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腐败
信息腐败是指某些政府官员或手中掌握有公共权力的人,借用自身的权力获得某些特殊信息,然后由自己或支持其代理人利用这些垄断信息去从事某些牟利活动的一种违法乱纪行为。
信息腐败是当代社会信息化发展进程中逐渐滋生蔓延的一种新的腐败类型。某些政府官员或手中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利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条件,把作为国家公有财产的政务信息或其他公共信息据为己有,并用之于从事非法牟利活动,或者用之于向社会“寻租”,有的干脆就以高价出卖这些信息。
信息腐败的特点
一、信息腐败的隐蔽性更强
腐败现象总是带有隐蔽性的,腐败本身就是一种“黑洞”,信息腐败更是一种“黑洞”。信息腐败者以某种非常隐秘的信息传递活动或信息交易活动为手段进行非法牟利,他们只要通过将特定的信息传达给某个需要这一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就可以获得极大的利益。与通常的腐败相比,信息腐败在形式上更加不易暴露,也不易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甚至不少人还意识不到这也是一种腐败,也是一种犯罪。即使引起别人的怀疑,也很难找到直接证据确定其腐败,判定其有罪。
二、信息腐败的可控性更弱
由于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过程很难监督,犯罪证据很难掌握,犯罪事实很难认定,使得纪检监察部门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监控,司法部门难以用具体的标准来衡量其是否构成犯罪。同时,由于信息腐败是一个近些年才凸现出来的一种“新生事物”,我们国家还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对这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实际上还是一种“失范”状态。
三、信息腐败的危害性更大
信息腐败的危害性很多,而且比通常的腐败危害更大。首先,它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让政府丧失公信力;其次,它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管理,致使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再次,信息腐败导致社会信息分配的不公,进而影响信息资源以及其他各种资源在市场条件下的优化配置,造成市场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四、不同的行业发生的可能性不一样
研究表明,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及金融证券领域是信息腐败的多发、高发、易发区。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检察机关2009年查办的各类案件中,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案件约占全部案件数量的1/3。2009年审判的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广发证券案也是个典型的案例: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以支持延边公路股改为由,多次要求其弟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通过内幕信息,董德伟获利2285万元。由于行业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工程招投标和金融证券领域成为信息腐败的重灾区。
信息腐败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特权的存在
英国历史学家洛德·艾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与腐败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尤其缺乏监督的特权更是如此。所谓信息特权,是指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所拥有的可以轻易获得或利用某些信息来为自己牟利的特有权利。在我国,信息特权主要表现为一些特殊部门或居于特殊职位的官员,他们掌握了国家的各种重要信息。一旦他们将这些信息当作个人信息或某一个机构的私有信息,并以此谋取个人利益时,信息特权就显露了出来,并由此形成信息腐败。
二、信息观念的淡薄
信息观念,就是指人们关于信息的看法,对待信息的态度,对信息本质、特征、价值的认识等。在当代社会信息化过程中,尽管信息已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宝贵的社会财富,但由于传统落后思想的束缚,以及信息分化的影响,很多普通民众的信息观念和信息意识仍然很差。忽视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在发展经济的问题上仍将眼光放在资金、技术、人才等传统因素上,以致很多地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够重视,影响了信息交流的进行。
三、监管制度的漏洞
依据社会失范与社会规范理论我们可以知道,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信息腐败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经济时代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些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已失去作用,而真正适应信息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严密的、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还未形成,整个社会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各项制度依旧存在欠缺,有的方面甚至出现制度真空,各种社会失范在所难免。这是我国腐败问题目前仍然难以有效根治的原因之一。信息腐败作为一种在社会信息化过程中新凸显出来的,而且极其微妙极其隐蔽的腐败形式,要对其进行监督制约更是难上加难。尽管我国政府已实行了一些相应措施,但是由于这是一种新的腐败形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缺乏对其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的深刻认识,因而各种监督手段未必能够尽善尽美。
信息腐败的现状
腐败现象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且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警惕和抵制。然而,在对权力腐败、经济腐败等破坏社会安定的腐败问题的治理重拳出击时,人们逐渐发现,随着信息资源特性的日益显见和信息作用的日益增强,一种新的腐败类型正在悄然而生,这就是信息腐败。信息资源的独特性,使得“信息腐败”与备受公众关注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相比,更具隐蔽性,是一种难以察觉的腐败新“黑洞”。
事实上,只要深入观察便会发现 ,信息腐败在我们周围并非无迹可寻,而是大行其道: 中国某城市规划了新的区域或主干道路,不等规划正式公布,消息就走漏了,立马成为某些房地产商的淘金重点和投资沃土,即使不投资买来地囤着,也能赚个盆满钵满;某地政府计划重点发展某一行业或领域,不等计划完全成形,某些消息灵通、手眼通天的投资商便捷足先登;还有政府采购、国企拍卖等有关决策,总有些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内部信息,从而在招投标中胜人一筹,大获其利,等等。这些都隐含着一个重要的社会事实,那就是在我们的社会中,信息腐败在作祟,信息腐败在横行。
当前,中国正处于向信息社会过渡的转型期。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中,物质和能源是主要资源,所从事的是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成为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以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为目的的信息经济活动迅速扩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信息腐败的扩散速度之快以及危害之大不言自明。
信息腐败的防治
一、加强信息立法,消除官员信息特权
解决信息腐败问题,关键是要加强信息立法,建立科学的信息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从而减少信息特权存在的可能性。从某种程度上讲,信息保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过度的保密将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给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从事腐败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观念,认为政府掌握的信息天生归属政府,应该由政府自行配置。可是斯蒂格利茨指出: “公众已通过赋税等方式支付了政府信息收集所耗费的成本,因此这些信息不应成为政府官员的私家收藏,而是应该为公众所普遍享有,这和政府的桌椅及建筑设施以及其他固定资产为公众所有是完全相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将政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以减少某些特权人物利用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政府网站、对重大决策实行咨询制度和公开听证等方法,让群众了解政府动向,参与政府决策,做到充分尊重社情民意,打破某些特权人物私下垄断、占有信息的局面。
二、强化监管制度,开展新型反腐倡廉
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讲,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最终在于有效的监管。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监管制度的建设,从体制上对信息腐败进行严密的控制。首先,要加强对信息权力的监督管理。信息腐败形成的体制原因是信息权力过于集中,而且信息腐败不易暴露。相关部门要进行合理分权,使权力运行的信息从集中走向分散,从隐蔽走向公开。要强化专门纪检执法机构的职权,加强专门机构的监督和制约。要重视社会监督,尤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为信息腐败者的隐蔽行为设立一个曝光的平台。其次,要完善政府部门选拔用人机制。挑选胜任和负责的人掌握特殊行业和关键部门的信息,培养其正确的行政价值观和高尚的行政品德,使之能抗拒眼前利益的诱惑;政府官员应在职位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流动,使信息权力得以不断重新分配,以减少政府官员对某些特定信息的垄断和把持机会。
三、开展信息教育,增强公民信息观念
增强公民的信息观念,提高公民获取信息的能力,缩小不同阶层之间的获取信息差距,这是减少信息腐败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加强信息教育,提高国民的信息意识,增强国民的信息观念。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信息的获取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快捷,也越来越适用普通群众。但很多人受传统观念和一些网络负面作用的影响,对网络信息持排斥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引导国民树立正确的信息观念。各级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宣传,结合通俗的事例来改变他们的观念,激发大众对网络的兴趣,以便能很好的帮助国民正确认识网络,正确认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