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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制

简介

农奴制农奴制,又称封建领主制。是少数封建领主或农奴主占有大部分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而农奴主则利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

典型的农奴制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而直到19世纪,俄国和印度仍保持着农奴制。这些地区的农奴与农村公社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农奴制,学术界看法不一。民主改革前,中国少数民族中约有400万人生活在农奴制下。最为典型的是西藏的农奴制和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 中国西藏地区,于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时,彻底消灭了农奴制。

14世纪,随着莫斯科公国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外来骚扰减少,俄国的封建经济出现较快的发展。到了15世纪,出现小封地占有者阶层,称为地主贵族或小贵族。地主贵族为了从封地上榨取最大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因此都竭力把依附农民固着在土地上。到了近代,沙皇们多次制定法令,限制农民的迁徙。 1649年,沙皇阿历克谢·米哈依洛维奇颁布《法典》,规定农民不论逃亡多久,只要被找到,就必须连同其家属和全部财产都归还原主。《法典》从法律上确立了俄国的农奴制度,标志着俄国农奴制的形成。

农奴制束缚了人们的自由劳动力,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是俄国落后的原因。

起源

农奴制隶农制起源于古罗马共和时期,隶农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但是他本质上是依附于主人的,隶农制起源主要是罗马共和后期,当时一个是奴隶发生了大规模的起义,比如像斯巴达克起义。另外一个罗马在海外的奴隶数量由于扩张战争的停止,所以奴隶的数量来源也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迫使奴隶主改变他们的奴役方式,将奴隶主很多庄园把大地产分成若干的小快给奴隶种,这就是隶农,当然隶农的起源在罗马共和时期最初还是一些自由人,但是在奴隶主被迫放弃那种奴隶制的生产方式以后,把小块土地分给奴隶,原来的自由人获得小块土地的奴隶逐渐地也丧失了人身自由,依附于奴隶主。

中世纪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时间跨度从西罗马帝国的衰落延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一般来说,史学界认为,古罗马帝制初期的隶农制和日耳曼人大迁徙之前的温和的奴隶制被看作是中世纪西欧农奴制的渊源。日耳曼人在迁徙后灭掉了西罗马奴隶制帝国,建立了一系列新兴封建国家,诸多战乱的摧残、沉重的税收与兵役负担、教俗贵族的土地兼并使大量的日耳曼自由农民破产,纷纷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农奴。另一方面,国王通过土地的层层分封,构建了一个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各级世俗和僧侣贵族占有大量的土地,拥有封建的领主权,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隶农权,他们将农奴限制在自己的庄园中进行奴役。大约在十世纪,西欧农奴制基本形成。

14世纪,随着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外来骚扰减少,封建经济出现较快的发展。到了15世纪,出现小封地占有者阶层,称为地主贵族或小贵族。地主贵族为了从封地上榨取最大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因此都竭力把依附农民固着在土地上。到了近代,沙皇们多次制定法令,限制农民的迁徙。标志着农奴制的形成。

野蛮制度

农奴制六七个世纪之前,在欧洲曾经存在着一种封建农奴制,农奴制和教会的肆意横行让欧洲的那个时代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在西藏直到20世纪50年代也存在着封建农奴制,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法国藏学家亚历山大·达维·尼尔,被认为是第一个到达拉萨的欧洲女性。她在1953年出版的《古老的西藏面对新生的中国》这本书中写到,旧西藏所有的农民都是终身负债的农奴,他们完全丧失了一切人的自由。

法国的理性主义的三杰: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特别是伏尔泰和卢梭,对欧洲中世纪的批判毫不留情,对西藏神权和政权合一的政教合一的制度,认为这是最黑暗的制度。

历史学家所说的中世纪是指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一段历史时期。

古罗马在公元前的三世纪末和二世纪初到公元的二世纪,大概400年的时间里,发展出很大规模的奴隶制庄园。像在西西里的一些奴隶制的大庄园当中,奴隶甚至要戴着镣铐进行劳动,在监工的皮鞭下。在西藏的庄园也是以庄园的形式进行生产、组织、劳动、分配的,这个和古罗马的奴隶制的庄园有相近之处。农奴制和奴隶制只隔着一张纸,它是人类史上依附程度最强的人身依附制度或者最残酷的剥削制度,农奴制是接近于它的,仅次于它的亚残酷的制度。

