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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

的依据是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也高,而维修费用较低,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大;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旧状态时,效用低,产出也小,而维修费用较高,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小,这样,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折旧费用应当呈递减的趋势。

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用呈递减的动态,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便呈递增的状态。与直接法相比,所得税的现值总和就更低,这实质上可以使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讲,折旧是国家的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可用于鼓励某一行业的发展或刺激投资。美国政府就曾对税法中的折旧方法作过多资调整,1952年为鼓励电子等新兴工业发展和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税法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1962肯尼迪政府为复兴经济实施“直接计划”,将折旧缩短30-40%。1971年为配合尼克松政府的“新经济政策”,制定三种使用年限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1981年里根政府制定《经济复兴税法》,实行资本成本回收制度(CCRS)。

(1)年数总和法(sum-of-the-years’-digits):以呈递减状态的年数分数对成本进行分配的方法。

(2)定率递减法(declining balance method):以固定比率和递减的折旧基础对成本进行分配的方法。

折旧费用的大小取决于所估计的残值,如果残值估计为零,则折旧率为100%,固定资产成本一次计入当期费用。为限制过高的折旧率,美国税法规定,定率递减法的最高限为直接法的两倍,故称双倍余额递减法(double declining balance method)。

在定率递减法下,折旧是按照固定资产账面成本来计算,而不是折旧基础(原始成本-残值),残值不是在计提折旧时事先扣除,而是在最后一年确定的,表现为最后一年的折余价值。由于定率递减法的计算误差,特别是双倍余额递减法中折旧率的人为因素,最后一年的折余价值很可能高于或低于估计的残值,这样,残值可以通过“折旧费用=折余价值-估计残值”来确定。如果误差太大,很可能使最后一年的折旧费用过高或过低而与以前的折旧费用产生重大差异,与整个减趋势不相称,不符合固定资产折旧“系统而合理”的基本要求,若出现这种情况,通常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的最后二年采用直接法。

(3)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直接线法下,每年的折旧费用为一个固定不变的金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每年以定额减少,在加速折旧法下,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均呈递减状态,下图可以表示不同折旧方法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折旧费。

可见,如果折旧方法不当,将会对每年的收益产生相反的作用。

从会计报表的角度出发,选择折旧方法应当考虑维修保养成本和价格变动两个因素。考虑维修保养成本可以使固定资产总成本与其所产生的收入相配比。如果每年的维修保养成本相同,而且每年的成本、总成本、折旧费用、维修成本、年经济利益也相同,那么,通过直线法和相同的维修保养成本就可以得到每年相同的总成本;如果维修保养成本递增,那么,递减的折旧费用和递增的维修保养成本也同样可以得到每年相同的总成本。

此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还应当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即是否以不变货币计量未来实现的收益(参见通货膨胀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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