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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合约

什么是双重合约

鉴于任何交易与合约都有外部性,因此,一切合约都是由内部合约同外部合约相结合的双重合约;一个合约要成立,就必须受到内外两个方面的认可和保护,该合约缔约人不仅要在内部达成第一个合约,还隐含着必须同外部其他人达成第二个合约。因此,每一个合约事实上都是由对内对外分别签约构成的、内外结合的双重合约。

双重合约的理论

现代学术界对于深层次的组织结构研究,一般都归于合约问题,其实质都是解释人类相互间的关系。登姆塞茨说: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稀缺性导致的对资源使用的竞争性需求(Demsets H.,1982)。这自然包括了市场和非市场两种资源的使用与争夺方式,这表明资源稀缺性使人们相互间发生影响,山此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社会现代化和资源稀缺同时发展,山此,人们的专业化分工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越复杂。复杂的主要表现是关系多维化和网络化,现代人类的关系成为巨大的复杂网络。这样人们不仅同自己“内部交易”的人发生关系,而且还同“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关系和交易;所谓“内部”就是当事人主观目标的想要与之达成交易的对象,但不包括客观上当事人同其他人不可避免地发生“额外”交易的对象。例如养蜂人通过养蜂获取蜂蜜,他主观上需要同蜂具供应商、土地出租者、蜂蜜采购商等发生内部交易,但客观上养蜂通过对果树授粉给果农提供了“额外”帮助。

上述表明,经济学早已提出的外部性问题,其实就是同上述“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关系和交易的问题。虽然庇古等早年提出的外部性仅是单方面的影响并将它看作仅仅是山政府非市场手段解决的问题。但科斯开创性地将外部性问题解释为双向交易,并且是可以山市场自山交易解决的问题(Coase,1960)。这就启不我们,除了人们的内部交易是双向交易,并且可以是市场或非市场的交易(广义的)之外;那么第一,人们的“外部性”的其他关系也都是双向的从而是双向交易;第二,这种外部性交易既可以是自山市场式也可以是非市场式的。这表明,把外部性产生的交易问题加以研究并赋予更加完整的内涵,就显得更有必要和重要了。

由于上述所有的关系都是双向交易,则必然在达成后都会产生合约关系。那么人们除“内部交易”的合约关系以外,还存在山外部性产生交易的大量其他合约关系。可以称“内部交易”的合约为内部合约,而称“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也即“外部性”的)合约为外部合约。山现存的人类关系可知,事实上任何一个合约在结构上都是一个双重合约:每一个内部合约同时都伴随着密不可分的外部合约。用博弈论的话说,每一个博弈都是双重博弈,每一个内部博弈同时都伴随着密不可分的外部博弈。当然从宏观来看任何一个合约的内外都是相对的,那么,每一个双重合约的内外合约是依据什么划分的?一般经济学教科书都指出,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斯密的著名论断早就指出:虽然人们都在追求各自最大的利益,却都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挥着,去达到一个非其本意的目的,即全社会利益的增进(斯密,2007)。这些都表明,属于行为的内部性还是外部性,是山主观目标选择决定的。换言之内外合约的划分是山主观目标确定的。还应指出山于外部性同内部交易密不可分而对后者产生影响;则双重合约之内外合约密不可分,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具有重要影响,同样外部博弈对内部博弈也产生重要影响。可见,外部合约的达成与否、性质如何,对于内部合约的实施至关重要,因为外部性影响如不解决则内部交易难以继续。同内部合约一样,外部合约也可从相似角度来分类。首先外部合约可从(广义的)公私产权性质来分类。以是否具有排他胜作为区别公私合约的判别标准,外部合约也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排他胜的外部合约,就是内部合约的缔约人再同外部其他人达成的排他胜的、界定产权的私人合约,亦即市场合约;二是非排他性的外部合约,就是内部合约的缔约人同外部其他人达成非排他胜的、不界定产权的公共合约,亦即非市场合约。其次,外部合约也可以从有形(或正式)和无形(或非正式)来分类。等等。

