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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illegal activities relating to pric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个体工商业者违反国家价格法规的行为。2010年7月,发改委公开征求意见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范围
在中国,价格违法行为包括:
①拒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费标准的;
②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③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④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⑤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⑥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⑦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⑧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
⑨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⑩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越权定价的;其他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
分类
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①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包括:越权定价;抬级抬价抢购商品;泄露价格机密;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等。
②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1988年《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处理规定》,其非法所得金额的多少可分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非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非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非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
判定和审理
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物价检查机构审理价格违法案件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包括法规和规章)为准绳;
②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
③严肃认真、慎重、区别对待;
④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处理案件由集体审议决定;
⑤惩罚与思想教育,查处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
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立案;②调查;③定案处理;④执行;⑤结案;⑥备案。
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的基本要求是:
①事实清楚,要弄清违法的主体、时间、地点、行为、金额、主观心理状态、客观条件和后果,以便确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②证据确凿,各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必须真实可靠,不容抵赖和推翻;
③定性准确,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准确,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要贸然定性;
④处理恰当,宽严要适度;
⑤手续完备,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的,需要填写法律文书的,需要物价检查所领导签字盖章的,需要有送达回证的等等,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物价检查机构对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进行下列处罚:
①通报批评;
②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用户;
③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④罚款;
⑤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⑥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政策法规
概述
2010年7月,针对一些地方的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具体内容
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依法打击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要商品(包括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四条 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条 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等方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对经营者的处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场决定立案;
(二)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查封扣押相关财物;
(三)以口头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
(四)先行收缴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垄断行为的查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八条经营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信息,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难以计算的,按照无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条经营者有转移涉案资金或者商品、拒绝配合调查和处理、屡查屡犯等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本条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参考资料
1
发改委公开征求意见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bwdt/20100713/144082851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