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卖方交货不符
卖方交货不符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在品质上或权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卖方交货不符从广义上说应包括卖方在交货过程中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包括卖方依据合同所交付的单据不符合同的情形。
卖方交货不符时买方的救济
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解除合同、减价、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实际履行、要求修补等救济方法。
1.解除合同
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性违约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一旦解除合同,可拒收卖方所交货物,或退还其已接收的由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但如果买方已不可能按实际收到卖方所交付货物时货物的原状将货物退还卖方,他将丧失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买方在接收卖方货物后如已转售,使用或经过加工改变了货物,以至于无法将货物按原状返还,买方就无权主张解约。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买方仍有权主张解约。
(1)不能按原状返还是由于买方以外的原因,如系遭遇意外风险或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坏、改变等;
(2)货物的改变、使用等是由于检验货物所造成的;
(3)货物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瑕疵之前,已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对于买方所交货物中仅是部分不符合同,则要考虑该部分不符对整个合同的影响,如果已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时,买方可以主张解约,否则不能主张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2.减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卖方有权按第3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自负费用对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进行补救,如果卖方已进行了这种补救,买方便不得再要求减价。对于减价的计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可表达为这样的公式:
减价后的价金= |
合同价×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 | |
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 |
因此,
可减价金=合同价- |
合同价×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 | |
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 |
从这一规定还可以看出,买方主张减价,一般都发生在其已接收货物之后。但可以是在买方支付货款之前,也可以是在已支付货款之后。在未支付货款时,买方的减价可从货款中扣除,这时,减价这一救济方法对于买方来说具有自助色彩。对于买方来说,当卖方交货不符时,他可以在减价与请求损害赔偿之间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对于价格部分的损失,如果已经减价,他就不能再就该部分要求损害赔偿。
3.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卖方交货不符,买方即使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卖方汁算损害赔偿额的方法却因买方是否主张解除合同不同。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并构成根本性违约,在买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又主张损害赔偿,这时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和第76条的规定进行,而如买方不主张解除合同,这时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可适用第74条的规定。
4.请求实际履行
卖方交货不符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替代货物,但是此种救济方法在使用时是有条件限制的。第一,卖方交货不符合同必须达到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程度;第二,买方必须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及时向卖方发出要求交付替代物的通知。只有在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买方才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而在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合理时间内,他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5.要求修补
对于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买方也可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卖方进行修补。但是这种修补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如果买方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买方可拒绝卖方的修补。买方要求修补不影响其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卖方交货不符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某年5月,中国某公司(卖方)与欧洲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向其销售大豆。合同中约定货物数t为900公吨,当年7、8、9月分别装运约300公吨。贸易术语采用CIFROTTEROAM,结算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该批商品主要用途是榨油,合同对商品品质的规定为“含油量不低于17.8%,含水量不高于13.2%。另外,合同中还约定本合同受《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文中简称《公约》)管辖。
合同顺利履行,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分别在6月17日,7月21日和8月22日各在青岛港装运货物307公吨、297公吨和294公吨货物,并及时在银行结算了款项。货物均正常约于装运后二十几天后到达目的港鹿特丹。但在9月20日,买方来电,电文称:“贵方所提交货物品质出现问题,第一批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第二批货物含油t高于合同的约定,但含水量超过15.1%;第三批货物含油量为16.7%,低于合同规定的17.8%。我方等待贵方的处理意见。”
卖方收函后非常重视,立即指令本公司驻欧人员赴现场查勘。经检验,买方函电中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卖方迅即与买方洽商处理意见,买方要求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降价10%。卖方认为第二批货物含油t高于合同的约定,而作为榨油用的大豆的含水量并非主要指标,不应减价;而第三批货物含油量虽低于合同约定,但只比合同规定低1.1%,也就是品质标准通过计算只比原来低6.18%,另考虑到买方其他的损失,对于第三批货物减价7%较为合适。