以上关于双重合约的理论,它是为破解中国当代产权同市场结合之谜,山笔者在2002年独立地提出内公外私产权时而开始形成的,其主要含义是:以是否具有排他胜定义公私产权的区别,公私产权分别是签订了非排他胜和排他性契约的财产权利。从资产角度说,任何社会生产组织的建立都是山出资人分两步达成的契约而建立的。在它建立过程中若第一步是山出资人一起建立了全部或部分的非排他胜公有契约,而第二步是山他们作为整体对外,共同和社会其他人建立了排他性私人契约(最简单的如工商登记);那么,所构成的产权其内部拥有公共或部分公共因素,而对外具有私人产权的排他胜,从而能同市场结合。对外具有私人性而内部拥有公共或部分公共因素的上述产权,称为内公外私产权或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而后者也称为公私合营产权(何晓星,2002)。

笔者接着扩展了内公外私产权理论的适用范围:在古今中外,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本质特征的社会生产组织都是非常普遍的重要存在,除具有这种特征的企业、单位、团体、村庄、城市、地区、部门、行业、社会群体,还有国家、民族、家庭、合伙企业等“组织”,都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产权。现实中多数单位组织都属于内部公有程度不一的部分内公外私产权,并已运用这一理论解释中国经济许多方面的重要现实问题(何晓星,2003)。

虽然上述内公外私产权的理论实质上早已包含着内外两个合约构成的双重合约理论的核心思想,但笔者在2009年2月仍然正式提出了双重合约这个概念,并加以系统阐述,同时将其明确上升到所有一般合约(何晓星,2009)。本文就是进一步完善笔者的双重合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的农地制度。

双重合约的内容

双重合约理论指出:按合约的公私性质来分类,所有的合约即双重合约都可以归为以下4种结构:内公外公合约,内私外私合约,内私外公合约,内公外私合约。其中完全的内公外公合约,每一个行为人都如同全国国营大工厂中的一个车间或班组,没有任何独立性,不能称为组织。完全的内私外私合约,行为人对内对外都受市场机制的完全支配,因此不是组织而是个人。内私外公合约,是许多交易主体之间达成排他胜私人合约,表明它们在内部是互相竞争的市场关系;而它们对外是分别山各自而不是共同地同外部某个交易主体达成非排他性的公共合约,致使这许多对公共合约是互相分割的;可见从对内对外两方面看,内私外公合约并不具备一般组织的通常特征:集体行动、合作剩余、合作成本等,各交易主体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它们达成的这种双重合约不能称为组织(何晓星,2009)。

因此,只有内公外私合约,对内产生合作剩余,同时内部又难以界定产权,这使得产生组织有必要而不可避免;另一方面这种双重合约作为整体对外又具有独立性,能够参加市场和交易竞争,能够在市场上生存,故而可以成为组织。因此笔者指出,在双重合约以产权性质分类的所有4种结构中,只有内公外私或部分内公外私结构的双重合约才是组织的基本特征并可定义为组织。构成组织的内公外私双重合约产生于以下条件:对内达成公共合约的收益大于成本,对外达成私人合约的收益大于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组织对内对外都分别是公私混合结构的性质,然而只要双重合约拥有部分的内公外私性质就已具备组织的基本特征,只不过其组织化程度随着这种内公外私反差性质强弱而高低不同;从非组织到完全的组织是组织化程度连续递增的一个谱系(何晓星,2009)。

双重合约的存在与性质

(一)双重合约的存在性

笔者将达成合约看做是在拥有完全退出权条件下,经一致同意所生产的一种公共产品。为了简化并不失一般性,所有的.v人都可简化为以两人组合为基础的若干组合;所有的M种物品都可简化为以一种私人物品为计价单位,其余物品为其一种函数的两种物品,即简化为两种私人物品组合为基础的若干组合。困这样一些有关的交易者关于物品的交易,也可简化为一个2}1人选择两种物品的纯交换经济。同时,按照前述两个合约中三个参与人的简化假设是:特定行为人a;内部合约的“其他参与人”b;外部合约的“其他参与人”c。在上述交换经济中:a和b两个参与人就:和7两种物品进行特定相关交易与博弈,而c是没有直接参与a和b特定相关交易但对其又有一定联系的另一个人。在这些设定下,就可以简洁地解释外部性、内外合约以及双重合约的存在。

