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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补贴

分类

根据Wm《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特点及措施

补贴制度的不断变化改进

这种补贴存在着被起诉或被征收反补贴税的可能性,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即给其他WM成员国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有害影响。

依《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有害影响是指:

(1)损害另一成员国的国内产业;

(2)使另一成员国依据1994《关贸总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3)严重歧视另一成员国利益。可诉补贴主要是生产补贴和其他国内补贴。

对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采取的措施包括两种:

一是向世贸组织申诉,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采取反补贴措施;

二是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但是对于可诉补贴,调查国还需证明补贴给其国内经济造成了有害影响。

另外,可诉补贴的认定标准较禁止性补贴也更为灵活。因为《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附件一对禁止性补贴已作了详尽列举,但并末列举可诉补贴的种类,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被诉国给予的补贴是否具有上述有害影响时就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可诉基础

可投诉的基础是对其他国家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当受补贴的产品取代了申诉方对补贴国或第三国的出口时,就可付诸诉讼行为。下面描述了协议规定的用以判定一国的补贴是否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标准。

可投诉的另一基础是重要损害。依此条件,进口国可以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抵消或者减少关贸总协定所带来好处的补贴也是可投诉补贴,当一个出口国发现,本国产业在进口国受益于补贴的产业,其市场份额大幅度减少,自己在贸易谈判中通过关税让步赢得的、进口国以关税约束形式作出的让步所带来的好处减少时,就会认为关贸总协定所带来好处被贴抵消或减少。

取消条件

雪灾的补贴

可诉补贴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取消,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条件,该种可诉补贴才需要被取消:

第一,该种补贴必须要具有专向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部门进行补贴)和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三种专向性标准。由此看来,中国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具有专向性,有可能构成可诉补贴。

第二,该种补贴必须被某个成员国起诉。

第三,该补贴必须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补贴的特征

油价补贴统计对生活的影响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征如下: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关于不可诉补贴

食品行业存在各种补贴不可诉补贴,又称“绿色补贴”。根据反补贴协议规定,不可诉补贴是指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提起反补贴申诉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包括两种:

a、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起基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而引起的任何反补贴措施;

b、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即使具有专向性,也属于不可诉的补贴,但必须具备反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2)落后地区援助。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处于落后地区的非用于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被视为是不可诉补贴,且该补贴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第二,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失业率的115%。

(3)改造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改进企业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要求所需费用的20%。

差别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

经济与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差别

(1)进口替代补贴待遇。目前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不必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其他发展中国家则应在1994《关贸总协定》生效后8年内(可申请延长)逐步取消此类补贴。

(2)出口补贴待遇。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长期保留出口补贴,除非:人均GNP达到和超过1000美元,不得再保留出口补贴;或某产品出口连续2年达到和超过该产品世界贸易额的3.25%,则该成员国必须在8年内(其他发展中国家必须在2年内)取消对这一产品的任何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则》

可诉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则》”>可诉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则》从三个层面上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政策建议:

首先,从企业层面上,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实施交叉补贴战略,在长期中加强研发投入,并配合产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反补贴监督,实施反补贴应诉;

其次,从政府层面上,建议政府实施非专向性的补贴措施和效果等同于补贴的出口促进措施,建立生产、出口金融、技术、建议充分利用ASCM的特殊规定对部分重点发展的行业和地区给予大力扶持,如对西部地区的补贴与指导;

最后,从商业技术角度,建议加强对新经济时代新贸易手段-电子商务的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则》 ISBN:7-218-03797-6 分类号:F744/27

财政补贴政策改革取向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研究可诉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研究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作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

(1)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

(2)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

(3)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

(4)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协议为补贴调查当局制定了详细的可供遵循的调查和计算反补贴税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则与适用于反倾销税的规则相似,并且在大多数国家内调查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为同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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