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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商品

什么是信息商品

信息商品是用来交换、满足人们某种信息需要的信息产品。

由于信息商品也是商品,也具备商品的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劳动的产物,具有价值属性;

2、要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即具有使用价值属性;

3、必须用于交换。同时信息商品是信息产品的商品化的产物,也就是说信息商品一定是信息产品。所以信息商品既包含着一定量的信息,也同时需要依附一定的物质产品为载体。

信息商品的特征

1、知识性:作为商品的信息,是一种知识性、科技性、专业性很强的劳动产品。知识和技术含量极高,在它的生产过程中,以科学技术成果知识为原料,由智力型的劳动者加工处理而成,其实质表现为动态性知识形态。

2、固定性:任何信息商品的生产都首先包括其知识内容的生产,这是复杂智力劳动的结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是巨大的。这一成本并不会随着购买或消费它的人数的变化而变化。

3、独创性:一旦某种信息商品生产出来,就会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信息机构就不可能再开发基于相同内容的信息商品,也就是指信息商品开发的一次性,非重复性。

4、共享性:同一信息可以为同一人或不同的人共同使用或重复多次使用,可以大量复制,而其获得的效用既不会被分割,也不会被削弱。这使得信息消费与信息价值无关,信息在多次传播中其价格可能会越来越低于价值。

5、保存性:时间的推移与信息的重复使用都不会使信息的内容有所损耗。这样,在信息生产中,注重的是信息的内容而不是形式。

6、时效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知识水平的提高,某一特定的信息商品会逐渐丧失作用,表现为价值下降或失去价值。

信息商品的价值

在信息商品的价值上,鉴于信息商品的特殊性,虽然它的价值仍然是凝结在信息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其价值也可以从它的价值(即C+V+M或物化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效用价值(即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效益价值(即信息商品的效用与费用的比较)三个方面去理解。

在信息商品交换过程中,信息商品的价值一般可分为完全的价值表现形式和不完全的价值表现形式。

所谓完全的价值表现形式一般是指信息商品在市场交换活动中能够使其价值得到同等的或超出价值的补偿。

所谓不完全的价值表现形式一般是指信息商品中所包涵的劳动没有得到或没有完全得到同等的价值补偿。

不管在理论上怎样去分析信息商品的价值,但是都必须承认这样一种现实,即信息商品的实现价值和创造信息商品的劳动量(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不完全是一个等量,这是信息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最为突出的特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特点呢?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信息商品使用者的素质决定的。在社会环境条件一定的条件下,素质水平较高的信息商品使用者和素质水平比较低的信息商品使用者所实现的信息商品价值是不同的,前者可能获取高于信息商品价值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价值,或者更高的价值,后者可能一无所获,甚至出现赔本现象。

信息商品的价格

信息商品的价格是信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在不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下,信息商品价格的主要成分大体上包括①信息商品的生产成本②信息商品的销售成本③信息商品的合理利润。

(一)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基础

价格形成基础是指决定价格形成的内在因素,即价格形成过程中所遵循的客观依据,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基础则是指信息商品价格应以什么为依据,由于信息商品价值的特殊性,使得信息商品价格在反映其价值时也比物质商品复杂得多,我国信息学界目前有以下观点:

1、价值价格论

价值决定论的观点认为价值是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价值量的大小决定信息商品价格的高低。理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

其中包括
①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质的基础是价值
②信息商品价格形成以其使用价值作为“物质”基础,离开使用价值,价值就不能成为价格形成的基础,使用价值在价格形成和实现中起着重要作用
③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量的基础是生产该信息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
④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供求关系的变动对价格的形成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起决定性的作用。

信息商品的价值通过其形成中的劳动过程分析来测算,可表示为: W=C+V+M 其中C、V、M分别为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及剩余价值。在价值确定的前提下,信息商品价值货币表现形式为价格。

