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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国际化

什么是保险国际化

保险国际化是指全球保险业向一体化融合的过程。保险国际化包括保险业务国际化、保险机构国际化、保险市场国际化、保险风险国际化、保险资产和收益国际化。

保险国际化的原因

保险业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必然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而呈现国际化的趋势。这是因为:

1.跨国公司保险需求的国际化推动着保险国际化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世界经济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经济相伴随的风险也不再具有国界。世界各国生产者由于风险的无国界化,迫切要求力之服务的保险业能在全世界为其服务,尤其是跨国公司,对保险国际化的要求更为迫切。对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为了保障其外国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财产、责任、员工生命的安全,往往愿意购买母公司所在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商品。在这种形势下,高效的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就更为突出。为了满足跨国发展产生的保险需求,自9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保险公司开始在新兴市场大力拓展保险业务。参股或独资的外国保险公司在拉美和中东的市场份额已增长了三倍,分别达到了47%和41%。在亚洲,外资保险公司的平均市场份额是12%。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对市场准入的限制,以及对当地保险公司结构的规定。在匈牙利和智利,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超过70%,但在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尚未超过2%。另外,外国保险公司为了控制境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风险,往往通过再保险把业务分入母公司,以此逃避所在国的监管。

2.保险与再保险业务国际性特点决定了保险国际化的发展

现代保险业起源于海上保险。从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来看,海上保险主要是保护海上运输可能发生的船舶、货物、运输、碰撞责任、船员生命等危险而受到的经济损失。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上述危险的发生往往跨越国界。因此,海上保险从本质上看是最具国际性的业务。再从再保险业务看,直接保险公司把自留额或自负额以外的危险分保给国内外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承担,往往一笔保险业务由几个不同国别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承保。另外,再保险经纪人或再保险公司为了招揽不同国家的业务,经常穿梭于世界各地,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把保险业联结为一个国际性大市场。这些都充分说明再保险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3.巨额保险标的的出现将推动保险国际化的发展

随着单位风险的增加,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对承保巨额风险越来越感到吃力,出于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需要,将其承保的风险通过共保或再保向其他国家保险市场上转移。共保或再保成为一条条纽带,把世界保险市场连为一个整体。这也极大地推动了保险的国际化进程。近年来出现的全球保单就是保险国际化的一个例证。

4.国内保险市场饱和与新兴市场的保险需求推动跨国保险公司国际化的发展

自1990年以来,新兴市场寿险和非寿险的年增长率是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两倍。与此同时,全球性保险公司本国的非寿险市场呈观饱和状态。加上近年来承保能力的大幅度提高,市场价格战和市场份额的竞争愈演愈烈。亚洲、拉美和中东欧市场强劲的增长恰好为全球性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占领新市场的绝佳机会,从而确保未来潜在利润以实现公司价值的不断增长。这些全球性保险公司的优势之一就是在于他们拥有强大的财务实力。国际保险公司可以承担超出当地保险公司财务实力以外的风险。前者由于其经营的多样化而具有较低的资本成本,因而可以提高风险转移的效益并提供较低的价格或更大的承保能力。此外,全球性保险公司在产品、费率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拥有先进的专业知识,这对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来说是一个优势。在拉美和中东欧,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私有化,市场对新的人寿险、健康险和劳工保险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外资保险公司不仅能够借助于他们从其他国家获得的经验,还能得益于其良好的声誉——财务实力雄厚的公司。由于寿险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一优势对人寿保险尤为重要。

5.保险自由化为保险市场国际化提供了机遇

只有对迄今为止受到严格保护的保险业取消或放松管制,实现其自由化发展,保险市场的国际化才有可能成为现实。90年代初,拉美和中东欧,以及亚洲的许多国家实行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些改革推动了保险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这些保险改革包括两个不同程度的阶段,不同的国家采取的顺序不同。自由化的第一步是打破保险和再保险的垄断。实现再保险业务自由化特别要取消分给国营再保险公司的法定业务并允许跨国经营再保险业务。我国对于法定再保险的规定并没有取消,但允许保险公司在办理法定分保后向境外办理分保。另一个重要的步骤是要逐步消除对外资保险公司资本的限制,并平等对待外资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和本国的保险公司,即给予外国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国民待遇。从目前看,在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中,除东欧部分国家外,其他地区的大部分国家不同意外国保险公司对其国内公司进行控股。

6.服务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为保险市场国际化提供了制度安排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多边谈判对自由化进程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1995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没有达成具体的协议,而后在1997年底的谈判中取得了重大进展,签署了金融服务业的行业自由化协议。这个协议从1999年3月1日起开始生效,共有70个国家同意将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32个国家保留他们在1995年对市场准入的承诺。金融服务贸易总协议的签署,对保险市场自由化进行了规定,构造了保险市场国际化的制度框架,并成为保险市场国际化的制度依据。

另外,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保险国际化的速度也将大大加快,跨国保险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越来越多,来自海外的保险费收入越来越多。跨国保险公司在全球的发展,对全球保险市场格局形成新的冲击力,影响着全球保险市场格局的变化与发展。各国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对本国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发挥作用的力量受到限制,本国保险业发展目标受到全球保险市场发展的制约。

保险国际化方式

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六种:

1.投资外国保险市场

即通过在外国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保险国际化的主流方式。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还包括合资公司。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如印度,虽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建立合资公司的方式进入印度保险市场,并且不限制经营地域,但由于印度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参股比例,使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印度市场仍受到一定的限制。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

