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机产品低征高扣
农机产品低征高扣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农机产品(整机,不包含农机零部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形成进项税额的生产农机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和农机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却是17%,无形中在增值税征税和扣税之间造成4%的“倒挂”税负差异。要弥补“低征高扣”造成的税负差异并实现增值税税款,需要产品达到一定的毛利率水平。
农机产品低征高扣的形成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农机产品(整机,不包含农机零部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形成进项税额的生产农机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和农机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却是17%,无形中在增值税征税和扣税之间造成4%的“倒挂”税负差异,即所谓的“低征高扣”。要弥补“低征高扣”造成的税负差异并实现增值税税款,需要产品达到一定的毛利率水平。
假设企业购进“材料”为100元,则该笔业务的进项税额为:100×17%=17(元)。要实现17元销项税额,产品售价需为:17÷13%=130.8(元)。
上述计算表明,只有产品毛利率至少达到30.8%时,才能弥补4%的税负差异,使征税额与扣税额大致相抵,不会形成留抵税额或者可能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但这个毛利率也是在原材物料一次性投入的前提下测算的,如果考虑企业的库存原材物料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就可以抵扣的情况,需要的毛利率水平就不只是30.8%了。
据调查,相对于其他机械产品,农机产品的毛利率长期偏低,加上近几年钢材、燃料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目前潍坊市整个农机制造行业的毛利率只有9%左右,导致农机行业毛利率偏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整个行业对农机的研发投入不足,设备更新不够,多数产品技术性能、产品可靠性等指标较为落后,在国内主流市场以及海外市场缺乏竞争力;二是无序竞争导致微利,农机产品的生产技术要求较低,很多小型企业在技术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就能生产,使得国内农机企业无序竞争加剧,大部分企业长期处在微利和亏损边缘。
虽然A公司已实现产品的集约化规模生产,产品技术性能较为先进,再加上品牌影响力,相比其他农机制造企业能获得更高的利润率,但通过测算,该企业在农机产品高速发展阶段产品毛利率最高也只有14%左右,远低于30.8%的纳税临界点,存在巨额留抵税款也就不可避免。因此,企业从正式投产到现在,年均销售收入达到80亿元,增值税留抵税额也累计达5亿元,平均年增幅近30%。
农机产品低征高扣的政策效应
“低征高扣”政策使产品增值不增税。我国增值税立法原则是针对产品在各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其征收方式是环环相扣的链条式,任何一个环节征税或抵扣不足,都会导致该链条的脱节,使税负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农机产品的“低征高扣”政策造成了该行业大量的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产品有增值却不能实现税款,因为税收制度设计的低税率而“隐藏”了产品“增值”的事实,这一现象违背了增值税的实质课税原则和公平原则,也成为农机生产行业在9%毛利率下普遍没有实现增值税的主要原因。
“低征高扣”政策导致同一类型产品税负不公。一方面,生产农机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仍然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形成对同一类型产品的征税税负不一致;另一方面,部分技术先进、质量过硬、利润率高,达到纳税临界点的农机产品与长期存在留抵税额的产品相比要承担一定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对研发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低征高扣”政策为企业提供了避税机会。“低征高扣”政策为企业长期零申报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使企业不注重成本核算和税务核算,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不便。同时,企业还利用“低征高扣”政策造成的大量留抵税额进行避税,如对关联企业高价销售低价购进,转移关联企业的税负,使关联企业少缴税,为关联企业避税提供了机会。
大量留抵税额占用了企业资金。“低征高扣”政策使农机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倒挂,农机企业长期不缴税或缴税很少,虽然这是隐性补贴,总体上对企业的收益有好处,但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对留抵税额不予退税,而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样造成企业的留抵税额长期挂账,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
农机产品低征高扣的政策建议
农机产品适用13%增值税低税率政策的目的就是减轻农机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农机产业的发展。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低征高扣”政策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对农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要真正促进整个农机行业的发展,还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增值税税收制度,使之在促进农机行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效应。
一是引导企业通过科学调整产品结构,逐步缩小“低征高扣”税负差异。首先,应遵循集约化、产业化、效能化原则,企业可通过加大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提高增值空间大、适用税率高的产品产能,来缩减和消除由于“低征高扣”造成的大量增值税留抵税额。其次,应逐步淘汰部分技术简单、产品附加值偏低的适用13%税率的小型收获机械,进一步缩减利润率较低的适用13%税率的农机产品的产量,集中有限资金进行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更新,提高质量扩大出口,保证“拳头”农机产品的国内领先地位和获利能力。最后,要扩大收益更高的17%税率的重工机械产品产量和技术研发投入,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农机产品“低征高扣”政策对留抵税额的影响。
二是建议统一征税和扣税税率,对企业实现税款采取退税政策。建议把农机产品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由现在的13%提高到17%,购进抵扣税率不变。通过对征、扣实行同一税率,既符合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基本原理,不破坏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做到产品增值就增税,还可有效避免部分企业利用“低征高扣”增值税政策的税负差距人为调节关联企业增值税税款问题。同时,对由于提高产品适用税率而实现上缴的税款给予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的优惠。由于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高,带有“公益”性质,因此对农机企业也可像对农业产业一样,采取“多补少取”的优惠政策,对农机企业上缴的税款实行退税或财政返还政策,以缓解农机企业的资金和生存压力。对退税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只能用于农机产品研发和技术投入,以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确保我国农机产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三是建议在现阶段下对农机企业留抵税额实行退税或财政返还政策,缓解农机行业的资金紧张状况。对目前已经形成的留抵税额进行返退,不仅可以体现税收对产业和经济的扶持和调节作用,更能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化战略的支持。因此,对农业装备制造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实行当年退还或财政返还企业办法,既维护增值税链条的稳定,也符合增值税原理,还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退税所需财政资金,可以采取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方式,以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也可以按现行增值税分配比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