经过双方反复磋商,最终买方不再要求对第二批货物进行减价,而双方将对第三批货物减价的比率定为8%。鉴于双方在处理该本件时的相互包容以及二者长期以来的合作,双方进一步签订了下一笔贸易合同,由于减价而应予以退还的货款将抵作下一笔合同的货款的一部分。
二、简要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品品质高于合同的约定,另一种就是品质低于合同的约定,而其中又以后者更为常见。
(一)买方对交货品质离于合同规定产生异议的因及处理
对于品质高与合同约定的情形,买方一般不会提出异议,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下,即便价格不变而品质又高于合同约定,买方仍然可能提出异议。这可能源自于买方主观上和客观外在的原因。
常见的主观原因是买方的购销意图发生变化,这有可能由于(1)该商品的整个市场行情变化导致该商品价格下跌;(2)买方此时可通过其它渠道获得价格更为低廉的同类商品;(3)买方自身经营方面的原因等造成。
也可能由于客观存在的外来原因,使得买方如果接受货物,将遭受一定的损失的情形。最典型的莫过于进口关税方面的原因,目前各国在制定关税税率时普遍采用累进制的税率体系,也就是说在同类商品中,如果加工程度越高,其税率往往越高。因此进口国海关在计征关税时对于品质更好,加工程度越深的商品往往使其适用于更高的税率。在采用非DDP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中,这将增加买方的税负,客观上使买方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对于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约定的情形,买方一般无权要求卖方进行赔偿或减价等;但如果买方确实能够证明其由此遭受损失,则可按照《公约》的精神要求卖方进行损害赔偿等。本案中,事实上买方并未因第二批货物的品质遭受损失,相反可能由此获益,因此卖方不赔偿应属合理。
(二)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时的救济办法
倘若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显然买方可能由此遭受损害。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①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②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③要求减价;④请求损害赔偿;⑤撤销合同;等等。
本案中,卖方已经交付货物而且大都这种商品难以进行修补,况且从案情来看,货物与合同不符的程度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不满足(公约》第49条中规定的买方撤销合同的条件。因此,在上述救济方法中,第③种和第④种就成为本案中应采取的救济手段。
1.减价。《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本案中,卖方所交付的第三批货物的含油量低于合同的约定,而本商品的主要用途是榨油,因而含油量是该商品的主要指标。此时,买方继续接受货物,但可以要求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问的比例计算。由于含油量低于合同品质6.18%(前已计算),因而买方应当要求卖方减价6.18%。
2.损害赔偿。按照《公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根据《公约》第45条的规定,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客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便是买方已经采取了诸如拒收货物、撤销合同等其他救济措施,他仍有权要求卖方进行损害赔偿。
本案中,由于卖方所交第三批货品质低于合同约定,除去品质差异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外,由于时间的延误或者经营计划的调整等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卖方也应当负责赔偿。因此,买方主张减价的同时,仍可请求报奋赔偿。根据《公约》第7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享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奉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所以,根据实际的情形,双方经过协商,将损害赔偿和减价合并计算,以减价8%结案应属合理范围之内。
3.部分货物品质不符的处理。根据(公约》第51条的规定,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也只能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部分货物采取前面所述及的救济方法。因此,在本案中,买方不能对符合合同规定的第一批货物提出异议;第二批货物主要指标高于合同约定,买方未遭受损害,也不应要求赔偿;买方只能对第三批货物要求减价和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公约》第73条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的规定,该商品三批货物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买方只能对第三批货物主张权利也是符合《公约》精神的。
三、几点启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应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卖方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交付符合合同规定和货物。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出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这在品质相对难以控制的初级产品的贸易合同中更为常见一些。这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高于合同的约定和卖方所交货物低于合同的约定,其中又以后者更为常见。如何处理,需要特别注意。
其一,对于买方: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出现卖方交货不符的情形时,买方可有多种救济方法可以采用。但究竟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更为合适,则应根据《公约》的规定,以及卖方交货不符的具体情形,在与卖方进行充分协商后,合理地确定。向卖方主张权利时,应做到有理、有节。
其二,对于卖方:就卖方而言,订约后应尽量保证货物符合合同中的规定,避免出现品质问题。对于某些品质难以严格控制(如本案中的初级产品)的或由于其自然属性导致可能在运输途中发生质量变化的商品(如某些吸湿性较强的商品),则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加入品质机动幅度条教或品质增减价条毅等,便于顺利展约。
交货后,买方就品质不符合同提出异议时,卖方应尽量现场查勘,从而确定情况是否属实以及可能的原因等,以便于妥善处理。另外,与买方的友好协商同样重要。
其三,对于双方:买卖双方应严格履约,但就品质发生争议时,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双方应尽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会不伤和气,便于进一步合作。此外,《公约》作为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的一项影响越来越大的国际公约,在调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的矛盾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如有可能,双方应尽量将合同里于《公约》管辖之下。这样一来,就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