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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济补偿论

什么是保险经济补偿论

保险经济补偿论是指研究保险性质及保险补偿原理的学说。经济补偿论认为,保险的基本性质是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保险经济补偿论的相关学说

保险经济补偿论包含三种学说:

1、损失补偿合同说,由英国经济学家A.马歇尔提出。马歇尔生活在英国海上保险发达的年代。其间,英国颁布了著名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马歇尔的学说正是从法学角度对海上保险性质作出的一种说明。他认为,保险是藉以补偿损失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一方接受商定的货币额,对另一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2、损失分担的经济补偿制度说,由德国经济学家A.H.G.瓦格纳所倡导。瓦格纳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对保险的性质进行考察,认为保险从经济意义上说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造成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3、互助共济制度说,由日本经济学家园乾治提出,认为保险是多数经营单位,以合理计算的共同分担金作为经济补偿的手段,保障经济安定的互助共济制度。

保险经济补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使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到损失之前的状态。保险经济补偿论提出的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补偿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2、补偿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基础,并以保险利益所受损失为限;

3、如果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不大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补偿以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

4、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高于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补偿仍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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