2、效用价格论

是指信息商品的价格是由信息使用后可能或实际产生的效用来确定的。效用是信息商品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货币化了的使用价值,指利用信息和不利用信息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决策后果在经济所得上的比较。效用价格论者认为,由于信息商品的生产不存在平均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信息商品没有一个稳定的实体,因此信息商品的价值不能作为比较的统一尺度和共同标准,信息商品的价格只有借助于效用指标才能正确描述,因此信息商品的效用也就成为信息商品价格的基础。

3、垄断价格论

由于信息商品生产具有唯一性、独创性及非重复性,并存在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形成了信息商品价格的垄断性。这种观点认为,信息生产的非重复性和交换的排他性,使其生产和销售具有明显的垄断性,信息商品的价格决定于卖者的垄断性、买者的需求程度和支付能力。

4、供求价格论

信息商品价格的决定因素是供需关系,正是买方和卖方在市场上相互制约决定着信息商品的价格。用户有关信息预期利润的额度,构成了信息商品理论价格的上限,用户有关生产成本的额度,构成了理论价格的下限。

以上任何一种价格理论都没有全面反映信息商品的特性,虽然它们都是信息商品定价理论上的基础,但都不能独立指导好信息商品的定价。

(二)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

1、信息商品本身因素
(1)信息商品的价值:价值包括成本与盈利,是成本与盈利之和,价值越大,信息商品价格就越高;价值越低,价格也就越低。
(2)信息商品生产的难度与风险:信息商品生产难度大,投入的成本也相对较高,价格相应的也就比较高。但生产有一定的或然性,又投入不一定能获得产出,在风险越大获利越大的原则下,风险大的信息商品的价格相应的也高。
(3)生命周期与时效性:信息产品的生命周期是指从西西产品的研制成功投入市场开始,经过发展、成熟阶段,最终被淘汰的全过程。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信息商品往往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其价格自然偏高。处于生命周期饱和期和淘汰期的信息商品,其价格也就低。
(4)信息商品的质量:即商品的效用,质量越好,效用越强,价格越高。

2、信息商品的直接相关因素
(1)信息商品的效用和经济效用:使用后用户解决的问题越多,买方愿意接受的价格就越高,反之,则买方愿意接受的价格越低。
(2)供求情况:供求虽然不能决定价格,但可以通过价格波动调节生产条件、生产行为等,从而影响价值的形成;对商品价格本身的直接影响,供大于求导致价格下降,供不应求导致价格上升。
(3)转让次数:一次性转让,价格较高,多次转让,每一次转让的价格较低,其价格有不确定性。
(4)交易方式:一次买断式,价格相对较低;分期付款式,支付时间越长,价格越高;入股付款式,价格则由买方使用该信息商品所创造的价值来决定。
(5)用户的经济与心理承受能力:信息商品的经济效益不是明显高出所制服的费用,则用户可能驻足不前,卖方索价若超过用户的支付能力,也无人问津。

3、信息商品的间接相关因素
(1)社会信息化的规模与程度
(2)国家经济政策
(3)货币变化情况
(4)社会心理因素

(三)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过程

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多维的,影响信息商品定价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并最终由效用、成本等因素综合决定。其中,成本决定信息商品价格的下限,效用决定信息商品价格的上限。在正常情况下,受供求关系影响的价格波动只能在这个区间,同时垄断又给信息商品带来了超出价格区间的特殊价格。因此,应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对信息商品价格的影响。

显然,在信息商品价格制定的过程中,如果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肯定无法回收投资,所以信息商品生产商为了补偿投资并进行打新的信息商品的开发和生产,在预测销售规模的前提下,首先计算出平均成本;然后考虑自身和行业的垄断势力及目标利润率,确定加成空间,并制定一个初步的测试价格;最后将产品推向市场,观察市场反应和竞争对手的价格,根据统计反馈再调理价格水平,最后综合形成最终的公布价格。

