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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解除

合约

合约,即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合约解除

合约解除,即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约解除分类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约解除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这个条款,将约定解除再进一步分为: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的合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约。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约解除程序

合约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约并不当然且自动的解除。欲使合约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应有两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合约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约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约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约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约的方式,所以要使合约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约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在合约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约解除的日期。在合约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约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约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清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当事人在行使其解除权时,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1)通知对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人。发生了法定的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候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定的机构解决。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以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该特别程序的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不依法报请批准,或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发生解除合约的效力。

合约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约解除的法律后果依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而不同。合约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是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合约如同自始未成立。合约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约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合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解除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效力不及于已履行部分。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98条、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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