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债的发生相关报道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性质
通胀债的发生当债的发生是因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时,受损人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不当得利人主张债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于善意时就现存利益为限。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时若为善意,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仅在现存利益的范围内负有返还责任,利益不存在者,免于返还;恶意人则不论利益是否存在,均须返还,如有其他损害,还得赔偿。除了“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以外,还有其他的债的发生原因。由于“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的情况下,自然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而且,负有赔偿义务的人不一定获得了利益。同时,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虽然对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有过错,但也可能对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并无过错,故不可能是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所以,“缔约过失”也被认为是债的发生原因。单方法律行为如遗赠等,也能引起债的发生。故其也是债的发生原因或称根据。当遗赠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受遗赠人就有权请求继承人交付受遗赠的财产,继承人应将遗赠的财产移交受遗赠人。此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他”如“防止或制止他人受侵害”也是债的发生原因,但一般认为,受益人的义务范围仅以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为限。其他又如“拾得遗失物”,也有人认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但反对者认为,单纯的拾得行为并未获得实际利益,应是“无因管理”,只有在拒不返还时才构成“不当得利”。
类别
债的发生法学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上把债的发生根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合同约定的债,另一类是法律的直接规定的债,也有人称之为“非合意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通过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当然即称之为“合同之债”。由于合同的签订而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引起债的发生的最普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就是从合同理论中抽象出来的。合同是民法理论研究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债的第二种发生形式即“侵权行为之债”。一方当事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人即负有赔偿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义务。这种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叫做“侵权行为之债”。故可见,因致人损害赔偿而发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叫“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无疑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但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却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之债。中国《民法通则》在体制上没有将侵权行为纳入债权中。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进行的管理和服务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人叫做“管理人”;他人亦称“本人”或“受益人”。由于无因管理行为而在管理人与受益人这两个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此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从法律上看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与人的意志有关,但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故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设立此项制度,完全是为了鼓励公众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它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法律学说
首先是“直接因果关系说”。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债的发生不是出于同一原因事实,譬如由于两个不同的原因的话,即不能认为是债的发生。例如两个老太太去炒股,各拿10万元,半年之后,一个挣了8万,一个赔了8万。其中一个就说,这是不当得利,你挣的正好就是我赔的,不是正当得利,也不是不当得利。两者显然不是出于同一原因事实。
第二种观点是“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只要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就是有因果关系。庄家操纵炒股,庄家挣了,散户赔了,就有因果关系。作为不当得利导致债的发生的第一个内容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在以下情况下均可享有此种权利。不当得利的产生,可以是由于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也可以是由得利人本身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当得利可以“由得利人的行为”产生,如不法占有,由于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物权人即产生了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在侵权人的“因侵权行为而非法获利”时,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合同履行中,“一方已给付,他方给付不能”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的竞合;还可以“由受损人的行为”产生,如欠缺原因之给付;亦可以是“由第三人的行为”产生。或“因自然事件”产生,不当得利人的义务,仅限于返还不当得利及其孳息,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只能是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一种事件而非法律行为,但它是法定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