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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治理法制

什么是公共危机治理法制

公共危机治理法制是指人们为了应对危机、战胜危机而制定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

公共危机治理机制的内涵

公共危机治理法制作为一个非技术因素,是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律的手段进行的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政府能否在非常态情况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滥用权力,并能有效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这是对一个政府能力和法治水平的重要考验。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来实施应急法律规范,调整危机情况下的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公共危机治理法制的特点

1.权力优先性

主要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法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

2.紧急处置性

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

3.程序特殊性

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简易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槛;

4.社会配合性

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并提供各种必要帮助;

5.救济有限性

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如果损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济,如适当补偿(但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具有这些特点的应急法制,不言而喻也具有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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