(四)信息商品的定价原则

1、价值理论支配原则:信息产品具有固定性,同样是一种劳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环节越多,其开发越复杂,难度越大,投入份量越重,其价值也就越大,价格也相应就高,这是一切商品的基本定价原则。

2、递减原则:信息商品具有共享性与保存性,它的生产成本在多次复制后几乎没有增长,因此其价格根据其出售形式和转让次数的不同,采取递减原则。

3、按质论价原则:信息商品有独创性与时效性。质量高的产品,价格就高一些,质量低的产品,价格就应低一些,按质论价原则可以限制伪劣商品进入信息商品市场,减少信息污染。

4、效益分成原则:信息商品的知识性可以给它的使用者带来收益。效益分成原则是按用户在利用信息后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的方法.它所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此法有利于信息商品质量的提高,促进信息市场进一步完善。

(五)信息商品的定价策略

由于信息商品市场接近于垄断竞争市场模型,所以这种市场的特点和信息商品自身的特点共同决定了信息商品的具体定价策略,包括:

1、差别定价

(1)时滞

时滞策略是指厂商利用消费者对时间限制的敏感程度的差异,将消费者具有不同需求函数的各个级别,就产品的不同销售时间索取不同的价格,从而获取更在利润。

(2)产品个人化策略

由于在信息商品市场,关于信息定价的基本原则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必须根据顾客的支付意愿向不同的顾客索取不同的价格。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对消费者有一定的了解,通过为消费者选择等途径对产品实行差别定价。

(3)消费者群体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厂商不不一定能获取煞费每一个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他只能根据以往的需求情况和购买对象的特性,大致地将消费者分成具有不同需求的两面三刀组或更多组,就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组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

2、捆绑销售

尽管消费者具有不同的需求,但有时候不能实行价格歧视,这时厂商可以采取捆绑销售策略。当消费者对两种商品具有不同的保留价格时,捆绑销售策略就会起很大作用。

3、渗透定价

信息产品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信息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市场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这决定了信息商品的定价策略是“渗透定价”,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而不是急于赚取超额利润。

4、拉姆齐价格

拉姆齐价格是一系列高于边际成本的最优定价,它能资助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当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提升所产生的净损失小于运用额外入所产生的净收益时,经济效率就提高了。

由于信息商品本身的特性,所以我们在具体运用这些理论和策略的同时,必须具体分析当时的社会条件,信息环境、目标市场的具体情况和其他相关条件,从实际需要出发采用合理的价格理论与价格策略。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经济学、市场学、价格学的基本原理,参照目前通行的知识产品和智力服务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才能制定合理的价格。

信息商品的交易模式

1.多次让渡交易模式
卖方以一定的方式(如按提成、或比例)分享买房的预期利润,并在期间名义上或实际上承担相应的风险。多次让渡交易模式本质上是多次或无限次分割信息商品的交易价格,以分享一定比例利润或利润提成形式体现交易价格,这种价格分割的基础是风险分担的经济行为。

国际许可证贸易中的计价模式是多次让渡交易模式的典型。国际“许可证交易经营协会(LES)”规定,以技术许可方与技术引进仿共同分享使用该技术后取得的经济效益为技术贸易的计价基础。

2.一次性让渡交易模式

所谓一次性让渡交易模式是指卖方以一定的市场价格将信息商品让渡给买方,在这个过程中(经过讨价还价)形成的价格,即为信息商品的交易价格。

一次性让渡交易模式形成的价格,同样不能按照普通商品的成本加利润模式计价,而多以拍卖、价格协商、投标等形式来形成。拍卖、投标形成的超额利润,并非完全形成于信息商品的市场价值,相反,超额利润的绝大多数利润是信息商品包含风险的结果。一次让渡交易模式形成的价格多以风险价格的形式出现。

例如,一幅上千万的名画,交易价格中的绝大部分价格应是风险价值,而非其价值/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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