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约束
债权约束是指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条件下,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对公司经营者施加的影响或压力。在市场经济法则下,债权约束是维系银企关系的基本要素。
债权约束的特点
相对股权约束而言,债权约束具有如下特点:
1.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公司內部治理,而只是拥有对到期债务本息的索取权,即债权约束主要体现为一种财务约束。
2.债权约束具有 法律上的强制力,即在公司不主动还本付息的条件下,债权人可诉诸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执行。
3.在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治理主导权即由股东移交债权人,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或资产重组的命运,经营者也将有“下岗”之虞。
因此,从经理人员角度看,债权约束要比股权约束硬得多,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作用。
债权约束的益处
首先,公司定期的债息支出将减少经理用于享受其个人私利的自由资金流量,削弱其低效投资的选择空间,进而可以抑制经理的过度投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作为一种担保和承诺机制,能够促使经理人员多努力工作,少个人享受,并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降低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
其次,由于破产威胁的存在,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不敢背上过多的债务负担,因而,负债率的高低,可以向外界传递企业经营状况好坏的信息,有利于利益相关人正确地评价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形成更有效的经营监督机制。
最后,债权促使企业的所有者更加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有动力监督企业的经营。因为破产机制的存在使企业的股权所有者承受着更多的企业经营风险,如果企业因经营效益较差而进入破产程序,那么企业的资产就首先用来抵偿企业债务,受损失最大的将是企业的股东。所以,债权约束与股权约束有互补的效果。
债权约束的力度
债权约束的力度与公司负债的数量、债权人的集中度及债权人的性质、身份等因素有关。公司负债比率越高,债权人越集中,或债权人市场化程度越高,债权约束力度就越大;反之,若公司债权人比较分散,负债量较少,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产权界定、资产划分上比较模糊,则债权约束力度会较弱。在我国,理论上较硬的债权约束到现实中要打不少折扣。
一是因为股权约束的软化,使上市公司偏向于股权融资,负债比率偏低,难以达到能有效约束公司经营者的债务数量比例。
二是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企业,而上市公司的债务又主要来自国有银行,它们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也不存在相互的制约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严肃性很容易遭到破坏,很难形成真正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只能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无法起到约束经营者行为,进而增进企业效益的作用。
三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公司经营者感受不到来自破产的最终威胁,这大大削弱了债权对公司经营者约束的力度。
如何硬化债权约束
首先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或重组的有关制度法规,对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的企业要有事后硬的惩罚机制,以促使事前经营者努力工作。
其次,要加速推进银行体系的商业化改革,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如贷款责任追究制),使其与负债的上市公司建立起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国有银行,应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加大力度,可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引进民间资本,实行股份化改造,使自身在产权方面建立起过得硬的约束机制,避免内部人过度控制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拥有权力和利益的市场主体,才能与负债企业建立真正的市场交易关系,也才有动力对负债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相机控制”。
第三,建立强有力的偿债保障机制,对于企业经营者以虚假业务合同、担保、借款、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行为,债权人要对当事人(企业经理或关联企业等)进行财产追索及法律追究。第四,针对当前上市公司重股权融资、轻债务融资的问题,应在强化股权约束及监管部门提高股权融资门槛的同时,适度增加公司的债务融资量,以增强债权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