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保险偿付力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就是提存各种准备金。
保险人的负债主要表现为提存各种准备金,因此,负债的估价实际就是各种准备金的计算问题。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列投保人的利益和保险业务的深入发展,因此,政府机关应对保险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申报数额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只有当保险人的“认许资产”等于或超过其负债时,才具有偿付力。
我国的《保险业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具有的最低偿付能力是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低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规定的金额,不足时,应当增加资本,补足差额”。
保险偿付力的范围
保险偿付力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或总准备金,其他任意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等,其总和要随非寿险业务的总保险费一同增长。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个差额大致应为总保费的1/3左右。我国法律虽未规定具体额度,但授权保险管理机关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