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百科|12Reads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什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释。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而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释法的人或机关,在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里列出的只有香港特区法院一个,并且列明是在“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即于终审时才提请。

香港回归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五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首三次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出或由人大常委会自行提出,而第四次是由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提出,而第五次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

第一次释法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否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经成为香港居民,均拥有居港权。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香港,这将会为香港社会带来沉重人口压力。

1999年5月18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提请第一次人大释法。虽然依政府推断数字,两代非婚生子女高达116万人,但考虑到港中两地法律都不歧视非婚生子女,都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法律权利,所以不把“非婚生”纳入解释范围。1999年6月10日国务院通知香港政府已收到人大释法的提请。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如果香港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案件判决,终审法院应请人大常委会要求解释。在此次事件中,特区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请求人大释法,绕过了法院,涉嫌违反基本法,引起了社会极大争议;而且因为在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解释法律是法院独有权力,此举被批评为特区政府以行政干预司法、破坏香港司法独立、对法治缺乏尊重。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指出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及出生时父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而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7万。

第二次释法

主权移交以来,香港的政制改革一直是香港社会的讨论话题。2003年尾,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成为一个争拗话题。根据《基本法》第45条,特首的产生办法最终会由普选产生,但并未明确的订立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不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节亦说明了选举条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后被修改。

2004年3月26日,中央主动告知香港特区政府,人大常委会将会在2004年4月2日至4月6日的会议上研究解释《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附件二第三条。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释,当中涉及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一项订明,所有修改建议除了原有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这3项法律程序之外,在展开这些法律程序之前还需要另外2项程序,即:(1)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及(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亦即是说由“三部曲”变为“五部曲”。

在本次释法后的同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及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半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亦照旧,而在此前提下,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第三次释法

2005年3月12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各界为下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而争论不休。政府、内地学者及亲政府阵营提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继续董建华余下任期,并提出基本法中有相关立法原意。而泛民主派则普遍认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根据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则所示开展新一个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选举全面普选,并指责政府强定两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

2005年4月6日,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提出就《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第四次释法

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国中铁批出开矿权,期望换取中国中铁对国家的基建投资,却被一间美国基金公司以债权人身份,要求截取中国中铁投资的1.02亿美元作为抵债。刚果民主共和国以“绝对外交豁免权”图阻基金公司追债,却被香港法院上诉庭裁定败诉,因香港依照普通法继续实行1997年的“有限度豁免权”。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服判决,要求终审法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释法请求获终院同意,本次释法是首次,亦是唯一一次由司法机构提出的。

2011年6月8日,终审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数(常任法官包致金、非常任法官马天敏反对;常任法官陈兆恺、李义、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赞成)裁定,此案需要寻求人大常委释法。判词指,希望人大解释《基本法》第13条,有关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特区外交事务的条文,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者政策,以及这些规则或者政策,是否《基本法》第19条,属于国防及外交等国家行为。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因香港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第五次释法

2016年10月12日,香港立法会议员梁颂恒和游蕙祯宣誓被指辱骂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族,以及被指在宣誓期间宣扬涉香港独立意识的言论,引起宣誓风波,导致此后三周立法会无法运作,陷于近乎瘫痪的局面。

2016年10月18日,梁君彦根据法律意见容许宣誓无效的黄定光、姚松炎、梁颂恒、游蕙祯和刘小丽再次宣誓。同日香港特区政府随即向香港高等法院入禀司法复核,要求剥夺梁颂恒、游蕙祯的立法会议员资格。

2016年11月3日审讯当日,政府代表大律师余若海在开案陈词前声称,案件可以在香港司法制度内解决,政府没需要寻求人大释法的做法,还曾经寻求中央确认此事的解决方法,但直至此时还未收到中央确认。可是,同日亲北京媒体就纷纷传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释法的声音。

《人民日报》海外版亦透过微信,于11月3日指:“律政司胜诉,就印证了公道自在人心的司法支持;反之,就需要全国人大释法,因为那是一锤定音的。”,并于11月7日表决全票通过,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真诚地作出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宣誓,并谨守誓言。

全国人大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就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回应记者问题。他强调,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而主权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包括议员如散布港独思想,“不可能拥护《基本法》”。他亦指出,在香港提出“香港独立”、“香港建国”、“香港民族”、“自决”等主张,本质上都是港独。

李飞认为香港过往落实《基本法》相关规定时存在漏洞,不点名指摘有法定职责人员没按照基本法办事。批评香港有人故意曲解《基本法》,指出有“貌似法律权威的人,散布歪理邪说”,造成“人大释法就是干预司法独立”的舆论,并指提问记者对法律的认知比那些“所谓法律权威”更好。

该词条对我有帮助 (0)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教材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