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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缘起和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宣传画1923年,《儿童权利宪章》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

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诞生。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

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开始。联合国将这一年定为国际儿童年。

1989年,历时十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终于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一致通过。

1990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之后,于9月2日正式生效。

1990年9月,在《儿童权利公约》刚刚生效之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宣言》和《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1个国家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96%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世界上尚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只有美国和索马里。《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内容简介

《儿童权利公约》简明读本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四大原则为: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二、儿童严重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三、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是: 

一、生存权利——为此有权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收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特质

儿童权利公约宣传活动儿童权利公约反应出现代对儿童应有的新观念-孩子不是父母亲的私有财产,也不是一个只靠施舍而无法自立的被动者。他们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且还可以为自己争取权利的主动者。借着儿童权利公约的订定,全世界的儿童都可享有这权利和获得保障。儿童权利公约有几项特质:

平等性

世界有些国家的儿童必须面临饥荒、战乱、性侵害、儿童劳力压榨、及其它类的人权侵害等。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儿童们,都会有不同的情况,例如生活在乡村的孩童比较城市的孩童,可能较难有机会获得良好质量的教育和健康服务。但儿童权利公约是属于每一位儿童的,无论是任何地方的、任何种族、无论是有钱或贫穷的,都可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有的权利。

加强基本人权和人格的尊严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架构,就是着重在对儿童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人格发展的迫切。目前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被最多国家所认可且具法令功效的公约, 因此也最能真正确保儿童的权益。

强调和支持家庭或家人在儿童生活中的角色

在公约中第2、10、18条特别指出,家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也是儿童成长及人格发展中最自然重要的一个环境。所以公约中,政府有必须尊重父母亲对儿童们应有的责任,如提供照顾和辅导孩童的责任。政府也应提供家长们在物质上的援助和支持方案并防止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分离,除非经法院判决分开是必需的,对儿童有最佳利益时,才可允准。因为儿童们有权生活在一个充满爱与关怀的家庭!

儿童们寻求尊重 – 但在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和义务下

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儿童有权发表他们的意见,而且对于他们的意见也应予以尊重。但这并不表示对于儿童的意见要全然地接受。公约同时也明白地指出儿童有义务要尊重他人的权益,特别是父母亲的。公约强调要尊重儿童们的发展能力,但却不能在孩童还太小时就给他们权利为自己做所有的决定,因为儿童们的年纪还太小,还必需依赖大人。所以父母亲应视儿童的成熟度来给予适当的权利。

担保无差别歧视的原则

无差别歧视的原则是基本人权其中之一条, 同时也经由负责团体小心仔细的定义及监督执行。这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很强调的一项。

建立明确的义务

在各国认可公约之后,政府必须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令当中,这样儿童权利才不会仅仅是一种口号,而却紧密地政府施政相连结。另有政府施政报告可公布各国公约实行的状况,而且还有儿童权利委员会做监督,相信儿童权利公权可以确实的实行出来。

内容节选

儿童权利公约培训学习讲座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第三条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第七条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第八条

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评价

儿童权利公约图解手册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主持制定的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共同法律,自《公约》通过以来,已有一百九十一个国家成为缔约国,是最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法律文书之一。儿童权利公约本着“儿童优先”的原则,规定的儿童权利广泛、全面,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保证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同时尊重儿童的参与权。该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使各缔约国儿童权利保护情况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从而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各国在保护儿童方面的立法,有力地推动了该公约的执行。 儿童权利公约在联合国的各项事务中地位是相当突出的。是历史上规范儿童权利内容最丰富、最全面的一项公约,也是最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公约。没有一项公约会像这个公约一样在短短几年内就有191个国家正式加入,每一个国家都是最高领导人极为郑重地在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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