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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机构

保险经营机构概述

保险经营机构一般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1.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指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的对象不同分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出资人的不同分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等。

2.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指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组织。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其主营业务的不同分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从事业务的内容不同分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1)保险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原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3)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经营机构的职能

1.基本职能

保险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分摊经济损失职能。保险公司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了,使少数人的经济损失,由所有的投保人平均分担,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二是经济补偿职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补偿,即保险赔款。

2.派生职能

保险经营机构的派生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职能。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壮大保险基金,这就要求保险人必须从事投资活动。二是防灾防损职能。作为保险经营者,为了稳定经营,有必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评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的产生。

我国的保险经营机构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加快。到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98家,其中在境内外上市的中资保险公司达到5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此外,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4l家外资保险公司,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

2006年全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比上年增长14.4%;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9%;保险业共支付赔款和给付1438.5亿元,全年实现投资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达到5.8%,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为近3年最好水平;保险深度2.8%,保险密度43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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