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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变更

简介

债的变更当事人债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此处债的变更指狭义的债的变更。债的变更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发生:原已存在着债的关系;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必须使债的内容发生实质变化;债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债的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改变其主体、客体、内容的,称为债的变更。

1、 债的变更是在现存之债基础上的局部变更,而不是根本性的改变。

2、 债的变更要有合法根据,即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商定或法律的规定。

债的变更表现为主体和客体的变更,主体和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债的内容变更。

主体的变更,就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债权人有权决定通过转让债权改变债权主体,而债务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客体的变更,即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变更(如甲单位与乙剧团商定将原订演出剧目A改为剧目B)和履行标的的变更(如双方同意将履行标的物大米变更为面粉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一部分债务等)

形成条件

债的变更表原已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是建立在原来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上的,如果原来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则不会发生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意思表示

债的变更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如选择权人依法行使选择权,将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债的变更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债务人债务违反,致使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时,债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还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如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

须有债内容的变更

债的变更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而不是指债的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对于变更债的内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并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2.标的数量的变化;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5.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7.结算方式的改变;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债的变更须依法定的方式

在当事人协商变更债的内容的场合,双方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自由地变更债的关系,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在依法律规定及由裁判机构的裁判变更的场合也是如此。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二是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又如依《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决分期偿还。三是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变更经济合同的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变更成因

债的变更表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其主体、内容或客体。原因可以是依法律的规定、国家计划发生变化、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协议或一方行使形成权(如选择权)等。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3种。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指债权或债务由原先的主体转移给新的主体,包括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种。债的内容变更,指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如因当事人协议或计划变更而变更给付标的的品种、规格、数量、给付地点和期限等。债的客体变更,指给付及其标的的变更,这种变更同时也是债的内容的变更。

债的变更原因主要有:

1、 法律规定,如受赠人不接受遗赠,其他继承人有权分配该项被放弃的遗赠。

2、 国家计划变化,如根据国家计划订立的合同,随国家计划的修改,该合同就要作相应当改变。

3、 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债的主体、客体等。

4、 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如果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但债务人仍有一定履行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代 行,同时又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就可对债进行适当变更。

变更情形

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质量要求的变化、规格的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3、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前等。

5、债的担保的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他内容的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变更效力

债的变更有以下效力:

1、债的变更使债的内容发生改变,债务履行有了新的依据。债变更后,债的当事人都应接受变更后的债的约束,被变更的债的内容不再有效。

2、债的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有效。即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没有溯及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债的变更要求对方返还已经作出的履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由于债的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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