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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税

香港利润税

香港直接税之一。包括公司组织和非公司组织的利润税。其税率经过1975年和1976年调升后,以17%计征。1981-1982财政年度又减为16.5%。这是指在扣除各项经营费用开支以后的利润收入比率,数目在应课税盈利实额10%以内的慈善捐款可扣除。

同时,公司所拨付的研究费可从课税利润中扣除;不予课税,但研究结束后所出售的设备,其收入须划回课税中予以课税。由公司分配的红利收入也不计征以避免重复。至于非公司组织的利润税在免税额以上部分仍以15%标准税率计征,也可以由纳税人申请选用个人入息(利润)税综合缴纳。

现在,香港一直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中公司利润税率最低的地区。

土库曼斯坦利润税

基本法律法令:

《利润税法》(1993年10月8日);

《利润税法修订及补充》(1999年1月8日、1999年7月12日);土库曼斯坦第4828号总统令(2000年9月8日)。

第一条纳税人

1、具有土库曼斯坦法人地位并从事企业(商业)活动的企业、机构和公司;

2、通过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常设代表处从事企业(商业)活动或在土库曼斯坦有收入来源的外国法人。

第二条征税范围

企业总利润(帐面利润)、红利、利息、许可证使用费所得、在其他企业入股所得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税率

1、企业(不包括银行、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及其他交易所、经纪事务所和小型企业)—25%;

2、银行—30%;

3、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其他交易所、经纪事务所以及靠中介业务获利的企业—35%;

4、以下收入均与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无关:

经营博彩类游戏机和赌场的收入,每月缴纳:

-300美元/台游戏机;

-3500美元/游戏台;

经营非博彩类游戏机的收入,每月缴纳:

-200美元/台游戏机;

经营其他类博彩游戏机的收入,每月纳税最高限度为:

-50美元/座位或20美元/每平方米博彩游戏占地。

5、对小型企业可适用普通或简化税收制度:

(1)普通税收制度的税率为:

-生产技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从事建筑或装修业务的小企业—10%;

-从事批发贸易、中介服务或供销业务的小型企业—30%;

-其他小型企业—20%。

(2)对适用简化税收制度的小企业按总收入确定统一税税率:

-生产技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从事建筑或装修业务的企业—20%;

-从事商业批发、中介服务或供销业务的企业—24%;

-物质生产领域(即从事生产、加工、再加工和装配)的企业—15%;

-其他企业—22%。

适用简化税收制度的企业免缴增值税(不包括运入土库曼斯坦境内正在办理海关手续的商品)、利润税和财产税。

第四条税收优惠

新成立的日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在这些业务种类占到产品销售总额80%以上时,前三年免缴利润税,以后两年减半征收。当纳税人在五年期满前终止活动时税额按全部经营期全额计征。

1、下列各项免缴利润税:

-宗教组织;

-残疾人社会组织、企业及协会作为其法定活动投入或根据法定活动自主支出的利润部分;

-生产假肢矫形制品和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的企业;

-残疾人康复机构;

-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招收学生员工的比例不少于员工总数75%的企业;

-教育机构;

-在原始投资回收期内的、外资占法定资本30%以上的合资企业;

-在自由企业活动经济区运作三年的企业;

-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生产联合公司提供的农业服务,包括生产、销售作物或畜牧产品(根据1992年1月6日土库曼斯坦第251号总统令);

-慈善捐助以及企业、公司的各种借贷资金(根据1995年6月25日土库曼斯坦第2238号总统令);

-创立法人法定活动创新基金以及企业和公司投入该基金的部分利润(根据1992年2月19日版《土库曼斯坦法律》);

-划拨到企业、机关、教育机构、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组织的生态和保健基金(不超过其应缴利润税的5%);

-教育机构为保障、发展和完善教育的直接投入;

-企业为兴建和维护青少年社会文化设施或解决其他青年社会问题的支出(自1994年1月1日起);

-投入青年基金会各机构作为其法定活动资金的利润部分(自1994年1月1日起);

-青年联合会通过实施土库曼斯坦内阁青年事务管理机构确定的目标青年纲要所获的投资利润;

-自然人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投资所得的红利;

-农民团体和其他农业商品生产企业;

-非农业企业,无论所有制形式,其生产农业产品所得的利润部分(根据1997年1月14日土库曼斯坦第2969号《关于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商品生产者经济利益》的总统令);

2、下述情况减半征收利润税:

-出售进口替代产品的新型消费品和商品收入,自产品出厂后的第一年全部免缴,第二年减按50%。进口商品取代鉴定由土库曼斯坦经济与财政部做出;

-利用降低出售商品(工程、服务)成本所获利润额减按50%征税。该利润由财政年度总结确定,作为与上一年盈利水平相比相应有所增加的利润。利润结算根据按可比价格(费率)销售的商品(工程、服务)所得进行;

-生产产品数量增长所获利润减按50%征税。该利润由财政年度总结确定、作为因出售补充生产的某种产品或同类产品而与上一年生产水平相比获得的利润;

-法人应缴利润应抵扣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扩产所需费用,为此需要的长期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应上缴利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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