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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

规定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这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下列项目不在价外费用里核算:

(1)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第一、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第二、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检查重点

价外费用1、应合理、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这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醒: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

价外费用2、应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而价外费用计算税金的方法与平销行为返利计税方法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计算公式如下:

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确认,需要视以后情况而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4、应注意价外费用核算的特殊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计税工作中,应从有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价外费用,计算申报纳税。

检查方法

价外费用1、了解并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税务检查人员要向企业销售部门了解企业的销售情况的结算方式,摸清有无价外补贴。对与企业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要求其提供合同、协议并审阅其业务相关内容,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补贴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2、检查往来账户。

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尤其是“其他应付款”的借方发生额或“其他应收款”的货方发生额,看企业对应账户是否和货币资金流入或债权 “应帐账款”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如果存在和货币资金流入或债权“应收账款”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如果存在对方关系,则通过发票、收据等原始交易所进一步证明是否是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3、通过检查企业成本、费用类账户的会计核算来核实价外费用。

注意成本、费用类账户的红字记录。审核“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红字冲销记录。

注意对成本、费用类账户贷方发生额异常金额的检查。正常的会计核算成本、费用的类账户都在月末将发生的成本、费用一次性结转到相关账户,如果检查发现成本、费用账户的贷方出现非正常性结转成本、费用金额,就应调阅原始凭证,从发票填开的内容、货币结逄的方式、货币流向、会计处理的对应账户,来判断是否是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4、检查收入类账户的内容。

通过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明细分类账贷方发生额核算的内容,看其是否有价外费用。这类问题一般都是经营自行加从或从销售额中人为分离销售价款,具有较大隐蔽性。有的纳税人往往通过多环节的核算才转移到“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账户。因此,检查时要仔细分析,追索原始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作出正确的税收处理。对于外贸企业而言,有关费用的处理是增值税核算检查的一个重点问题,税务检查人员应注意加强检查。

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要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一般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只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核算价外费用,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有些纳税人虽然计提了销项税额,但未按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一些纳税人将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还有一些纳税人将收取的价外费用转入“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以上做法都是逃避增值税的错误行为。

针对上述价外费用未计、错计销项税额的做法,笔者认为,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查核实。

1、检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同时核对有关会计凭证,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属价外费用,看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

2、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是否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并且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

3、检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费用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红字冲销记录,同时对照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注意是否存在将价外费用直接冲减费用账户而未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4、检查“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贷方发生额,对照有关会计凭证,注意企业是否存在将价外费用转入上述账户而未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价外费用例:某一般纳税人销售A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不含税),随同价款收取价外补贴费585元,购货方以银行转账支票付款。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2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他应付款 585

该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错在将价外费用未记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额。

应补提销项税额=585÷(1+17%)×17%=85元;

调整有关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 5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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