位于西藏高原的布达拉宫,是历代达赖喇嘛进行政治、宗教活动和居住的场所。就在这座宫殿的不远处有一座地牢,是专门用来惩罚贫民的,人们叫它蝎子洞。洞里的毒蝎毒死了无数的农奴百姓。这些在今天令现代人难以置信的一幕,都曾是人类历史上的真实场景,是历史画卷中最黑暗、最残酷的一页。对于中世纪这段历史,郭方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专家,曾进行过多年的研究并对历史遗迹做过实地考察。他说,农奴制在世界历史上应该说是一种黑暗的制度,可以讲世界各地曾经普遍存在。比如在欧洲、在中世纪初期形成农奴制,往往是征服、奴役和压迫的结果。使原来各种身份的农业生产劳动者,首先丧失了土地和一切生产资料,然后又丧失了人身自由,当了农奴之后境遇很悲惨。

在西方的文学艺术作品中,不乏对这一时期底层人民生活的记录。作为一个农奴一生人身没自由,也没有什么真正的家庭幸福。生产劳动又很繁重,生产劳动不是按自己意愿,成果也大部分不归自己所有。没有迁徙自由。在教会统治下更没有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自由。

在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已经出现了自耕农和佃农,但是农奴,仍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长时间的存在。欧洲的农奴制最晚终结于19世纪的俄罗斯。但在中国的西藏,直到20世纪中叶,仍有百万农奴在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终其一生。他们的境况比欧洲中世纪的农奴更为悲惨。

朋措扎西,藏族,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原副总干事,用“很野蛮,很落后,很残酷”三个词形容农奴的生活。

《农奴》是一部描写西藏农奴悲惨生活的故事片,今年87岁的编剧黄宗江对半个世纪前的那段经历记忆犹新。电影《农奴》拍摄于1962年,黄宗江当时四次进藏,对西藏解放前普通民众的生活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影片中农奴主说:你这奴才敢顶撞我,没割掉你舌头便宜了你,叫他女人把他们三代欠的债,连同收尸税一起送来。要不就叫他把鞭子送回来。

黄宗江说,我在西藏拉萨的时候看了一个活报剧,就是老百姓演的,叫做“强巴的遭遇”,写一个强巴被农奴主欺压得就装哑巴了。等到平叛以后他说话了,强巴的遭遇,怎么受虐待、受迫害,底下老百姓看了非常感动。

剧中,农奴强巴只有几句台词。强巴的扮演者是西藏话剧团的演员旺堆。黄宗江还记得当时找他扮演角色时的情景。旺堆之所以有这样的表演,是因为他就出生于农奴家庭。他脱离农奴庄园的时候,已经17岁了。不仅仅是强巴的扮演者,片中的其他演员也都出身于农奴家庭。我们看到电影里有很多场景,还有一些细节很残酷甚至很残忍,都是源于现实。演员索朗绕登说,我的背上,贵族、小贵族骑多少次了。我从9岁开始给小贵族少爷当佣人,他们考试时候考试不及格,打的不是他们,是打我们。这些出身农奴的演员认为电影真实地反映了旧西藏贫民的生活状态。

在布达拉宫下面的雪生展览馆,陈列并还原了旧西藏的种种管理制度和生活习俗。农奴的孩子生下来到死一生都是奴隶,也就是说,这个小孩可以出售、可以买卖、可以交换,一切用在物品上的交换都可以用在这个小孩身上。当时旧西藏有个法典,这个法典上说,女人生孩子、鸡下蛋都要交税。

农奴制在人类历史上被认为是黑暗的一页,但是它在西藏和中世纪的欧洲却延续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它们长时间存在呢?无论是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还是旧西藏的农奴制,宗教和政权的紧密结合,使农奴制的存在有了深层的制度保障。农奴制是黑暗的一页,至于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更是历史上落后野蛮的一章。从历史的发展进步上,再从横向,各国对比上。无论从经济的发展,无论从政治的民主,无论从人民生活的自由幸福,无论从政治的民主、人权的保障,还有人思想和行动的自由。各个层面来看,农奴制和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应该说是一无是处。

俄国农奴制改革

历史背景

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于1861年进行的自上而下废除农奴制的改革。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因素在俄 国农奴制社会内部逐步发展起来。大工厂逐渐代替手工工场,机器生产逐渐代替手工操作,自由雇佣劳动逐渐 代替农奴劳动。在农业中,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自 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日趋瓦解。资本主义发展要求打破农 奴制的束缚。

改革结果

1861年农奴制度改革毕竟加速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使资本主义在国民经济许多部门中得以确立。俄国开始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经济状态。所以列宁认为,“1861年2月19日标志着从农奴时代中成长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的俄国的开端”。

在农业方面,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明显地表现在农民阶级的分化上。在农村,农民阶级一方面分化出少数富农,他们拥有优良的牲畜、农具和大量土地资金,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他们不仅购买农民所出卖的份地,而且还买进地主所出售的庄园。另一方面是分化出了一大批破产的农民,他们不仅失去了土地,而且丧失了其他生产资料,沦为农村中的无产阶级。这些农村无产阶级和农奴制改革所造成的无地农民就形成了一支雇佣大军,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十九世纪末,根据全俄人口调查材料,俄国雇佣工人大约已有1千万。

