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就是指保险企业在市场退出的过程中,规定和制约各市场主体行为的一整套准则制度和规范体系。它应包括保险企业市场退出的标准、原则、方式、法律法规、风险预警体系、财产分配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险保障机制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和保险保障机制是保险市场退出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健全的法律法规则可以使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在具体执行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而完善的保险保障机制则会最大程度地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保险消费者因公司退市而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三个市场主体,即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投保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过程中,退出标准、退出方式、退出原则等内容反映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行为的干预程度,保障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内容则是保险监管机构对投保人的权益保护,而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则由企业的财产分配制度来实现。由此可见,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约束三方市场主体的机制,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市场风险的削弱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1.缺乏健全系统的保险市场退出法律法规
一套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应该包括退出的标准、原则、方式、风险预警、操作流程、救助制度、赔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障机制等一系列制度体系。而这些内容必须依靠一部健全系统的法律文件来做出明确规定,否则将缺乏制度的权威性。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处理保险市场退出问题的法律法规,虽然《保险法》、《破产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几部律法中也提到了保险市场退出的问题,但是内容抽象、规定泛泛,根本无法运用到具体的实务操作之中。况且,《破产法》和《公司法》是针对一般性企业制定的通用律法,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决定了在适用这两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条款规定上的出入。《保险法》中虽对解散、破产和撤销这三种保险市场退出方式做了相关规定,但仅是一些原则上的行政释义,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的保险市场退出操作中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和矛盾之处。
2.风险预警系统有待进一步的开发和完善
作为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预警系统在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内在风险、有效降低市场退出成本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保险业仍旧处于市场的初级阶段,各方面的制度体系都有待健全和完善,同样,风险预警系统也存在诸多缺陷。
第一,偿付能力监管的配套制度建设落后。偿付能力体系的建设不能仅仅依靠保监会的监督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它还需要各种配套制度来加以保障。但这些配套体制的建设目前还比较落后。首先,保险公司的信息化水平和数据统计技术相对薄弱。偿付能力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机构所提供的公司经营信息、风险状况以及财务数据。在这些大量的信息数据的基础之上,保监会才能进行精算分析、跟踪调查和风险预警。然而,我国保险业整体的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数据统计技术也相对落后,对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阻力。其次,保险精算制度发展较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本质上就是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管,而精算则是对风险状况进行准确评估的保证。运用一套完善的精算制度来测量和核算保险公司的各种数据,可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出该公司目前的运营状况和内部风险的大小。但是,我国的保险精算制度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发展缓慢,无法与偿付能力的风险评估要求想匹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保险公司风险预警的准确性。
第二,风险预警指标单一,系统模型有待进一步开发。我国保险业的风险预警指标主要就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偿付能力是否充足来作为公司是否面临破产风险的唯一依据。但是,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风险传导机制的不断变化,单一的预警指标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这也是制约风险预警及时性和准确性的最大障碍。
3.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存在诸多不健全之处
作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防范保单持有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坚实后盾,是避免社会动荡和信心恐慌的有效保证,同时也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最重要环节。我国虽然于 2004 年颁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并于 2008 年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但是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仍有许多不完美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目前,我国对各家保险公司征收保险保障基金时采取的是固定费率制,即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数额与自身经营风险脱钩,仅仅按照不同险种保费收入的固定比率上缴,这种征收方式虽然直接明了、操作方便,但却是导致保险公司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本原因。因为实力强、信誉高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几率非常低,相反规模小、信誉低的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却相对较高,而固定费率制的征收方式却是对各家保险公司一视同仁,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便由此产生。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不愿缴纳保障基金,而那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保险机构却乐意为之,积极响应,甚至忽略公司的稳健发展,在经营中倾向高风险的投资组合,以期获得高额的利润收入。这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对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产生恶劣的影响,严重威胁到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加大公司的破产几率,增加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
第二,保险保障基金的组织结构和运营管理存在缺陷。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是由国家机关和有关部委分别推荐的,这些成员往往身兼数职,在处理保障基金公司相关事务时则会力不从心,无法专注于公司的运营发展。而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属于国有机构,其管理团队全部从属于国家各个权利机关,政治色彩比较浓厚,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这样的组织结构对市场的适应性较差,也无法深入基层了解消费者的真正利益诉求。
第三,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虽然对保障基金的使用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和解释,但仍旧不够具体,对于一些细节和范围界定也比较模糊。例如,在第十六条中对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做出规定时使用了“重大风险”这一抽象概念,却没有对“重大风险”的标准做出明确释义,这无疑会留下许多争议的空间。另外,《办法》中虽规定了五种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但对于保障基金耗尽后的再融资却未作说明,这也为日后保险行业发生连续破产危机埋下了重大隐患。
