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化解民间纠纷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干部工作方法方式简单粗暴,有的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欺压百姓。还有相当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因此在村两委的选举上,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附和性,一些地方虽是通过“海选”选出的“领头雁”,往往是在农村势力大,宗族房头大的人当选,干起事来往往得不到人心。这些都会影响干群关系,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复杂化,打官司难,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农民普遍不富裕,而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费钱,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农村如发生纠纷有关人员插手矛盾纠纷调处,使纠纷久拖不决,有的不了了之。现在农村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出了一个小纠纷,双方都有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写条子,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无法处理。有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或互相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即影响了干群关系,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5、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虽开展多年,但只流形式,走过场,只停留在刷标语、出墙报、法律咨询等,普法工作很难做到规范化、普及化,再者村民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农村村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村民对国家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与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纠纷问题总是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按照农村旧风俗旧习惯来解决处理。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性质特点
(一)纠纷主体的素质特征明显。据有关资料统计: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政治文化法律素质低而引发纠纷的比例偏大。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序的占83.7%;非党、团员群众占98%。偏低的政治、文化、法律素质决定了这些村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淡薄,适应社会环境能力差,在处理人际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得失等问题时,往往突出个人利益。主观臆断、心胸狭窄、甚至不惜损人利已,不讲公德。出现矛盾后,不计任何后果,且极容易受外界影响,点火就着,往往造成纠纷激发,引发治安案例或刑事案例。 基层干部调解
(二)纠纷的类型多样化。民间纠纷可以分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轻微刑事纠纷三大类,每一类中又包括多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1990年以前,农村民事纠纷多以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和宅基地等几种类型为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合同及劳务等方面纠纷的发生呈现了上升趋势。
(三)农村民间纠纷的季节性较强。这些纠纷的时间性很强,表现集中,如春秋季,农村修建房屋,房屋宅基地纠纷大量产生,夏秋时生产经营纠纷增多,年初制订规划、安排生产、年底结算时的合同纠纷增多,雨季的邻里妨害和障碍纠纷增多,节假日的婚姻家庭纠纷增多,春节舞龙灯、清明扫墓的宗族械斗纠纷增多等等。这些纠纷的最大特点就是集中产生并且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四)多发性民间纠纷呈增长趋势。从农村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数量看,以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纠纷占11.1%,经济纠纷占10.7%。
(五)民间纠纷调处的难度增大。排解民间纠纷是一件比较复杂的工作,它需要严格地依法办事,同时也涉及道德的教育和劝导。有些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情况,有的涉及政策的指导,有的涉及领导工作的失误。有些民间纠纷的调处还需经过比较复杂的过程,首先是基层调委会的调解,调解不成功由乡镇政府做出行政裁决,不服裁决还需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一系列过程。而有些乡镇政府因牵涉行政诉讼问题不愿做出裁决,这就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些纠纷久拖不决,由此酿成恶性事件都不乏其例。另外在排解纠纷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及治与查泛起的宗族势力的野蛮介入,从而增强了纠纷的复杂性,加大的调解难度。而调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不具备强制力,调解人是在化解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时,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耗费很大精力,而且自身安全也没有保障。
(六)民间纠纷激化成治安案例、刑事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民间纠纷如不能及时妥善调处,往往激化成伤害案并且有激化快,情节恶劣等特征。据公安部门透露,绝大部分伤害案、纵火案、投毒案、杀人案有明显的民转刑过程。
纠纷类别
纠纷调解当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有三大类:1.干群纠纷,主要是村级干部与农民群众的纠纷。这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20%,是当前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中突出的问题。产生干群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干部身上。有的基层干部处事不公正或不公开,有的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不善,给群众带来损失,有的吃喝招待大手大脚、铺张浪费,遭到群众反对,有的滥施权威,欺压百姓,成为千夫所指的地痞地霸等。反映在群众方面,则是对政府的政策、结合片面的理解或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引发纠纷产生矛盾往往因为一点小事,动辄赴省进京、频繁上访,反映了部分群众对基层政府的某种情绪。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经济纠纷。据统计,以各类生产、经营承包、债权债务、经济赔偿等纠纷占纠纷总数的35%。尤其以生产经营方面纠纷居多。还有水利设施的利用,土地征用,道路水渠的开挖及走向等纠纷。此外,农村债权债伤纠纷也在逐年增加。此类纠纷反映了当事人缺乏经济头脑,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纠纷的一种新情况。3.一般民间纠纷。是指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坟山、邻里纠纷等。其中婚姻家庭纠纷仍然居高不下。房屋宅基地纠纷虽属老问题,近年来也有很大变化。这些一般民间纠纷不断从隐蔽型转化为公开型,从静态型转为动态型,从温和型转为激化型,如果解决不及时、不正确,最容易引发自杀、凶杀、重伤和群众械斗。这些类型的纠纷又往往呈交叉性,使纠纷复杂化,给调处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的突发性增强,突发性的纠纷如不及时调处极易造成死伤,后果严重。二是群体性纠纷增多,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其危害十分严重。由于双方当事人是涉及不同利益的群体,纠纷一旦发生,牵涉面广,人数多,情况复杂,极易激化,排解困难。
治理研究
(一)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逐步解决一些较深层次的民间纠纷。一是科学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加速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加大国家、地方、农民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加速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消除农村因基础设施不配套引起的矛盾纠纷。三是坚定不移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增加集体收入。 调解流程
(二)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觉悟和法制道德观念。对广大农民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教育,是党在农村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一是结合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减少和掏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二是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农民,使广大农民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与自己生产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养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习惯。
(三)加强村级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解决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密切党群关系。首先,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要下大力气对村干部进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培训,造就一批懂法律、有政策水平、办事公道、廉洁勤政的农村干部队伍。其次要切实转变农村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法,理顺群众的情绪,改善与群众的关系。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基层党组织、政权组织、司法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在治理农村民间纠纷的具体工作中,要以维护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的大局去认识它的重要性,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战略高度去认识它的紧迫性,从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需要去认识它的必要性,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去认识它的长期性,切实加强地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党和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把治理民间纠纷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把主动参与民间纠纷治理工作做为克服官僚主义,转变工作作风,勤政爱民的重要内容。
(五)齐抓共管,实行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对于多发性民间纠纷,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实行专项治理。农村民间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和经济三类,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以上三类纠纷上。治理民间纠纷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一切力量积极参与,只有把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才能切实收到成效。
具体对策
1、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针对农村因田边地角、山林、住宅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分析当前农民纠纷发展变化特征,探索新形势调解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信息网络和调控预防工作机制,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其次,要加强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力度。应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调处民间纠纷要做到严格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不以权压人,以势欺人,禁止违法处理。第三,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如:由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形势,及时排查、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 民间纠纷调解
2、加大普法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公批公判大会、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遵法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
3、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充分利用各种成人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理论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并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对重大影响矛盾纠纷具体过问,帮助协调各部门关系,把调解矛盾纠纷落到人,做到定时汇报,定时结案。对矛盾纠纷处理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