农民的分化促进地主经济循着资本主义道路演进。农民破产后,由于失掉了马匹和农具,不能再为地主服工役了,这就迫使地主不得不采取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农民的分化进一步破坏了自然经济,农村和市场的联系也日益频繁,这些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工业方面,资本主义也同样得到了迅速发展。1861~1881年间,布匹的生产增加了两倍,织布工厂排挤了手工织布业。1860~1890年,生铁的产量由2,050万普特增至5,660万普特;钢产量由1,250万普特增至5,2000万普特;煤的产量由1,800万普特增至36,700万普特。1866年俄国的工厂不到3千个,1903年已近9千个了。

随着资本主义在工农业中的发展,国内市场的扩大,铁路的修建也迅速增长。1865~1895年,俄国的铁路已由3,374俄里增至31,728俄里。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俄国已基本完成工业革命。 走上了西方列强殖民扩张的道路,成为了继英法美之后的一大工业强国。

西藏民主改革

西藏民主改革之前,是一个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被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农奴主把农奴和奴隶当作私有财产,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在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直到民主改革时被废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文将人分成三等九级,规定人们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典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等,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一根草绳。农奴主以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动辄对农奴和奴隶实施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投水等骇人听闻的酷刑。

原西藏地方政府对农奴实行的酷刑废除封建农奴制度,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西藏人民的迫切愿望。西藏人民为摆脱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统治,争取自己的做人权利,采用请愿、逃亡、抗租抗差和武装反抗等形式,进行了不断的斗争。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肯定了改革西藏社会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对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根本反对改革,鼓吹“长期不改,永远不改”,试图永远保持农奴制度,以维护既得利益。面对西藏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他们不是顺应民意,而是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组织一系列武装叛乱和分裂活动,杀害中央驻西藏干部,残害拥护改革的西藏群众,并于1959年3月10日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宣布“西藏独立”,发动全面的武装叛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人民一道坚决平息了叛乱。

1959年3月28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原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从此,西藏百万农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充分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与旧西藏贫穷、落后、专制,广大群众生存权、政治权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悲惨状况形成鲜明对比。

平息达赖集团全面武装叛乱、实行民主改革,不仅是西藏百万农奴人权的大解放,是中国人权史上的伟大创举,而且是世界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篇章。

农奴和奴隶获得解放。1959年中央政府下令平息西藏叛乱后,立即解散了压迫西藏人民数百年的西藏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军队、法庭和监狱,废止了旧西藏法典及其野蛮刑罚。紧接着,开展了群众性的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制度、反对奴役和进行减租减息的运动,宣布解放农奴和奴隶,废除人身依附关系,废除农奴主放给劳动人民的高利贷债务。百万农奴和奴隶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从此获得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不再遭受农奴主的强迫劳动和非人待遇。他们的劳动果实从此归自己所有,不再遭受沉重的差税和高利贷剥削。

农奴以烧地契的方式来庆祝自己的解放封建农奴主的土地所有制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被废除。1959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决议》,决定对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国家出钱赎买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

众所周知,旧西藏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达赖喇嘛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首领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脑,集政教大权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实行僧俗官员双轨制,僧官大于俗官。寺院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一系列特权。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实行政教完全分离。一方面,在民主改革中,明令规定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爱国守法的喇嘛寺庙,保护人民有当喇嘛、尼姑的自由和喇嘛、尼姑还俗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受干涉。另一方面,通过改革,废除寺庙在经济、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权,废除寺庙的封建占有、封建剥削、人身奴役以及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和等级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既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为西藏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公民权利和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西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样,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西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这些代表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民主改革前,西藏妇女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毫无政治地位。民主改革后,西藏妇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翻身作主的农奴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了投票选举逐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作为藏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人民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昔日的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他们踊跃参加选举,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一大批翻身农奴和奴隶担任了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出席大会的301名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以上,西藏上层爱国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占11%多,藏族代表中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西藏自治区的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行,从制度上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保障了藏族人民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以及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都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其他人员也要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自治区历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藏族干部。西藏自治区不仅享有省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有权根据本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决定本地的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地方实际情况的,西藏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据统计,从1965年自治区成立到现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颁布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权益。同时,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和保护。

经济社会发展权利与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不断改善。民主改革50年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支持下,大力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使西藏的整个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西藏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

民主改革,消灭了在西藏延续近千年的封建农奴制度,使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这是西藏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大变革,是对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一个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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