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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面临一个逃不过的梦魇——债务危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成为救活危机企业的关键一步。

企业为了及时获得周转资金,会向多个债权人同时借款,并且会将一项资产提供给多个债权人作为担保。一旦资金链断裂,则企业必将面临多个债权人同时起诉,而企业资产和公司股权也将面临多轮查封和交叉查封。即使债权人最后胜诉,在存在多轮查封和交叉查封的情况下,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如有重组方想要并购该企业,其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解开死结,剥离出“干净”的目标资产。鉴于重组资金有限,重组的关键一环是取得全体债权人的一致行动,重要手段就是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按照债权人性质,企业的债权人分为金融机构债权人和民间债权人,债委会根据债权人的不同分为金融机构债委会和民间债委会。

金融机构债委会

(一)金融机构债委会的性质

2016年9月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根据该规定:第一、债委会成员必须由超过三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组成。第二,其性质是协商性组织。金融机构债委会不是法人,不能代表金融机构债权人参加诉讼,也不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企业同金融机构债权人共同协商,多数时候为了保证重组的成功推进,重组方也会加入到协商中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会对协商过程给予监督和指导。第三、金融机构债委会是自律性组织,金融机构债权人主动遵照协商达成的一致行动方案行动,即使金融机构债权人违背一致行动方案,也不能据此被采取强制措施。第四,金融机构债委会是因为企业债务重组或危机化解成立的临时性的组织,并非长期性的。

(二)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议事规则

《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债委会重大事项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实践中,金融机构债权人可能会制定更为严格的议事规则。对于已经获得通过的一致行动方案,投反对票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要按照一致行动方案采取行动,但若其拒绝遵守一致行动方案,也不会承担责任。

(三)资金支持及指导与协调

《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

实践中,企业会根据具体的债务危机化解方案同金融机构债权人协商更为具体的一致行动。例如:

1.平移债务。平移某一特定主体的银行负债,并由新的主体承接,并解除该特定主体的股权质押和担保责任。该特定主体往往是重组方有购买意向,想要剥离干净的主体。

2.停止司法追偿程序。涉及某一特定资产的查封、冻结的,金融机构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并停止现有司法追偿程序。

3.在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维持贷款分类不下调。已形成逾期的贷款,按照以上原则周转为正常。新签合同(含正常周转、借新还旧、展期等合同)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按季度结息;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4.不单独采取行动。在未征得金融机构债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债权人不单方面采取查封资产、冻结账户、提起诉讼等措施。

(四)金融机构债权和民间债权的清偿顺序

对于发生债务危机的企业,很难一次性获得足够的资金同时清偿民间债权人和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机构债权人手中往往握有充足的担保资产,担保顺位也具有优势。而民间债权人相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优势不明显,但是其人数较多,起诉也较多,提起的查封、扣押也较多。同时,金融机构债权和民间债权互相约,率先清偿保障较低的民间债权是企业债务危机化解最重要的一步,也是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的先决条件。因此,金融机构债委会往往会将率先清偿民间债权规定在一致行动方案中。

民间债委会

(一)民间债委会的作用

相较于金融机构债权人,民间债权人相对分散,每个民间债权人的诉求不一样,故民间债委会更难组建。即使民间债委会组建成功,民间债权人之间也难达成统一的方案。危机企业想要同全体民间债权人达成一致清偿方案,只能经过一轮又一轮艰难的谈判。民间债委会的重要作用就是促成企业和民间债权人的顺畅沟通

(二)民间债委会的工作程序

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时,保持同民间债权人的及时沟通很重要。若债权到期不能清偿,民间债权人会采取任何能采取的措施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企业债务危机化解的整体方案可能会因为一个债权人的冒然行动而土崩瓦解。

在我们处理的债务危机化解项目中,企业确定债务危机化解方案后,第一步就是召开债权人大会,向全体债权人完整地介绍企业的负债情况、资产情况、资产抵押情况、查封、冻结和诉讼情况,并告知债权人确定的清偿比例,以使债权人全面的了解企业的处境,并使债权人意识到,其应同企业站在同一战线,配合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清偿将没有保障且遥遥无期。

债权人大会召开后,建立民间债权人微信群,一是可以通过群中债权人之间沟通的内容及时了解民间债权人的动态,二是可以由专人及时通过微信群向民间债权人报告企业债务危机化解的动态和进程,让他们对企业债务危机化解持有信心。

最后就是要同民间债权人逐一进行谈判并签署和解协议。债权人根据自己手中谈判筹码的大小,肯定会提出不同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民间债委会协助做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可能要在完全保密的基础上答应个别民间债权人的个别条件,为实现最终目标而做出妥协。

债委会在企业债务危机化解中往往会成为扭转企业债务危机的关键点,在我们曾处理的某一企业债务危机化解项目中,民间债权人接近60位(包括个人和企业)、金融机构债权人18家。通过分别设立金融机构债委会和民间债务会,极大地加速了债务危机化解进程,最后,实现对部分民间债权人现金6.5折清偿,部分债转股,清偿方案取得90%以上的民间债权人同意,金融机构债委会成员2/3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超过总额的2/3通过一致行动方案来支持企业债务危机化解。该结果得到了民间债权人、金融机构债权人、企业和重组方的高度满意。

通过总结企业债务危机化解的经验,我们对债委会的性质、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有了相当程度的认识和把握,但是对于一些具体问题例如面对不同意一致行动方案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和不同意清偿方案的民间债权人如何与其谈判,如何快速地制定有效解决方案,谁最适合主导协调与谈判,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总结。

本词条改编自微信公众号“兰台资本法评”(lantaiziben),原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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