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控承运人豁免
受控承运人豁免属于反垄断豁免对象分类中的行为豁免,是对市场行为主体的部分行为予以豁免,具体而言是全部或部分免除受控承运人在受控承运人制度下的义务,但是受控承运人的身份并不改变。
豁免又称之为适用例外,是指在反限制竞争的基础上,对反限制竞争的补充和修订,其核心内容是对原本属于违反限制竞争的现象予以宽容,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不依照法律予以禁止的制度设计。
受控承运人豁免的内容
具有实质意义的受控承运人豁免制度在美国航运法中主要体现为受控承运人运价限制例外条款和FMC豁免权条款。具体而言:
1、条约或协定豁免
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OSRA1998)在受控承运人运价限制例外条款中规定了两项例外,但有实际意义的只是其中第一项,即能够得到美国通过签署条约给予其船舶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国家的受控承运人可以适用第9条(f)款的例外规定。
2、FMC豁免授予
FMC根据OSRA1998第16条的授权取得发布命令或规则对OSRA1998下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特定活动免除其履行本法要求的任何义务的权利。只要FMC发现,豁免不会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有损商业活动,FMC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自己的意愿发布豁免命令或规则,并且在发布之前给予有关当事人、美国政府各部和各机构听证的权利。这条规定包括对受控承运人运价限制义务的豁免。正确认识FMC对受控承运人的豁免需注意两个问题:
其一,FMC豁免的不是受控承运人的身份,而是免除受控承运人履行OSTA1998所要求的有关运价限制的义务。豁免从一般意义上等同于“免除”,通常是对主体义务或责任的去除,因此豁免一词与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要素的法律制度有着天然密切的联系,豁免不等同于无义务或无责任,相反它是以承认原义务或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是出于各种目的,对原本统一适用的原则性的法律做出灵活性的例外规定。中美双方在新的双边海运协定谈判过程中,中方向美方提出的要价就是美方应将中国国有航运公司从其受控承运人名单上豁免(取消),
《中美海运协定》签订后,美国并没有将我国国有航运公司从“受控承运人”名单上删除,而仅仅是豁免了这些公司在OSRA1998第9条下的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政府与国有航运公司在受控承运人及豁免问题的理解上与美国政府及海事主管机构还是有着很大的差距。
受控承运人豁免权利的限定条件
受控承运人要想获得豁免必须满足两项标准:
1、豁免不会在实质上削弱竞争;
2、豁免不会有损商业活动。OSRA1998立法更加严格以竞争为视角,航运业是典型的以规模效应为基础的垄断行业,规模较小的航运公司很难在激烈的以巨大的固定成本投入为依托的航运竞争市场上生存下去,真正能生存和发展的航运公司并不多,大都是规模较大的公司,而提高经济效率的首要途径是依赖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效果是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建构的原因之一。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存在多个市场主体,竞争者的过少必然会导致竞争的不充分,阻碍经济的良性运转,因而创造条件使市场主体保持适当数量也有利于维护竞争。
因此OSRA1998立法者认为,只要豁免不会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不会有损商业活动,即使OSRA1998对这些当事人有某种限制,也可以得到FMC的豁免。纵观历年来各国受控承运人向FMC提出豁免申请时,无一不对自己符合这两条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得到豁免。
受控承运人豁免制度对我国国有航运公司的适用
1、我国国有航运公司申请豁免的理由
自1981年被认定为受控承运人后,COSCO向FMC提出的豁免申请总数不下100次,有针对受控承运人运价限制义务豁免的申请,有针对单次货物的运价生效时间豁免的申请等等。而CSG和SINOTRANS则主要是针对运价限制义务豁免提出申请。综合来看,我国国有航运公司提出的豁免理由如下:
(1)豁免申请不会在实质上削弱竞争
我国国有航运公司认为,由于受控承运人发布的运价不能和其他非受控承运人一样在运价发布以后立即生效,必须等待30天以后才能生效,使得托运人纷纷转而采用其他没有30天运价限制的非受控承运人的船舶运输,而且运价延迟生效也使得托运人本来可以基于自由竞争获得更低运费的可能性被剥夺。特别是对于一些对时间比较敏感的货物,我国国有航运公司降价几乎变得不可能,虽然受控承运人可以就单次货物向FMC提出豁免申请(不适用30天延迟生效限制),但每次146美元的申请费对于小批量的货物而言着实不菲。因此,我国国有航运公司认为运价延迟生效限制实际上使我国国有航运公司与其他非受控承运人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事实上遏制了承运人之间的有效竞争。我国国有航运公司进一步指出,从受控承运人立法沿革看,美国议会一直认为只要受控承运人不进行掠夺性定价或利用国家庞大经济资源,受控承运人是可以被允许降价以符合竞争要求的。因此我国国有航运公司提出的豁免申请仅仅是希望FMC给这些航运公司一个公平的和非受控承运人竞争的机会,豁免的授予,不仅不会削弱竞争反而会促进竞争。
(2)豁免申请不会损害商业活动
运价延迟生效限制使得托运人无法从受控承运人处获得更有竞争力的价格,豁免申请如果被授予将使托运人有更多根据报价选择承运人的机会,这样不仅不会损害商业活动,反而会促进商业活动。就此问题,中远北美公司的高级职员Finkel先生坦陈,由于中远无法及时跟进竞争对手的运价,不仅不能为现有客户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还丧失了很多商业机会,严重阻碍了中远在北美市场的发展,这种损失很难精确估计。
2、我国国有航运公司豁免申请的授予
1999年3月31日,COSCO向FMC提交申请,请求获得OSRA1998第9条(c)款下的全部豁免,即COSCO的降价在发布后立即生效,不管降价后的运价是否等于或低于竞争对手的运价,这次豁免申请没有附带任何条件。2003年7月31日和8月11日,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FMC提出相同的豁免申请。2003年12月8日,中美双方签署《中美海运协定》,2004年4月1日FMC分别授予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外运集装箱有限公司三家国有航运公司运价延迟生效限制的全部豁免,豁免时间不作限制,但FMC拒绝给予永久豁免,并保留随时撤回豁免的权利。
张湘兰;张洁.《美国对受控承运人的运价限制及豁免》.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