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百科|12Reads

化学武器公约

简介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草案是由负责裁军事务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经过长达20多年的艰苦谈判后于1992年9月定稿,并于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此后,公约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禁化武组织现有184个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旨在全面审议公约实施情况及科技发展对履约的影响,并制定未来5年的履约计划。迄今已证实销毁2.4万吨化学武器,占申报储存化学武器的33%。拥有化学武器的两个主要国家俄罗斯和美国销毁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罗斯已经销毁22%,美国销毁46%。印度销毁了84%。预计利比亚将于2011年销毁其拥有的化武。 

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主要内容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不仅禁止化学武器的发展、生产、储存、转让和使用,而且还规定要销毁这些武器。《公约》在1997年生效的时候,把永远消除化学武器祸患并在最后期限内销毁所宣布的化学武器储存的任务交给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

禁化武组织视察员对所有宣布了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关闭和其后的销毁或改装并对所有宣布了的化学武器储备的销毁过程加以监督和核查。与此同时,禁化武组织视察员对化学工业宣布的属实性加以核实,并与缔约国一同对化学品不被转用于《公约》禁止的活动加以监控。

此外,缔约国承诺在发生对一个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化学武器的事件时,将通过禁化武组织提供防化援助。《公约》主张在和平利用化学领域进行国际合作。

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决心采取行动以切实促进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包括禁止和消除一切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希望为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出贡献,

回顾联合国大会曾再三谴责一切违反1925年6月17日于日内瓦签订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的行为, 认识到本公约重申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和1972年4月10日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签订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以及按该议定书和该公约承担的义务,铭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第九条所载的目标,决心为了全人类,通过执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而彻底排除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从而补充按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承担的义务,认识到禁止使用除草剂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规定已体现在有关协定以及国际法的有关原则中,认为化学领域的成就应完全用于造福人类,希望促进化学品的自由贸易以及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的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及科学和技术资料交换,以求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深信彻底而有效地禁止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是朝着实现这些共同目标迈出的必要步骤。

沿革

化学武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草案是由负责裁军事务的联大第一委员会经过长达20多年的艰苦谈判后于1992年9月定稿,并于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

化学武器是指在军事行动中通过引发生理效应使敌人死亡、重伤或丧失作战能力的化学品及其携载工具。化学武器可以对人员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也会破坏人类生存环境。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希望禁止使用化学武器。1874年8月27日签订的《布鲁塞尔公约》中,首次写入了“禁止使用毒物或染毒武器”的条款,这是人类最早的化学裁军努力。1925年签订的《日内瓦议定书》明确宣布“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的或其它气体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材料或器具”。这是国际上禁止使用化学、生物武器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战争法规,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范围,也未禁止研制、生产和储存化学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世界多边裁军谈判达成的第一个协议,就其意义、其核查制度以及签约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言,这项公约都是史无前例的。它须经65个国家正式批准、正式签署6个月之后生效,但各成员国批准时间不得晚于两年。

1993年1月13—15日,此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有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中国外长钱其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此后,公约将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至1997年5月,已有165个签约国,共有89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于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根据条约,签约国将:1、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2、10年内销毁本国境内或丢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15年;3、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4、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5、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条约中还规定:

1、紧急援助受到化学战争威胁的成员国;

2、促进国际贸易以及化学工业领域内的技术和经济合作;

3、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

核实工作由国际小组进行,对化学工业各个层次、民用或军事、已宣布或尚未宣布的设施进行核查,甚至包括随时对任何地点进行“质问式检查”。如果违反条约,该机构可以要求成员国予以纠正,惩罚该成员国或者给予制裁;如果违反条约造成很大威胁,该机构可与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联合采取行动。

中国

自1980年起参加该公约谈判,为它的形成作出了建设性的贡献。1995年12月11日,中国代表团团长黄瑜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第12次会议上,强调中国政府坚决支持该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1997年4月7日,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的决定,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江泽民主席和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就此发表声明,强调该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应当得到严格遵守。1997年4月2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向联合国交存了中国的批准书和上述声明。

取得成效

1 《公约》签署情况

《公约》自1993年1月13日正式开放以来,到生效之时共有原始缔约国87个,目前已发展到了182个缔约国,《公约》的普遍性得到明显加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有6个国家仅签署了《公约》,尚未成为缔约国。这6个国家按区域组划分是:拉美和加勒比组的巴哈马、多米尼加共和国;非洲组的刚果、几内亚比绍;亚洲组的缅甸;西欧和其他组的以色列。此外,还有7个国家既未签署也未加入《公约》,按区域组划分分别是:亚洲组的朝鲜、伊拉克、黎巴嫩、叙利亚;非洲组的安哥拉、埃及、索马里。

