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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什么是判决理由

判决理由是指裁判所持有的合理根据,它包含了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容,一是判决中所根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二是支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运用法律,分析论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诉辩主张是否成立。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结果。

判决理由的理解

关于判决理由的概念,英美法系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将判决理由认定为针对特定案件事实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即法律理由。按照遵循先例原则,这些判决理由对此后的同类案件产生拘束力。英美法系国家并非不讲事实理由,而是将事实理由归结到该事实如何适用法律的结果上。大陆法系国家是从广义上理解判决理由的,认定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制定法,适用法律相对来说并不是复杂的事,而案件事实的确认和心证的形成很重要。在大多数案件中,争议的是事实而不是法律,判决理由是据以得出判决结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的结合。我国对判决理由的认识虽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由于长期受司法神秘主义和司法工具主义观念的束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判决理由总体认识上是模糊的,对说明判决理由根本不予重视,大量的判决书存在不说理或者说理性不强的现象。

从世界范围看,判决书中要写明理由的做法是随着民主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因为,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明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两个主文相同的判决,可能是根据不同理由作成的,而两个不同的判决也可能根据同一原则作成。不写判决理由就无法使人明确判决根据,无法说服当事人及其他人,甚至无法说服法官本人。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要求判决书必须写明理由,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判决书应当附具理由。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判决书必须写明理由。

判决理由的功能

判决理由的功能就是指理由对于判决书的功用和效果。综合起来,判决理由主要有四方面的功能。

(一)吸收不满,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

当判决对一个人不利时,理由陈述可以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如果一项判决是附带理由的,那么人们就更倾向于接受这项判决。即使他不同意这些理由,但至少会觉得所关心的问题并没有被粗暴地拒绝。即使受判决影响的人不接受该判决,但判决理由的存在可以增加其他人对程序的信任并防止守法危机的发生。

(二)限制恣意,提高判决的公信力

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客观事实的复杂性,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同时裁量权又受证据规则和解释规则的制约。判决理由的阐释,就是要求法官公开认定证据的心证过程和适用法律的合理性。“对一个认真的法官来说,撰写一项有说服力的阐明一个案件结局的意见的单纯责任,就是一种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深切的抑制因素。”近年来,人们对司法腐败的现象反映强烈。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使得各级法院在没有自由裁量权规则控制的情况下变本加厉地实施自由裁量行为,粗线条的法律适用和千篇一律的裁判文书背后隐藏着五花八门的判决,同一辖区、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不同法官之间可能就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司法结果的差异性影响着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导致申诉和再审案件大幅上升,又恶性循环地导致司法权威的进一步衰落,恣意干预司法的借口进一步增多,立法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排斥”。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司法制度、法官品格、法官素质、社会环境、责任追究等),但判决书过于简单,判决理由论述不充分,在很大程度上使腐败现象有了更大的存在空间。如果把判决书说明理由的制度固定下来,并明确要求不说理的判决必须撤销,以此作为衡量法官水平的主要标准,则对限制法官的恣意将会大有效果,法院、法官及其判决书的公信力会逐步提高。

(三)便于当事人上诉与上级法院审查

判决理由公之于众,便于当事人及律师明白胜诉和败诉的原因,从而决定是否上诉,不服判决的哪些理由进行上诉。“判决意见的首要功能是使得律师,尤其是败诉的律师感觉他们的案件已经得到认真和公平的审理。”同时,也让胜诉方知道何以赢得诉讼。由于当事人的上诉材料是针对具体的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写成的,所以,上诉法院可以有针对性地复核其上诉的正当性,从而确定一审判决的妥当性。在申诉案中也具有同样的功能。

(四)指导功能

判决书通过公布,使本法院和其他法院知道自己的判例,对处理同类案件起指导作用。特别是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奉行“遵循先例”原则,判例中的判决理由本身就构成法律,对此后的同类案件有拘束力。

判决理由的根据

判决理由作为判决结果正当性的根据,是判决书的灵魂,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判决理由的形成是依据一定的程序而产生的,其理由本身又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规则,只有符合程序正当性的理由,才具有说服力。

第一,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判决时公开判决理由。程序要求,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反对暗箱操作。判决是法官作为第三方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判决的当事人有知情权,法院有义务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并公开自己的心证过程和法律解释过程,这也是程序民主的表现。

第二,程序的对等性要求判决理由中充分陈述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判决理由充分体现了程序参与者的主张,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法官必须以认真对待当事人主张的方式,对自己作出决定的根据进行充分的证明,法官作出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当事者提出的证据和辩论的基础上,并与此相对应。”

第三,程序的中立性和合理性要求判决理由公正、无偏私,合理判决,充分论证。判决者据以制作裁决的理由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和充分的论证,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进行冷静、详细的讨论和衡量,结论必须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形成,向诉讼各方及社会公众公开论证自己所作判决的合理性和正确性。避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从而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

第四,程序的和平性最终通过判决理由的充分陈述达到判决的正当化,从而消减冲突,吸收不满,使判决更易为败诉者接受。由于程序是预设的,任何人通过司法解决纠纷,就意味着接受了程序的约束,只要严格按照程序运作,当事人没有不服的理由。“如下变量对判决的可接受性有着潜在的影响:作为回报或惩戒的结果内容(非奖即罚的绝对结果);参与者预期或希望的结果(对比结果);根据相同案件的判决而预期的结果(同等对待);参与者依据自己的标准而认为是公正的结果(分配正义);对主导程序的权威人士的评估(合法性);产生结果的程序公正性。”程序向相关的个人提供了一个学习过程,让他们接受程序的结果并作为将来行为的依据。“它不需要个人确信他们得到了公正的对待,而是改变了当事人的期望结构的生存环境,通过这种方式将当事人在程序中整合起来,使得他们在最后除了接受决定以外别无选择。”德国学者卢曼称之为“通过程序的合法化”,判决理由通过充分说理和论证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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