外部性就是没有参加特定相关交易各方(如a,b)一致同意达成合约(特定相关合约)的另一个人(如c),所给予特定相关交易各方(如a,b)之影响。笔者认为,任何影响都是合约交易,因此c对特定相关交易各方a和b及其合约ab给予的外部性影响也应作为一种合约。其中深层的理由在于,所谓外部性影响其实也是另一种控制,而如前所述,控制是因为每一个参与人都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外部性影响的施加者和接受者都一致同意达成了另一种合约(如ac,bc),当然这是不同于原有特定相关合约(如ab)的另一种合约。

那么,在拥有退出权的前提下,上述“另一种合约”(ac,bc),也同“特定相关合约”(ab)相似,也都是a和c,b和c经过理性的收益成本计算之后,没有退出而一致同意达成的合约。换言之,只要没有退出就是达成了(新的)合约。由此可见,这样就出现了两种合约;第一种是原来的特定相关合约,如ab合约;第二种是在特定相关合约以外,但又对特定相关合约及其参与人a和b产生一定影响的合约,如ac和be等合约。笔者称原来的特定相关合约为内部合约,而称内部合约以外、但又对内部合约产生影响的合约为外部合约。于是就形成了内部合约与外部合约—这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合约的组合,笔者称这种组合为双重合约。

图1是一个2+1人选择两种物品的纯交换经济,可以用来对双重合约进行描述。显然,在a和b关于:和J物品的交易中,各自会产生许多无差异曲线即等效线,而这些等效线相互之切点的连线,就是a和b间的契约线ab。在ab线的一个端点a,是a之等效线效用最大的那一点,故a点为a效用的峰值点;同理b为b效用的峰值点。我们原有的知识表明,ab之间进行着一般性质的交易博弈,按照前述约定,可称ab交易为特定相关交易,ab合约为在拥有退出权条件下一致同意的内部合约。但在图1中现在还必须把“新的”情况考虑进来,即有一个不受原ab合约控制的或作为ab合约以外的另一个人c,对ab合约产生了(对等地,或受到了ab合约的)影响—笔者称之为外部性影响。c在客观上同a或b,达成了产生上述外部影响的合约,笔者称之为在拥有退出权条件下一致同意的外部合约。c同a或b达成的这种外部合约,用虚线ac或be表示,c的效用峰值在c点。

Image:双重合约的简化描述.png

图1表明:c及其外部合约ac和be同内部合约不同,它并不直接参与a和b关于:和7的物品特定相关交易,即处于ab一致同意的内部合约之外,但同ab合约的联系正如布坎南指出的:私人物品交易中包含着隐性的一致同意……除非外在于交易的其他成员表示了隐性同意,否则他们都可以通过交易的一方或双方提出更有吸引力的条件,使两人之间的交易无法实施……只要得自交易的共同利益尚存,并且其他成员表示了隐性同意,私人物品间的交易就不会中比。叫因此,c作为一种可能的替代选择,吸引或不吸引a或者b退出内部合约,而同自己建立或不建立新的合约。无论上述选择的影响是吸引替代还是保证不替代,都是c对内部合约ab的影响,换言之都是a和c及b和c一致同意达成的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的影响。

总之,每一个合约(准确地说内部合约),都必定伴随着若干个外部合约。这是由于人类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多维性,内部合约的每一个参与人都而临着除内部合约交易博弈对象之外,还有外部其他若干个交易博弈对象,因而可能达成若干个外部合约,从而构成由内外合约共同组合成的双重合约。可以确定,每一个交易博弈达成的合约都是双重合约,而不论这种合约是双边还是多边的,是排他性的还是非排他性的,正式的、有形的,还是非正式的、无形的,等等。