2 缔约国履约状况

各缔约国为了履行《公约》义务,建立了一系列履约措施,截至2007年2月5日,根据《公约》建立的各种措施情况见表1。

措施

缔约国

措施

缔约国

国家主管部门

172提交国家防护性方案

109

收到所提交的立法

114提交国家防护性方案

56全面的立法覆盖面

75承诺提供第十条第7款援助

77提交初始宣布

165向自愿援助基金捐款的国家

40提交2005年过去活动年宣布

79获得指定的实验室

19所

3 化学武器宣布与销毁情况

截至2007年2月5日,已有165个缔约国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初始宣布,其中6个缔约国(见表2)宣布拥有71300t化学毒剂,867万件化学武器弹药和容器,存放在34个化学武器储存设施内;宣布的化学毒剂有16种,包括毒剂、毒剂混合物和二元前体,其中神经性毒剂占总量的63%(VX占28%、沙林占22%、梭曼占13%),糜烂性毒剂(芥子气、路易氏剂等)占35%,其余2%为第一类化武二元前体、第二类化武和有毒废料。表2为宣布拥有化武的缔约国及宣布的毒剂总量。

截至2007年2月5日,宣布的71300t毒剂中已销毁了16604t,占总量的23%;在宣布的867万件弹药和容器中已销毁了264万件,占30%。宣布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缔约国有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中国、法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及韩国。在宣布的65处化武生产设施中,57处已经证实予以销毁或改装用于和平目的(见表3)。

表2 宣布拥有化武的缔约国及其宣布的毒剂总量 t

国家

宣布毒剂数量

占总量/%

国家

宣布毒剂数量

占总量/%

美国

27772

39.8

韩国

601

0.8

俄罗斯

39975

57.4

阿尔巴尼亚

15

0.2

印度

1044

1.5

利比亚

23

0.3

表3 化学武器和生产设施的宣布、销毁及改装情况 t

种类

化学毒剂

弹药/容器/万件

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处

宣布

71330

867

65

销毁

16604

264

39

为和平目的改装

不适用

不适用

18

问题关注

《公约》生效10年来,各缔约国为销毁化学武器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公约》的宗旨和进程要求相比,还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争取早日彻底销毁化学武器。

1.《公约》普遍性仍需加强

尽管目前已有182个缔约国,但是仍有7个国家没有签署《公约》,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地区。还有6个国家虽然签署了《公约》,但还没有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批准书,即还没有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在这两类国家中,有部分国家科技发达,具有发展化学武器的能力,或者涉嫌拥有化学武器技术。

2.化学武器威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依然存在

根据《公约》规定,在《公约》生效10年即2007年4月29日前,各拥有化学武器缔约国应销毁其全部化学武器。由于资金、技术和公共环境保护要求等多方面的原因,6个宣布拥有化学武器的缔约国并未按《公约》规定时限完成其化学武器的销毁。

禁化武组织第11届缔约国大会于2006年12月5-8日在荷兰海牙禁化武组织总部召开,有122个缔约国派代表参加了大会。在本次会议上,几个有销毁化学武器义务的缔约国向禁化武组织提出了销毁延期申请。本次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中,有关化学武器销毁延期的决议占了不少:大会第12号决议批准韩国将第1类化学武器最终销毁(销毁100%)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大会第14号决议批准俄罗斯将第1类化学武器第3阶段销毁(销毁45%)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大会第18号决议批准俄罗斯将最终销毁期限延至2012年4月29日;大会第15号决议批准利比亚将第1类化学武器最终销毁期限延至2010年12月31日,还规定利比亚尽早销毁第2类化学武器,但最晚不得迟于2011年12月31日;大会第16号决议批准印度将第1类化学武器最终销毁期限延至2009年4月28日;大会第17号决议批准美国将第1类化学武器最终销毁期限延至2012年4月29日。至此,6个宣布拥有化学武器的缔约国除阿尔巴尼亚外,都已延长了化学武器最终销毁期限。

此外,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销毁进程也十分缓慢,不可能在《公约》生效10年内完成其销毁。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外务省2006年4月28日宣布,由于无法按照《公约》规定的期限完成销毁遗留在中国的所有化学武器,日本已向禁化武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将销毁期限延后5年。缔约国大会和禁化武组织也批准了日本的延期请求,销毁期将延至2012年4月。

因此,世界上化学武器的威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仍然存在。

3.关注科学技术发展对《公约》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对《公约》产生影响。借助科学技术发展,核查技术、手段都可能得到改进,能增加核查的有效性和提高核查效率。但是,也应该关注新的合成技术、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等对潜在有毒化学品的影响。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道德伦理教育,防止科学技术滥用,制止恐怖分子和其他组织、个人研发新的有毒化学品,以确保化学品的和平利用。

目前,禁化武组织科学咨询委员会已开始准备向第二届《公约》审议大会提交报告,报告将主要关注科学技术新发展如何影响《公约》,新化学品、核查技术、生物工程、微反应器、纳米技术、合成生物学、生物信息学、神经生物学、毒理学等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公约》的影响。

该词条对我有帮助 (0)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教材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