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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费用

什么是企业年金基金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营运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减少,或企业年金基金负债的增加,或二者兼而有之。企业年金基金每日或每周确认、计算基金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构成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由以下项目构成:(1)交易费用;(2)受托人管理费;(3)托管人管理费;(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6)其他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开支范围受到法规制度的严格约束。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 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1.2%.但账户管理费(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由企业另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以及相关税费,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相关税费等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交易费用”科目,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交易费用”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相应管理费。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1.2%.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置“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等科目,对发生的上述管理费,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计提相关费用时,应当按照应付的实际金额,借记“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同时确认为负债,贷记 “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支付相关管理费用时,借记“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

(例11-10)20×7年4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10000000元。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为基金净值(市值)的1.2%;一年按365天计算,按日估值。

当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基金净值×年费率÷当年天数

=10000000×1.2%÷365=328.77(元)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 328.77

贷: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328.77

(例11-11)20×7年4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10000000元。受托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中均约定:受托人管理费和托管人管理费年费率均为基金净值(市值)的0.2%;假设一年按365天计算,按日估值。

当日应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基金净值×年费率÷当年天数

=10000000×0.2%÷365=54.79(元)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人管理费=基金净值×年费率÷当年天数

=10000000×0.2%÷365=54.79(元)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受托人管理费——××受托人 54.79

贷: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54.79

借:托管人管理费——××托管人 54.79

贷: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54.79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照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的证券业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每日或每周确认、计算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款”等科目,对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卖出证券收到款时,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结算备付金”科目,同时确认一笔负债,贷记“卖出回购证券款——××证券”科目。证券持有期内计提利息时,按计提的金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购时,按卖出证券时实际收款金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款——××证券”科目,按应计提未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期末将“卖出证券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

(四)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一)、(二)、(三)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因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企业年金基金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置“其他费用”等科目,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对发生的其他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发生其他费用时,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发生的其他费用金额较大,比如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也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但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且年末一般无余额。(1)采用待摊方法的,发生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摊销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2)采用预提方法的,预提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支付费用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应将“其他费用”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

(例11-12)20×7年1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3.5亿元,该日发生信息披露费3000.假设按日估值。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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