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法律特征是: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之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3.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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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5,代理的终止。代理关系终止的共同原因有两个,即(1)被代理恩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对于委托代理,代理终止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做人被代理人活着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还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3)其他原因,如收养关系接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被撤销监护,夫妻离婚等。
6,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依然有效的代理行为(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的(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活动