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或業務),以每個課稅年度計算,從該活動中,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減去可扣減支出,所得的凈額,用香港利得稅標準稅率計算,每年必須向香港稅務局報稅,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稅。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條物業稅,第8條薪俸稅或者第88條慈善機構等的條例)之外,利得稅課稅對象不單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獨資經營、合夥經營、其他法人或者社會團體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經營活動合符《稅務條例》第14條的規定,都是利得稅納稅人。
課稅年度
在香港,利得稅的課稅年度是可以由納稅人自由選擇,一般是跟該納稅人的會計年度一致的。例如可以是:
每年西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每年西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每年農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農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在中國大陸,課稅年度是每年西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