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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经营权

申请步骤

1.首先你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成立的手续,

2.到技术监督度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3.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手续,

4.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7.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海关办理备案

企业应当持下列单证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备手续;

1.项目批准文件的副本及复印件;

2.批准证书的副本及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复印件。

5.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

与开户相关的合同;

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

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

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营业执照;

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

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

特殊情况,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开户程序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7.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委托出口经营权

生产企业即使没有出口经营权,也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优惠.不过这时你得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下附文件:

(一)明确: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享受出口退税及申报管理办法。

(二)明确自产产品的界定。

下附有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2002-02-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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