员和反对党领袖。议会则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享有立法权。

伯利兹

1981年8月的独立宪法规定:英国女王是伯利兹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必须是伯利兹公民)是英国女王在伯利兹的代表;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政府总理,并根据众议院多数党的提名任命总理,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副总理、内阁部长及反对党领袖。国民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现任国家元首Sir Colville YOUNG, Sr,现任政府总理萨伊德?穆萨(Said Musa)。

圣卢西亚

现行宪法于独立时生效。规定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女王任命总督为代表。议会有权修改宪法。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女王执掌国家行政权,总督由女王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

澳大利亚

1927年,澳大利亚首都迁往堪培拉。1931年,英国议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案》,使澳大利亚获得内政外交独立自主权,成为英联邦中的一个独立国家。

澳大利亚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英王(或英女王),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但澳大利亚总督实际上不干预政府的运作。澳大利亚政府为联邦制,共有六个州及两个领地(北领地和首都领地),各州设有州长,负责州内事务。澳大利亚政府由众议院多数党或党派联盟组成,每届政府任期三年。内阁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关,现共有三十名部长。国家最高的行政领导人是总理。

新西兰

英国女王是新西兰的国家元首,女王任命的总督作为其代表行使管理权。总督与内阁组成的行政会议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机构。内阁掌握实权,由议会多数党组成。议会只设众议院(共120席),由普选产生,任期3年。无成文宪法,其宪法是由英国议会和新西兰议会先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和修正案以及英国枢密院的某些决定所构成。

图瓦卢

新宪法于1978年10月1日独立时生效,按宪法规定,英女王根据总理推荐任命总督。总理由议员选举产生。内阁对议会负责,由总理和4名部长组成。总检察长为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1986年6月修改宪法,总督失去对政府所提建议的否决权。

所罗门群岛

1978年6月8日英国议会通过所罗门群岛新宪法,同年7月7日生效。宪法规定,所为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女王为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

近代中国

近代中国政治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结束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向现代立宪政治转型。在戊戌维新及其后的十数年间,君主立宪被康有为、梁启超等部分社会名流和政治人物视为实现这一政治转型的最佳途径,甚至也得到清廷当局的认可。清末“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预备立宪。然而这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改革直到辛亥革命爆发,也始终停留在“仿行”阶段,并无实质性进展。民国成立之初,君主立宪的论调暂时平息了数年。但随着民初政局的动荡,政争、内讧不断,党派倾轧,国家贫弱依旧,种种不如人意使部分社会、政治人物对共和制产生某种失望心理,于是到了1915年,便又有了君宪说的出现。此时正值袁世凯暗中酝酿复辟帝制并制造舆论之际,君宪说恰逢其时,自然得到袁氏的支持。不过,当时舆论界主张君宪说最有影响的人物如杨度、古德诺之流,倒也并非完全为了迎合袁的政治需要,主要还是出于他们自己对中国政治问题的理解。随着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失败,君宪说从此在中国政界销声匿迹,不过在理论界、思想界却不时依然有其知音。如身为美国政治学学者的古德诺,在其晚年的封笔之作《解析中国》(1927年)一书中,依然坚持君宪是中国政治变革的最佳途径,对于清末君主立宪未能实现颇觉“惋惜”,认为“若非辛亥革命的发生,中国按理说到1917年就可建成具有一定的有限君主制性质的代议政体”。近年学术界一些学者也有类似看法,认为晚清新政是渐进式的现代化变革,如果没有辛亥革命,这条渐进式改革道路是有望引导中国走上现代化正轨的。其中,君主立宪作为一种非暴力革命的政治变革方式,其积极意义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君宪说无疑是受到像英国、日本这类君主立宪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启发和鼓舞,同时也是鉴于拉美等国实行共和制过程中出现政治动荡、战乱频仍的历史教训。民国初年的政治乱象确实也说明共和政治并不能立马给国家带来和平、稳定和繁荣。

君宪说认为,实行君主立宪的最大好处在于可避免政局动荡,尤其是可避免流血、暴力、战乱等等非理性的政治现象。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贫弱的大国而言,此类非理性现象将使国家长期陷入恶性循环而得不到稳定和发展。加以近代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颇为险恶,更不容长期的政治动荡。那么,君主立宪何以有利于保证政治稳定、理性有序呢?其理由最主要的不外是中国国情,中国有着悠久的君主专制传统,人民的政治素质不高,皇权思想、权威崇拜意识根深蒂固,所以一下子由君主专制变为民主共和必然不能适应,而君主立宪则是最佳的过渡方式。筹安会称:共和国主权全在人民,大权采于国会,“若人民知识不及法美而亦握此无上之权,则必嚣乱纠纷……不能图治,反以滋乱”。杨度说:“欲求富强,先求立宪;欲求立宪,先求君主”,中国之所以不能像法、美等国那样以共和国体实行立宪,是因为中国的“人民程度不及法、美”,并以民国初年的政争及二次革命为例,称在共和制下“中国将来竞争大总统之战乱不知已于何时”,“唯有易大总统为君主,使一国元首立于绝对不可竞争之地位,庶几足以止乱”。古德诺也同样认为:“中国数千年以来狃于君主独裁之政治,学校阙如,大多数之人民智识不甚高尚,而政府之动作彼辈绝不与闻,故无研究政治之能力。四年以前由专制一变而为共和,此诚太骤之举动,难望有良好之结果者也。”他说如果当初中国不推翻清朝帝制,则在帝制下逐步发展立宪政治的效果将比现在更好。在他看来,中国实行共和制最大的危险就是权力更替容易引发内乱,内乱往往最终导致最坏的政府形式即军事独裁制的出现,而重建帝制的合理性也仅仅在于帝制可以使这个问题得到更加稳妥的解决。结论是“中国如用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此殆无可疑者也。盖中国如欲保存独立,不得不用立宪政治。而从其国之历史习惯、社会经济之状况与夫列强之关系观之,则中国之立宪,以君主制行之为易,以共和制行之则较难也”。

君主立宪作为立宪政治的一种形式,在近现代世界一些国家得到成功的实践,典型者即如英国、北欧、日本等。然而在近代中国,它却终究只是少数人士的政治设想,根本没有实现。不过这并不能说明君主立宪本身的错误,从理论上分析,毕竟君宪说的根本还是要在中国实现立宪政治,君主制不过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手段、形式而已,所以不宜将君宪说简单地等同于维护封建专制。比如1915年古德诺发表《共和与君主论》时,梁启超就明确表示,只要政体是立宪政治,国体为君主还是共和并不重要,所以在清末君主制存在时自己主张君主立宪,而在民国共和国体已经建立数年之际则主张共和(民主)立宪,总之没有必要在国体问题上折腾。这种看法应当说是比较理智、公允的。如果我们肯定立宪政治是近代中国政治变革的正当方向,那么,需要拷问的就不是君主立宪是否应当,而是君主立宪是否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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