以婚姻为例。设a男同b女订立婚约ab,这是一个“一致同意”达成的内部合约,此外还有一个“第三者”c女或c男。假定a和b在达成内部婚姻合约后,没有到法定机构履行登记,这就是等于a和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以c为代表)一致同意达成了非排他性外部合约,于是任何第三者c随时都可以替代b或a,而同a或b建立暖昧关系甚至另一个婚约而不违法,表明这时的外部合约ac或be是内部合约潜在或现实的威胁。假定a和b在达成内部婚约后前去法定机构履行登记,那么这等于a和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包括c在内)一致同意达成了排他h}的外部合约。从法律上讲,任何第三者c不可以替代b或a,同a或b建立暖昧关系或另一个婚姻,如果这样做就是违法,表明这时的外部合约ac或be保障了内部合约的存在与稳定。

以企业为例。设有股东a和b一致同意达成建立公司的内部合约ab;此外还有一个第三者c,如企图破坏ab公司合约者,如对于公司产生污染者,如潜在的市场交易者等。假定a和b股东后来没有到工商等机构履行登记,这就等于a和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以C为代表)一致同意达成非排他h}外部合约。这样c就可以任意侵犯ab的内部合约,如企图替代b或a而建立另一家公司,或任意以污染损害ab公司的生产经营,或以非市场方式同ab公司“交易”(如行政干预、平调等),以上行为并不违法,这时的外部合约ac或be是对内部合约ab的威胁。假定a和b股东在达成公司内部合约ab后到工商等机构履行登记,这就等于a和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包括c在内)一致同意达成了排他性合约,任何第三者c无权破坏a和b的公司合约,包括替代b或a建立另一家公司;包括无权以污染损害ab公司的生产经营,或是只能同该企业进行污染排放权交易;包括以正常市场价同ab公司开展交易等,如不这样做便是违法。这时的外部合约是对内部合约存在与稳定的保障。

以国家为例。假设一国的人民,以某种方式达成内部合约,只要是可以退出而不退出,就是各方而一致同意达成了合约,建立他们新的国家机构、政府、宪法、法律等,以便对国内治理。但这不算完成建国。他们还必须得到国际上其他许多国家的承认,才能开展正常的对外经济、政治活动,也就是要建立一致同意的外部合约(不同意可以退出)。如果只有内部合约而没有外部合约,那么这个国家就不是完善的国家,因为它会由于得不到国际支持,以及不能参与国际交流而陷入困境,以致难以生存,甚至还会受到外国的干涉和侵略。总之,以上例子都表明,外部影响、外部合约与双重合约确实存在。

(二)在双重合约之中,内外合约的区别(进一步讨论)与共性

1.内外合约区别的进一步讨论。笔者己经指出内外合约的本质区别。这表明,由于内外两种合约之交易博弈的对象及其组合发生了变化,所以构成了不同的合约。于是就是否具有排他性等各种性质来说,内外合约不一定是同一性质。它们既可以是相同的性质,也可以是不同的性质,没有理由认为两种合约只能是相同的性质。这里从是否具有排他性来说,内外合约的性质从数学组合来说拥有以下4种组合:内部排他性外部排他性(内私外私);内部非排他性外部非排他性(内公外公);内部排他性外部非排他性(内私外公);内部非排他性外部排他性(内公外私)。显然这种理论构成了“内公外私”产权理论的基础。

2.内外合约的共性。同内部合约一样,外部合约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约。因此它必然是所有参与人一致同意达成的,否则就退出,其约束条件仍然具备完全的退出性。外部合约如ac中的所有参与人(如a或c)在外部合约ac中都有一票否决权,而a或c都受控于外部合约ac,因此c能通过外部合约ac间接地影响和控制a,从而间接地影响和控制内部合约ab。就这个意义来说,它与一般合约(包括内部合约)的性质完全一样。两者的共性概括来说,在双重合约中,内外合约都分别遵循一般合约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合作博弈理论、讨价还价博弈理论等现代经济理论所揭示的经济规则。这些合约单独来说,同其他合约并无二致。