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外国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

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本国保险业参股,以资本投资的方式向本国保险业渗透。

4.Fronting业务

这种业务是指未取得市场进人许可的外国公司,雇用保险标的所在国保险公司,形式上由所在国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标的,而实质上由该外国保险公司以再保险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承保该项业务。这样做,一是外国保险公司不需要获得营业许可就可以进入他国保险市场,开展实质性的保险业务,二是保险标的所在国公司不需承担过大风险就可以获得保险收入,三是外国保险公司不需在他国设立机构就可以从事业务经营,这样可以减少成本。在保险市场管理严格而且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本国保险业实力和竞争力又很弱,并实行开放式的市场经济国家,Fronting业务开展较为普遍。这种业务实际上是管制下的漏洞,或是阳光下的阴影。我国保险市场即存在这种现象,突出表现是外国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或外国再保险经纪人介入直接保险业务,通过获取直接保险业务承保公司的选择权,要挟承保公司接受其推荐的再保险公司和业务分出比例。这种业务在我国保险市场未开放地区和保险业务未开放业务领域,出现的比例较高。

5.再保险输出

即采取向他国出售再保险保障的方式向该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对于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国内保险业总承保险能力和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相对较小,以及国内保险公司合作精神较差的国家来说具有较强的渗透力。由于再保险业务渗透能力取决于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技术实力,也就是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综合分析和处理能力,一般输出方向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所以,正是为了减弱发达国家再保险对本国保险市场的渗透能力,不少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法定再保险,强制要求把一定比例的保险业务留在国内。

6.外国资本市场对本国保险市场的渗透

随着经济的发展,风险累积速度加快。尤其是巨灾风险的出现,对一国保险市场形成巨大压力。为了化解巨灾风险对保险业和再保险业的压力,扩大保险承保能力,以巨灾风险证券化为代表的新型金融工具在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已开始出现。这种通过金融工具创新将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相连接的方式,对于处理巨灾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风险证券化的特殊作用,使得它成为新的金融形势下向保险业发展落后的国家渗透和推动保险市场国际化的一种新型手段。

保险国际化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国际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主要要求成员国遵守以下原则,这些原则也同时构成了WTO的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对于WTO规则所涵盖的内容,务会员应立即且五条件地对来自其他国家会员的服务或服务业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予其他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业者的待遇。例如,我国加人WTO后,如果向某一国家开放本国保险服务业市场,就必须向WTO其他成员国开放此一服务业市场。

(二)透明化原则

有关一国的与保险企业设置有关的保险业立法、条例和行政法规通常都是可以提供的。然而对于一些当地非正式的行业惯例,由于外国保险企业缺乏有关的经验和人员,仍然难以获取有关资料。因此,透明度的要求不仅包括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而且包括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资料的提供。另外,透明度原则还应要求打算在一国开设企业经营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供其经营的有关资料,未真正作到这一点的,东道国有权停止有关的“商业存在”谈判。与此同时应该考虑提供“跨境贸易”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信息的要求,应向其提供较多的信息。因为如果信息不畅,则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公司就无法对风险做出评估。

(三)逐步自由化原则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及服务业自由化程度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未要求各国以相同的程度开放市场。但要定期检查各会员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以确保服务业贸易朝自由化方向发展。对于保险业,要求各成员国按通过与国家政策目标有关的原则、方式和程度来逐步实现保险业自由化。并应考虑各成员国的发展水平,很多国家都认为实力雄厚的民族企业是一国政治、经济独立的重要因素。对于任何用来发展本国市场的努力都应给予考虑,这不仅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的。

(四)市场准入与具体承诺

蒙特利尔中期审评时提出,逐步自由化应减少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不利影响,并以此作为包括最惠国待遇在内的有效的市场准入过程的一个步骤,并指出,当给予市场准人时,有关服务贸易的定义、外国服务和多边框架的条款都会以一种更好的方式提出来,在涉及保险业务时,有关的市场准入的提供会涉及两个相互矛盾的问题:商业存在的权利,非商业设置的权利。同时规定各国的市场准人条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除非严格的限制条件出现,不得加强对市场准人条件的限制。

(五)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要求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行政措施等方面所受到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

服务贸易总协定肯定了应加强发展中国家保险业效率和竞争力的原则和促使发展中国家对“跨境贸易”的更多参与的原则。

(七)安全不例外

保险业作为带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服务行为,在现代经济中扮演不可缺少的角色,而这可能会导致安全和例外措施的采用。在自由化承诺引发经济上动荡时,应允许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发展中国家,出于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也可以采用此种措施。

(八)各国管制的状况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国内保险业的垄断地位,并建立了自己的监管体制,同时存在一些有关保险业的国际协定来对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管,使保险业在各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尽管有关保险服务的谈判使得各国都放松了管制,实行私有化以及普遍放松对市场准人的控制,但保险业的监管在各国仍很严格。不过,根据金融服务的附加条款,每个成员国都可以采取审慎的监管措施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这些规定不能妨碍成员国所做出的有关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承诺的实施。

保险国际化推动了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了各国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保险监管呈现由严格监管向宽松监管、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变化的趋势,但是,在加强自律、放松监管的同时,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加强了交流与合作,以适应保险资本和服务国际化的需求。为解决保险监管的协调和相互认可问题,推进保险监管国际化,1973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宣告成立,在促进交流、协调政策、商订国际标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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