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特征
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理论依据
合理使用1.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
2.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一部作品的出版,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它或多或少地受先人或同时代人的思想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是作者个人或几个人的最新创造,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继承,利用和发展。权利和义务始终是相辅相承、作品完全由个人垄断是不适宜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孤立的,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所以,著作权能,按情理,亦不当由著作权人永久而无限制独占。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能够协调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3.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种信息的大量需求。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蛋糕不能让版权人独享。
中国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判断标准
合理使用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局限性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并没有穷尽所有的限制。著作权、邻接权作为一种私权利,要服从宪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和法理。私法应当服从公共福利,不得滥用。当权利和权利冲突时,要进行利益衡量。在此情形下,也有可能要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具体法律规定还要运用公序良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