(三)在双重合约之中,内外合约的联系

1.主要讨论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的影响。这一影响是由相对于内部合约的,并由穆素(Muthoo)所指出的“外部选择点”体现的。在合作博弈—讨价还价理论中,外部选择点等于联盟(本文中联盟相当于合约)外者的效用水平,等于留在联盟内的机会成本。那么,外部合约(更准确地说,是外部合约中没有参与内部合约的其他参与人的效用水平)作为外部选择点,对于内部合约(更准确地说,是内部合约的特定行为人的效用水平;这表明内外合约的影响和联系体现在外部合约上)产生的影响是如何呢?这一影响可转化为如下问题:明确达成内部合约就是达成合作解或讨价还价解。达成合作解的过程如下:

(1)看联盟内者达成合作解的效用u是否大于外部选择点c(或破裂点B),若u<c,表明合作效应小于外部选择点,内部合约不能达成。这表明外部合约阻比了内部合约的达成,致使联盟内者退出内部合约,联盟外者替代联盟内者从而另建新合约。

(2)若u≥c,但仍小于无协议点D(或内部选择点g、僵持点I等),则联盟内者处于既不能退出讨价还价谈判另行达成新合约,也不能达成原有谈判并建立内部合约之状态,因此处于被联盟内外过渡者占优的状态,也即处于内外过渡状态。显然这种过渡状态是受到联盟外者效用水平即外部选择点制约:外部选择点越高,则上述联盟内外过渡者的效用水平也越高,联盟内外过渡者越容易占优于联盟内参与人,从而越难以达成内部合约;外部选择点越低,则联盟内外过渡者效用水平也越低,则联盟内参与人越容易占优于联盟内外过渡者。从退出角度说,上述情况也可称为处在退出和没有退出之间的过渡状态。一方面,u>c,参与人留下效应大于外部选择点,参与人无法退出;另一方面,u<D,参与人留下效应又小于无协议点,无法达成内部合约。在这种情况下,联盟内参与人就处于既无法参与“一致同意”达成的内部合约联盟,又无法退出上述联盟而参加其他新的联盟,即处于这样一种过渡状态,显然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

(3)在u>c前提下,若同时u≥D,则就可达成内部合约。这表明较低的外部选择点有助于达成内部合约。

当然,以上所说的外部合约对于内部合约的影响和联系,其约束条件是内外合约参与人具有对于合约的完全退出权

2.两个合约的联系和影响是双向的。关于内外合约的联系,有必要再深化一层研究。这个问题是,外部合约对于内部合约的影响可以是逆向的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前文己指出,科斯的外部性理论己反复证明了外部性有关双方产生的影响是双向的,外部性(以及内部性)影响的施加者和接受者的身份是双方兼而有之的。川笔者又指出,在双重合约中,外部合约的其他参与人正是通过对内外合约的共同参与人进而对内部合约产生外部性影响的。这里作为这种影响的一方的“特定行为人”,由于同时参加了两个合约,其必然存在于内部合约之中。并且外部性影响的双方是相互作用的,那么就必然导致作为内部合约一方的“特定行为人”,同作为外部合约另一方的“外部合约的其他参与人”,产生了双向的影响,显然这就是内部合约同外部合约的双向影响。

从前文的讨论可以看出,外部性影响其实是通过外部选择点(外部合约效用一联盟外效用水平)对于内部合约效用一联盟内效用水平的比较产生的,显然这种比较是双向的,从而可以是逆向的。因此,内部合约对于外部合约的“逆向”影响,就是由于内部合约效用一联盟内效用水平低于或高于外部合约效用一联盟外效用水平时所发生的变化。尽管内外合约的影响是双向的,但仅仅是为了叙述的简化,本文的多数地方还是主要讨论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的影响。