建立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机构,这种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面临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行业,况且它本身同样存在着来自社会、经济、政治等其它方面的风险,因此,保险企业即使是在最有效的监管之下也难免存在着因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的危机。保险企业的市场退出会引起巨大的连锁反应,对社会和经济都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和伤害,因此,我们有必要未雨绸缪,尽早地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这对保险业、金融业甚至整个国家经济都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1.是我国保险行业的自身发展需要
一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健全成熟的行业体制和规则。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的保险行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制度体系。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个制度体系中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缺位就是其中最大的一个缺陷。没有市场退出机制,就没有对保险公司违规违法经营的约束力,就没有促进保险机构规避风险谨慎经营的推动力,更没有对问题严重的保险企业平稳妥善退出保险市场的执行力。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位使得保险行业只进不出的局面持续扩大,这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影响到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定性,对保险行业的规范运营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系统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不仅是我国保险行业的自身需要,从长远来看,也是保险行业稳健发展的必然选择。
2.可以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套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对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可以帮助经营不善的问题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和最合理的方式稳妥地退出市场,并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其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这不仅节约了保险市场的运营成本,优化了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而且减少了消费者的利益损失,避免了保险市场因保险机构退出而引发的市场混乱。因此,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可以通过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来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可以促使保险企业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不再是“纸上谈兵”,从而专注公司经营发展,积极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努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以避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输给对手,最终在市场退出体制的作用下走向因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的命运。可见,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也可以通过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来推动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最后,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可以使出现严重问题的保险企业尽快地退出保险市场,只余下信誉好、风险低、偿付能力充足的优质企业。这不仅可以使保险市场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合理有效的分配,还可以进一步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综合实力。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还可以通过优化市场的运行环境来推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3.可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中的风险预警系统可以有效地监测到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在风险进一步恶化之前发出警报,督促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尽快整改,将风险标准降低至安全警界水平之内。另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保险公司所具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不容忽视。它可以增加保险企业的忧患意识,促进公司加强自身建设,专注优质产品开发,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完善经营管理策略,并时刻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因此,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对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对策
1.健全完善保险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
应考虑尽快制定《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及相关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打破目前在该问题上法律原则性、粗线条、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综合体系,它应包括退出标准、退出方式、操作规程、保障机制等组成要素,我国现有的仅仅是对退出机制和保障机制的一些笼统规定,实际操作领域的法律法规是缺位的。
由于缺乏对经营不善保险企业的进行救助的详细程序,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地给予还有机会挽回的问题企业以有效的指导和帮助,从而有效避免其破产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应内容。
2.明确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保险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任命,各国不尽相同,如日本和英国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同时负责组建破产人管理组织;美国则由监管当局直接任命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以保证保险市场退出的高效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参与保险企业的破产事宜有利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情况,但同时如引进专业第三方部门可进一步增强此项的专业化、社会化、公开化,即通过公正的资产评估定价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较市场,目前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模式还需改革创新,监管部门应从制定规则、批准设立、实施监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若要保险保障基金担负起“最后安全网”的责任,其基金来源还不宜单单依靠商业保险企业缴纳的费用及其资金运用的获利,还需国家财政的额外适当补助,这样可以将保险企业的风险变成企业与社会共担,从而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
4.加强对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监管
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企业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存在风险或危机的保险公司加强日常监测的频率,对其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报、指导,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将风险置于萌芽状态,积极探索逐渐完善分类监管模式,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举措,做到防微杜渐。
总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促进保险市场成熟规范、持续健康运行的必备条件。基于保险业的保障性特点,它作为保障社会稳定、服务企业经营及人民生活的作用应予以高度重视,鉴于保险企业一旦破产关乎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因此,从目前看,保险监管部门对此应持谨慎态度,采取多措并举,通过制定积极稳妥、多层次的保险市场退出方式化解各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