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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

什么是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但是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的内容

关于“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是仅限于故意行为或者也包括过失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均不统一,日本赞成包括过失行为。关于原因自由行为陷入精神障碍的程度,有国家规定必须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的状态,而日本规定还包括“心神耗弱”的状态。

在理论上,最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丧失的行为,如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是大陆法系(尤其是德语系国家)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按照目前的通说,它指的是行为人有意使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处于酩酊状态中,从而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但因作为其无责任能力之原因的饮酒等行为之时该行为人尚有责任能力,因此该行为人实际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所为之犯罪行为的有责性缺失来希图规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处罚。但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处罚,与传统的责任原则有冲突,也不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通常理解,因此是有争议的。

原因自由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责,并非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没有影响。实际上,在某些醉酒的情况下,由于精神过度兴奋而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如果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则可能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为什么仍应负刑事责任呢?在此可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来加以解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时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陷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行为人是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并借此去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可以将之前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视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前期准备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将先前的原因行为与后来的结果行为(即犯罪行为)视为一个连续的整体,故视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此行为人应当对其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规定醉酒的人仍应负刑事责任,应当是具有正当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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