(四)运用合作博弈与讨价还价理论,建立双重合约存在与稳定的模型

在拥有完全退出权的条件下,每个参与人经一致同意,通过讨价还价使合作效应大于合作成本,从而达成稳定的合作契约,这是合作博弈—讨价还价理论运用于合约理论的基础,那么运用于双重合约则有如下表述:

1.达成合约(即帕累托最优,或克服外部性)的条件是:合作剩余为非负。按照帕累托相关的定义,一致同意达成合约与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克服了外部性。但这个过程并不表明“一切都好”、“没有成本”,因为任何行为、任何状态都是有成本的。之所以能达成合约与帕累托最优状态,只是因为合作收益大于合作成本,即合作剩余为正或非负,从而使每个参与人都感到合作收益多于受损,这样每个人都不愿改变这种状态,一旦改变就会有人受损,故而每个人都一致同意建立合约与保持这种状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克服外部性”并不等于“没有外部性”,只是表明合作收益大于外部所带来的成本。

现设i为参与人,i=1,2,…,n,u为合作效用,k为合作成本。按照讨价还价理论,能否达成合约取决于以下最大化问题(该式可称为“纳什积”)是否有解:max \prod (u_i - k_i)。求该式一阶条件可得:u_i \geq k_i时,即当每个参与人合作效应都不小于合作成本时,也即合作剩余为非负时,纳什积有解,这表明相关的每个参与人都经一致同意达成了合约,从而也是帕累托最优状态。该理论证明,纳什积有解表明达成的合约与状态是稳定的。

2.从内外稳定集到双重合约:双重合约存在和稳定的数理经济模型与解。冯诺伊曼和摩根斯坦提出了内外稳定集的概念。稳定集是当该集合既符合内部稳定性,又符合外部稳定性的集合。这个理论再加上前述纳什积有解的逻辑可得:一个集合只有当它在内部和外部的合作剩余都为非负的条件下,才能达成合约并保持稳定。

现假定a和b参与人达成了内部合约ab。其合作效用为uab,表示从a角度,参与人a对于同b合作产生之效用;uab表示从a角度,参与人a对于同b合作产生之内部成本(包括决策成本等)。此外,对ubauba的解释则同上述角度相反。这样内部合约的稳定模型为max(uabkab)(ubakba),其合作解为u^{ab} \ leq k^{ab} , u^{ba} \ leq l^{ba},表明此时的内部合约可以达成并保持稳定。推广至一般性的内部合约稳定性模型,设m和n为内部合约的各方参与人,则有:max \prod (u^{mn} - k^{mn}),其解为u^{mn} \geq k^{mn},表明此时可达成内部合约并保持内部稳定。

现再假设此处外部选择点为c,c也是外部性影响的施加方,即外部合约的参与人。那么从a角度,a对c达成外部合约ac。其中a对c达成外部合约产生的效用为u^{ac},a对c达成外部合约产生的外部成本为k^{ac},则两者产生的合作剩余为uackac。同理,从b角度,b对c达成外部合约bc,则产生合作剩余为ubckbc。根据讨价还价理论,外部合约的最大化问题的纳什积为max(uackac)(ubckbc),其合作解为u^{ac} \geq k^{ac},u^{bc} \geq k^{bc},表明此时外部合约可以达成并保持稳定。推广至一般性的外部合约稳定性模型为:max \prod (u^{mt} - k^{mt}),该式中m为一般性的内部合约与外部合约的共同参与人;t为一般性的外部选择点亦即外部合约的其他(单纯)参与人。该式的解为u^{mt} \geq k^{mt},表明此时外部合约可以达成并保持外部稳定。

在合作博弈理论的基础上,由于内外合约的互相影响与控制,故两者各自的稳定同为双重合约稳定的条件。为此可将内外合约各自稳定模型的纳什积表为联立方程:

max \prod (u^{mn} - k^{mn}),其解为:u^{mn} \geq k^{mn}

max \prod (u^{mt} - k^{mt}),其解为:u^{mt} \geq k^{mt}

这就是双重合约存在与稳定的模型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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