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作用
函证可以为审计师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降低检查风险至可接受的水平。
例如,A公司会计记录上记载截至×年×月×日有在B银行的存款100万元,则审计师可以向B银行发出询证函以获取B银行对于A公司存款的说明。如果B银行确认A公司的记录是准确的,则审计师可以确认A公司的会计记录。
结果及评价
若审计师在实施函证后的合理时限内未能收到回函,则应被询证人进行二次函证。
若审计师就同一审计目标发出向多位被询证人进行函证,则应在收到回函后,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作为综合性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并记录对函证结果做出的评价。函证结果汇总表应当包括:函证编号;被询证人名称;函证信息;函证方式;函证日期,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日期;回函日期;回函结果;可确认的信息;信息差异及说明;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