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收入常见会计错弊
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错弊有以下几种:
1.其他业务收入入账时间提前或拖后
(1)入账时间提前。有的企业往往在月末或年末,为完成利润指标,掩饰亏损,而把应在下月或下年度入账的收入列入本期。
(2)入账时间拖后。有的企业对已实现的收入长时间不入账(尤其是现金收入),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当月利润不实;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个人挪用、贪污或形成“小金库”。
2.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金额不正确,漏记、虚增、嘲瞒其他业务收入
(1)多列或虚列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2)少计或不计其他业务收入(尤其是一些不经常发生的收现业务),从而达到隐瞒利润,私设“小金库”,或个人贪污、挪用的目的。
3.其他业务收入列示的内容、范围不符合规定
各个企业在列示其他业务收入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但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金的目的,把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中。
4.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不规范
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费用”等账户。
(2)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而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直接冲销“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没有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3)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只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没有相应结转成本和支出,违背了配比原则。
(4)将属于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的收入误列作其他业务收入。如某企业将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36 000元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6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6 000
上述问题表现在此项净收益应列作营业外收入,而该企业却列作了其他业务收入,对此项收入如果缴纳了营业税,便造成了多纳税的情况。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一、其他业务收入的账户设置
“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实例
大华公司将一批生产用的原材料让售给兴达公司,专用发票列明材料价款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共计11 7 00元,另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1 20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材料已经发出,同时收到兴达公司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应收票据──兴达公司12 9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大华公司原租给甲工厂的一批包装物,到期不能收回,该批包装物押金8 000元,应收而未收的租金200元、增值税额34元,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为7 766元(8 000-200一34),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1 128元(6638×17%)。
(1)没收押金,抵扣应收而未收的租金,记: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甲工厂 8 000
贷:其他应收款──甲工厂234
其他业务收入 6 63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28
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收入”的查账要点
“其他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相比,“其他业务收入”在企业业务收入中的比重较小或处于次要地位,但如果发生舞弊,往往会直接影响到税收。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查证:
一、企业生产销售的残次品、附产品、废产品和下脚废料收入不入账,形成账外账。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附产品销售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畴。如果不入账,就会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所得税。对此,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首先要了解企业生产特点,掌握是否会产生附产品等;生产中产生废品废料、下脚废料是否首先记入原材料。如果在检查中发现账上无记录,可能是将产生的余料、附产品收入记入了账外账,检查人员应追问其去向,查清问题。
二、混淆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界限,将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的事项记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少缴相关流转税。如企业销售原材料收入,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记入营业外收入,就会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对此应通过检查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发现线索,再通过账户调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加以审核。
三、对劳务收入的审查。如企业发生的非独立核算的运输部门的对外运输收入、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收入等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范畴。由于这些行为不是企业经常发生的行为,企业往往利用其进行舞弊。检查时应注意企业有无发生收入不入账、收入挂往来账或少记收入账的问题,对已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劳务收入,通过审查企业提供的劳务价值量与记入账的劳务收入是否相符,来分析是否存在少记收入的情况。对隐匿收入的行为,应首先审阅合同,了解收取劳务款的时间和数额,再查看其他收入明细账有无收入记录;如果无记录,应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根据日记账所说明的该笔业务的日期、凭证号码,找出会计凭证,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查证企业有无将收入转移到往来账逃避流转税和所得税的问题。
四、对包装物押金的检查。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按照应税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等流转税。对此,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结合出借合同,弄清包装物的出借时间,就可查证有无到期无法归还的包装物押金没有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而挂在其他应付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