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责任的概念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劳动法主体因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理解此概念,须明确下述要点:
1.法律责任的发生原因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既包括直接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包括违反劳动法合同、集体合同和内部劳动规范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遵守内部劳动规则都是法定义务,因而,违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内部劳动规则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实施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又称违法行为人。其中,作为违法行为人的单位,除了用人单位以外,还包括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团体和作为劳动管理主体或劳动服务主体的机关(机构)或组织。单位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违法行为,应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但有关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违反劳动法应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的内容是违法行为人必须承受的一种向违法行为相对人或国家给付一定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而言,意味着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否定,也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法律警戒。
4.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是法律所要求或允许的,有些法律责任必须或可以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即法律制裁),有些法律责任可以由违法行为人自己主动或应相对人的要求而履行。
法律责任还可理解为劳动法体系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即劳动法律责任制度,它是关于如何认定违反劳动法行为以及如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劳动法中的罚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规定违反劳动法行为有哪些,对各种违反劳动法行为应追究什么法律责任,违反劳动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等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它在劳动法体系中不是一项独立存在于其他劳动法律制度之外的法律制度;而是既跨越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又分别作为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必要组成部分的一项法律制度。②它在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中不是一项独立存在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制度之外的一项法律责任制度,而是兼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制度内容但以保障劳动法实施为目的的一项法律责任制度。
劳动法律责任的特点和种类
劳动法律责任具有两个特点:
①综合性。劳动法律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而是由劳动立法综合采用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责任形式。
②民事责任中补偿与赔偿并用。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责任措施,二者预期的功能不同,适用的条件也有差别。劳动法律责任根据责任性质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追究和承担,主要功能在于实现利益上的补救;行政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所追究的责任,主要功能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和惩处违法行为;刑事责任是由司法机关对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劳动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所追究的责任,其功能在于惩罚和预防犯罪。
劳动法律责任根据责任主体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责任、劳动者的劳动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和劳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其中,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责任是劳动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都以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这种条件亦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立法中关于违反劳动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往往由于法律责任形式、违法行为类型、行为人主体资格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一般而言,可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必备条件的,包括:
1.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它通常包含在劳动法主体的法律资格之中,只要是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就认为具有责任能力。
2.行为人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即行为人已实施违反劳动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形式。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其危害对象(受害者),既可能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国家、社会,或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特定单位或个人;其危害形式,表现为给受害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使受害人有遭受一定损失之危险;其危害发生,归因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即危害后果与违反劳动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违反劳动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上述条件中,前三项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第四项条件在一般情况下是必要条件,但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则不是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