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背景
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就是国家之间就关税问题所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其内容通常包括降低和免除缔约国之间的关税,以至最终取消同盟内部各国的关境,实现缔约国之间的商品自由流通;协调各缔约国的关税税率,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建立共同的关境,以加强同盟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量。此外,协议的内容往往还涉及到那些对贸易有限制作用的费用和限额。不同国家间的关税同盟,虽然在内容形式上多有雷同之处,但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关税同盟与发达国家之间缔结的关税同盟在性质上并不一样。前者是属于防御性的;而后者则是争夺性的,目的为使参加同盟的国家,在争夺国际市场的激烈贸易战中能够处于有利的地位。
1834年建立并逐步发展扩大的德意志”>德意志关税同盟,是较早出现的关税同盟组织,对促进当时德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统一起过一定作用。在19世纪70年代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前,德国的各邦之间和各邦的内部,关卡林立,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1818年,普鲁士”>普鲁士率先废除了内地关税;继之于1826年建立了北德意志关税同盟;事隔两年,又分别建成了中德和南德各邦两个关税同盟。
1834年由18个邦联合起来,组成了以普鲁士为盟主的德意志关税同盟;此后,这个同盟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德语地区,成为全德关税同盟。同盟公约的内容包括:废除内部关税,统一对外税则,提高进口税率”>进口税率,关税收入按比例分配给盟内各邦等等。此外,还有1865年建立的法国和摩纳哥”>摩纳哥关税同盟。
1924年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公国建立的关税同盟;1948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建立的关税同盟;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缔结的关税同盟;1960年一度建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及中非关税及经济联盟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等。当时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贸易联盟,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同盟有所不同,前者q内部的自由贸易仅限于工业品,对联盟外的国家不实行统一关税。
主要特征
关税同盟大体可分为两类: 关税同盟相关书籍
一类是发达国家间建立的,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其目的在于确保西欧国家的市场,抵制美国产品的竞争,促进内部贸易的发展,积极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另一类是由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关税同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地区各国的民族利益,促进区内的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如中非关税同盟与经济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关税同盟的主要特征是:成员国相互之间不仅取消了贸易壁垒,实行自由贸易,还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也就是说,关税同盟的成员除相互同意消除彼此的贸易障碍之外,还采取共同对外的关税及贸易政策。GATT规定,关税同盟如果不是立即成立,而是经过一段期间逐步完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这个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建立关税同盟的前提条件
1、已建立的关税同盟或签订的临时协定的缔约方对非同盟或临时协定参加国所实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建立同盟或签订协定前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相应措施的一般限制水平。
2、建立自由贸易区或订立临时协定后,各组成领土对非贸易集团或协定参加国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组成共同关税领土前所实施的相应的限制措施。
3、上述临时协定应订有在合理期限内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
保护措施
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项: 关税分析图
1、减低直至取消同盟内部的关税。为达到这一目的,同盟往往规定成员国在同盟内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逐步地从各自现行的对外关税税率,过渡到同盟所规定的统一关税税率,直至最后取消成员国彼此间的关税
2、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关税税率。在对外方面,同盟国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调高或调低各自原有的对外关税税率,最终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并且逐步统一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如对外歧视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
3、对从同盟外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提供国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别关税,如特惠税率、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优惠税率、普通税率;
4、制定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如进口限额、卫生防疫等等。
主要意义
共同对外关税的建立的意义 关税
1、它避免了自由贸易区需要以原产地原则作为补充,保持商品正常流动的问题。在这里,代替原产地原则的是筑起共同的“对外壁垒”,从这个意义上看,关税同盟比自由贸易区的排他性更强一些。
2、它使成员国的“国家主权”出让给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程度更多一些,以致一旦一个国家加入了某个关税同盟,它就失去了自主关税的权利。现实中比较典型的关税同盟是1958年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静态效应
有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贸易创造效应是指产生由生产成本较高的国内生产转向成本较低的贸易对象国生产,本国从其他成员国进口产品所带来的利益。贸易转移效庆是指产品过去从生产成本较低的非成员国进口转向从成本较高的成员国进口的损失。这是参加关税同盟的代价。当贸易创造效应大于转移效应时,参加关税同盟给成员国带来的综合效应就是净效应,意味着成员国的经济福利水平的提高;反之,则为净损失和经济福利水平的下降。
动态效应
关税同盟不仅会给参加国会带来静态影响,还会给它们带来某些动态影响。有时,这种动态效应比其静态效应更为重要,对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有重要的影响。
关税同盟的动态优势:
1、关税同盟的第一个动态效应就是大市场效应(或规模经济效应)。关税同盟建立以后,为成员国之间产品的相互出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种市场范围的扩大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使生产者可以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享受到规模经济的利益,并且可进一步增强同盟内的企业对外,特别是对非成员国同类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关税同盟所创造的大市场效应引发了企业规模经济的实现。
2、关税同盟的建立促进了成员国之间企业的竞争。在各成员国组成关税同盟以前,许多部门已经形成了国内的垄断,几家企业长期占居国内市场,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因而不利于各国的资源配置和技术进步。组成关税同盟以后,由于各国市场的相互开放,各国企业面临着来自于其他成员国同类企业的竞争。结果各企业为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必然会纷纷改善生产经营效率,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采用新技术的意识,不断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在同盟内营造一种浓烈的竞争气氛,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技术进步。
3、关税同盟的建立有助于吸引外部投资。关税同盟的建立意味着对来自非成员产品的排斥,同盟外的国家为了抵消这种不利影响,可能会将生产点转移到关税同盟内的一些国家,在当地直接生产并销售,以便绕过统一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样客观上便产生了一种伴随生产转移而生的资本流入,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
关税同盟的动态劣势:
1、关税同盟的建立促成了新的垄断的形成,如果关税同盟的对外排他性很大,那么这种保护所形成的新垄断又会成为技术进步的严重障碍。除非关税同盟不断有新的成员国加入,从而不断有新的刺激,否则由此产生的技术进步缓慢现象就不容忽视。
2、关税同盟的建立可能会拉大成员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关税同盟建立以后,资本逐步向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地区流动,如果没有促进地区平衡发展的政策,一些国家中的落后地区与先进地区的差别将逐步拉大。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经济一体化的两种形式,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现象。
与自由贸易区的关系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8款(甲)项规定:“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①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②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根据这个定义,关税同盟有两个基本特征:
①同盟内取消一切内部关税壁垒和晨关税措施;
②同盟成员采取统一对外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8款(乙)项规定:“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对原产于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自由贸易区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在该集团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另一方面,各个成员又各自独立地保留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所以,有人把自由贸易区称为半关税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